煤矿三违表现形式_煤矿三违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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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井施工“三违”的表现形式

一、矿建施工从业人员常见违章行为 矿建施工从业人员常见违章行为有: (1)入井前喝酒。

(2)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3)穿化纤衣服入井。(4)入井不戴安全帽。(5)入井不携带矿灯。

(6)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会佩戴或正确使用自救器。(7)不接受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8)出入井不按规定走出入口。(9)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0)在兼作行人的斜巷内行走,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11)在轨道中间行走。攀扶电缆行走。

(12)在井下行走时,随身携带的长工具扛在肩上。(13)随身携带的锋利工具刃口不戴护套。

(14)巷道里行走不注意观察支护等周围险情。(15)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16)在井下吸烟。(17)闯放炮警戒线。

(18)擅自进入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19)在井下打盹睡觉。

(20)在支护不全、不牢或有冒顶危险的地点休息或就餐。(21)上班时间打架斗殴。

(22)擅自拆开计量仪表封条或铅封。

(23)擅自拆卸或损坏防尘设施,擅自损坏风筒。(24)擅自拆卸或损坏报警、信号装置。

(25)擅自将井下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甩掉不用。(26)擅自脱岗、聊天。

(27)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28)不是电气维修工,擅自检查、修理电气设备。(29)用湿手或金属物品扳动带电的电气开关。(30)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31)发放、使用未取得矿用安全标志的产品。(32)在井下擅自打点发信号。

(33)进入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

(34)在井下和井口房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室。(35)工作人员不熟悉灭火器的存放地点、使用方法。(36)乱扔润滑油、棉纱、布头。

(37)在井巷或硐室里泼洒剩油、废油。(38)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39)不在指定的工作地点交接班。

(40)交接班时交不清生产工序和安全状况。(41)空顶下作业。

(42)高温下作业不采取降温措施。

(4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情况下作业。粉尘浓度超标情况下作业。(4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45)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46)拣到爆炸材料不上交。(47)禁忌病症人员入井。

(48)不听从指挥,逃避抢险救灾。

(49)井下遇险,不听从指挥有序撤离险区。(50)不熟悉井下避灾知识。

(51)抵制安全监督、检查,拒绝安全指令。

(52)上班前不好好休息。不参加班前会。不参加安全活动。(53)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54)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二、安全管理方面违章行为: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全。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监特派员不按规定配备。

3、未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开工许可证;未经公司验收合格而自行运行。

4、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没有培训计划、培训台帐;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5、未坚持施工现场领导干部值班、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值班、带班无记录或记录不具体、不真实。

6、未对危险源登记建档,未按期制定(修订)和审批应急救援预案(灾害预防计划);

7、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和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8、对上级查出的隐患不及时整改:

9、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通风设计方案、施工措施未经审批;安全措施贯彻落实不力、无原始记录;

10、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不及时修改补充、报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生产;

11、工序转换时段未及时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12、不收集、积累详细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瓦斯、煤尘参数;

12、没有与甲方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救护协议;

13、同矿井多单位施工未明确区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4、无经审批的防治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措施要求进行防治水作业;

15、未按措施要求进行探、揭煤作业。

16、、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和没有安全办公会议记录;

17、上级安全文件贯彻落实不到位;

18、没有取得入井证而从事井下作业;

19、不坚持安全旬检制度和自查隐患未落实整改; 20、不按规定组织每周安全活动日活动;

21、群众安全监督网、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不健全、活动不正常;记录不认真;

22、未按照计划保证安全投入;

23、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包括不能正确使用);

24、未建立和执行出入井人员登记制度(包括没有记录);

25、未按规定建立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不完善;

26、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无作业规程施工;沿用套用旧作业规程;

27、作业规程不审批或审批不严密,措施内容没有针对性、操作性;

28、作业规程不认真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或代签、漏签及签字不规范;

29、强制职工冒险作业;

30、凡两人以上进行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

31、安全技术培训无计划、无教材、无专兼职教师、无培训场所、有培训计划不落实;

32、变换作业地点、改变施工工艺,不进行专门培训或不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32、作业场所发生特殊情况,不及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在现场监督指挥处理;

33、井口无防护栏杆;

34、使用的设备没有明确包机责任人及标牌;

35、井下供电点无供电系统图;

36、防爆设备入井前检查、检测纪录不规范;

37、工作面无监控探头。

三、掘进系统违章行为

1、掘进工作面不安装通讯电话;

2、边打眼、边装药;

3、干打眼、不佩带防尘用品和无防尘水幕

4、掘进工作面空顶、空帮作业、不按规定支护;

5、耙斗机无照明、无护绳栏、无护矸网、钢丝绳连接不规范(包括钢丝绳磨损严重)缺轴销(包括轴销不规范);耙斗机停止工作后没有将操作把子摘下来;

6、掘进工作面贯通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

7、高瓦斯矿井和区域煤巷施工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

8、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9、连续3根以上锚杆失效未及时处理更换;

10、巷道内淤泥、积水、杂物影响行人

11、巷道内起皮、掉矸未及时处理;

12、掘进工作面、斜井井口没有施工牌板、爆破图表、避灾路线图;

13、锚杆、锚索不按措施施工;

14、掘进工作面过松软、泥岩、破碎带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

15、不按爆破说明书(炮眼布置图、说明表)打眼装药;

16、打眼时无钎子套;

17、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打探眼;

18、领钎作业戴手套:

19、眼位过高、钻架不够高时,不搭设牢固平台; 20、多台凿岩机打眼时交叉作业;

21、打眼工骑在气腿上打眼;

22、、打眼过程中发现来压、出水等异常现象,仍继续打眼;

23、打眼前,不延好中心腰线,没有中心腰线就打眼;

24、进入工作地点不认真敲帮问顶、检查支护情况就打眼;

25、凿岩机使用前不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风水管路连接装置是否牢固;

26、岩掘工作面见煤后不及时更换雷管、炸药;

27、用矿车、装岩机当脚手架

28、掘进工作面无施工图板;

29、不按规定及时挑顶,空顶作业;

30、斜井下延施工时,绞车道上料石、材料散放,无圈;

31、处理冒顶作业现场工具不全和没有备足材料;

32、工作面不及时进行迎头支护或支护不合格;

33、“一定三找”不落实,或不认真敲帮问顶;

34、、临时支护不符合要求,带着隐患作业;

35、不按规定超前护顶;找顶时,无人监护

36、工作面放炮后,不等炮烟排净就进入工作面.

37、危岩、活矸未处理完就在该地点进行其它作业。

38、粉尘浓度超标情况下继续作业。

39、清洗风动工具使用可燃性和有毒性洗涤剂。40、倾斜巷道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

41、在巷道施工前或爆破前,没有对靠近掘进工作面10米内的支护进行有效地支护。

42、修复支架时不检查顶、帮,违反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修复的规定。

43、在斜巷施工中,支架无防倒装置。

44、锚杆机不先开水而干打眼。

45、用手去触摸锚杆机旋转动转杆。

46、锚杆角度不垂直巷道轮廓线、打穿皮锚杆。47.锚杆外露长度超过50毫米。

48.锚杆的直径、长度、间排距、锚固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49.不使用气动扳手紧固锚杆螺栓(丝)。50、锚杆的起锚点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1.喷混泥土支护不按配合比拌料,无石子或少石子。

52.使用锚索张拉机前,不对张拉机具及液压系统进行检查,带病作业。

53、出现不合格的锚杆或失效锚杆不及时补打。

54、喷浆或混泥土没有底槽。

55、锚网施工不执行一炮一锚或最大空顶距离超距、锚索滞后锚固。

56、锚网不按规定进行联网。

57、锚杆预紧力不够。

58、托盘不紧贴岩(煤)壁。

59、锚网支护不按规定厚度喷射。

60、不按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61、喷射人员不佩戴防护眼镜,喷头对着人。

62、煤巷掘进工作面用永久支护的锚杆或锚索起吊设备或其它重物。63、喷浆前,不检查喷浆机各部件是否坚固完好。64、锚索的预紧力和外露长度不符合规定。

65、安装锚固剂前不吹净眼内的积水和岩(煤)粉。66、锚杆机使用前不检查水管路接头连接是否牢固。67、锚网不紧贴(煤)壁、网内充填其他物料。68、锚杆及锚索不按规定时间做拉拔实验,69、锚网复合支护的工作面架棚滞后距离超过措施规定。

70、斜巷碹胎无防倒装置。

71、碹胎搭接不用螺丝,或卡子不紧固、缺项子。72、短掘短砌工作面碹胎少于5架。

73、拆卸在用支架、拆卸未达到养生时间的碹胎。

74、耙斗机使用前不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牢固,导向滑轮是否固定好,信号是否灵敏可靠。

75、使用耙斗机无信号或信号失灵。76、耙斗机司机无遮挡保护继续作业。

77、在高瓦斯区域或突出危险区用钢丝绳牵引耙斗机。

78、耙斗机装岩时,机上方有人站且猛拉、硬拉超规定的大块矸石,将其拉上耙斗槽。

79、装岩前不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紧固及照明装置。80、装岩前不往矸石(煤)上撒水将尘、冲洗岩(煤)壁。81、装岩机停止作业不停电。

82、使用风镐前不检查风镐与压风管路连接是否牢固。83、使用风镐前不检查风镐与压风管路连接是否牢固。84、使用风镐前不检查风镐与压风管路连接是否牢固。85、喷射管路前方有人不停机,继续作业。

86、高顶留顶处除正常排布锚杆外,不在关键紧要处补打锚杆。87、抬运机械、设备跨越运输设备时,不通知停机。88、掘进工作面施工人员不经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89、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照常作业。

四、“一通三防”系统违章行为(一)矿井通风

(1)在编制生产年度施工计划时,不同时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未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井下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矿井井巷中的风流速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仍不停止作业。

(6)没有按正规程序审批的通风方案设计;通风系统不合理、组织机构不健全。(7)没有制定“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的,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测监控系统的,监测仪器、仪表未按规定检定(8)矿井超通风能力施工。(9)矿井不建立测风制度。

(10)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规定;(11)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

(12)高瓦斯矿井施工,通风未装设“三专两闭”(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风电、瓦斯电闭锁);(13)无计划开、停局扇;

(14)局扇安装位置不当,发生循环风:(15)瓦斯员有空班、漏检;

(16)瓦斯、粉尘超限不立即撤人,又不向调度汇报;

(17)风筒破损严重,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又不及时处理;(18)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

(19)井下使用电、气焊没有制定(审批)专项措施或不执行措施。(20)正常施工生产的巷道,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21)风筒悬吊、搭接不符合规定要求;(22)停风不撤人;

(23)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24)井口和工作面没有瓦斯、通风牌板或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瓦斯报表、测尘报表和测风报表;

(25)装煤、装岩前和放炮前后不洒水降尘、综合防尘设施不齐全;(26)不按规定佩带和不会使用自救器;

(27)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施工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没有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员没有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8)穿化纤服装入井,或在井口棚20米内吸烟;

(29)井口房和通风机附近20米范围内(包括通风机位置不符合规定)有烟火或用明火取暖;

(30)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日报所填写的数据不一致;(31)局部通风机无专人进行管理。(32)局部通风机离地高度小于0.3m。

(3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34)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不切断电源,不撤出人员,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35)风筒接头不严密、漏风。

(36)风筒吊挂不平直、不环环吊挂、没做到“一直两靠”(即吊挂平直、靠帮、靠顶)。

(37)风筒拐弯处不设弯头,不缓慢拐弯,拐死弯。(二)监测监控

(1)安全监控设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调试、校正。

(2)不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3)不按规定建立设备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等。

()清洗巷道时,不注意保护监测探头,向监测探头浇水。(三)防灭火

(1)在建矿井未编制井上、下防灭火措施。(2)灭火器过期或失效;

(3)井下不在专门硐室清洗风动工具。(四)瓦斯防治

(1)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2)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 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为高瓦斯区,该区未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3)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没有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出现瓦斯局部积聚时,没有及时处理,在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5)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没有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6)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没有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7)岩巷掘进遇有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没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8)矿井未建立瓦斯检查制度。

(9)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于2次;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于3次。

(10)瓦斯检查员不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11)纳人瓦斯检查范围的地点不设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或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内容不全。

(12)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

(90)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没有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

(13)通风值班人员未及时审阅瓦斯班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未及时审阅瓦斯日报。

(14)瓦斯检查员所填的井下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检查班报手册、瓦斯检查台账没有“三对口”。

(1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O%时,仍用电钻打眼。(16)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0%,仍装药爆破。

(17)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5%时,没有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8)瓦斯检查员不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五)粉尘防治

(1)采掘工作面没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管路而进行生产。

(2)矿井没有按要求制定防尘制度,不配置防尘专业人员。(3)不按规定进行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

五、提升运输系统违章行为

提升运输系统中常见的违章行为有:

(1)没有提升连接装置探伤报告和吊桶梁及其销轴探伤报告,或提升连接装置及其销轴经探伤不合格;

(2)主要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不全或使用中甩开、拆除不用,没有整定试验

(3)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提升容器不按规定检查;钢丝绳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有问题不及时处理和更换,不按规定试验;

(4)斜巷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不按规定设置人车和行车红灯没有“行车不行人”警示的;

(5)斜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保险销或超规定多挂矿车的;(6)运输途中扒车、蹬车的;

(7)下放设备、材料超宽、超长、超高无专项安全措施或不执行措施、捆绑不牢的;

(8)斜井人车随车信号不符合要求,或未进行脱钩试验的;

(9)斜巷“一坡三档”不齐全、挡车装置没有闭锁或不坚持正确使用,以及没有防断绳跑车装置的;

(10)斜巷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没有安全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11)提升绞车房没有设置应急照明设施的;(12)提升绞车深度指示标识牌上没有标明井筒内各主要关注点位置井底工作面等位置),或绞车司机不能看清楚深度指示数据的;

(13)斜巷运输轨道敷设不符合要求的;地滚不按规定装设和地滚不完好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4)未制定利用钢丝绳扣下放和提升重物专项措施的。(15)擅自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16)矿井轨道铺设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

(17)在倾斜井巷内,变坡点下方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的挡车栏。

(18)斜井提升时,不执行“严禁蹬钩、行人”的规定。

(19)提升装置超载运行。箕斗提升不执行“定重装载”的规定。(20)钢丝绳磨损过限或严重扭曲变形不及时更换。

(21)使用中的钢丝绳不按规定时间及时涂防腐或润滑油。(22)提升装置必须装设的保险装置不齐全、不灵敏可靠。(23)提升司机随便离开工作岗位。(24)提升司机擅自调整制动闸。

(25)主要提升装置未按规定配备正、副司机各1人,无证开车。(26)处理掉道车生拉硬顶。

(27))斜巷向下运材料、设备不用矿车,随意滚动。

(28)斜巷向上运材料、设备不用矿车,用绞车钢丝绳捆绑硬拉。(29)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放飞车。(30)提升机司机无信号擅自开车。

(31)提升机运行过程中,运转部位发出异响不及时断电停车。

(32)提升机运行过程中,出现情况不明的意外信号不及时断电停车。(33)提升机运行中,司机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保险闸。(34)斜井提升矿车脱轨时,用绞车牵引复轨。(35)擅自变更继电器和安全装置的整定值。

(36)提升机经过检验后,不按规定进行试运行。(37)提升机运行日志填写不认真,甚至弄虚作假。(38))进行特殊运输时,不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六、机电系统违章行为:

(1)电气设备及矿用电缆安设前不进行摇测绝缘和各种必要的检查和试验。(2)供电设计无设计报告或不按设计施工。

(3)供电系统改动或临时“增容”等无设计及必要的计算,未经主管技术部门审批。

(4)防爆电气设备及影响矿井电气安全的主要零配件材料(如矿用电缆、风筒、电缆冷补胶、防爆电气开关中的隔离换向器、接触器、保护器、液压元件等)未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查验“三证”,就入井使用的。(5)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在井下使用。

(6)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非阻燃矿用电缆在井下使用。(7)电钳工不持证上岗。

(8)电工上岗操作无“三佩戴”(无操作证、合格的验电笔、停电牌)。

(9)在瓦斯浓度超过l%的地点使用各种非本安型仪表。(10)无计划停电,未经批准擅自停通风机。(11)带电作业。

(12)停电作业不拉隔离开关、加锁、挂停电牌、不按规定验电放电。(13)“约时”停送电或“借光”作业,不设专人停送电。(14)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及电缆。(15)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16)处理供电线路的短路、漏电等故障时,人为送电对电缆进行“手捋”查找;或人为送电让其“放炮”等方式进行查找处理。(17)用摇表摇测线路后,不进行放电就开始作业。

(18)电气设备及矿用电缆安设前不进行摇测绝缘和各种必要的检查和试验。(19)机电设备检修后,不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就正常开启。

(20)电气设备接线或检修后,不认真清除室内线头、杂物等善后处理工作就送电运行。

(21)在防爆电气设备腔内进行操作,或隔爆外壳(盖)乱扔乱放,造成隔爆性能受损。

(22)隔爆外壳锈蚀严重不进行处理,或擅自在外壳表面钻眼影响其强度等,造成隔爆性能受损。

(23)机电设备(含小型电器)无标志牌、标志牌内容不全,模糊不清。(24)非电工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26)放炮时不及时撤出打眼线,不及时对设备矿用电缆进行有效掩护。(27)在有瓦斯突出危险及严重冲击地压区域放炮时不停电。

(28)电缆不采用钩子进行弹性吊挂,而采用塑料绳等吊挂、用钉子别等。(29)平巷电缆吊挂间距大于3m或间隔不合格,电缆吊挂在风水管上。(30)电气设备及矿用电缆被水淋,不设“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设施。(31)电缆落地被埋或泡在水中。(32)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33)电缆接头的接线不采用压接,而采用捆接,影响电缆的导电和强度。(34)电缆修补接头,不在24h内进行合格的冷浇注。

(35)电缆的接头数量和破损程度已不符合标准要求,仍继续使用。(36)运行的电缆不按规定设置电缆标志牌或标牌内容不全、不清。

(37)采掘移动设备(如装岩机等)的电缆不进行合理的吊挂,无专人管理。(38)电缆上悬挂其他物品,电缆与风、水、瓦斯管道交叉、挤碰,相互间无防护隔离设施。

(39)切除检漏继电器或漏电保护失灵仍然送电运行。

(40)不按规定对检漏装置进行定期试验,试验记录不认真填写。

(41)不按规定由专人定期对漏电保护的补偿进行合理调试,补偿不起作用。(42)不按规定由专人定期进行工作面的漏电模拟接地试验。(43)甩掉电气设备的短路、过负荷保护或整定不合格。(44)未经专门技术人员批准,擅自修改保护整定值。

(45)供电网路过电流保护的灵敏度系数不合乎要求仍继续供电。(46)用铜丝、铁丝或其他不易熔金属代替保险丝。

(47)不按规定定期对过电流继电器、保护插件、保护器等进行 检修调试。

(48)值班电工不是每天对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系统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49)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线缺失,接地线、接地螺栓等处锈蚀严重,不及时处理。(50)不按规定定期对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进行测试,不认真填写记录。(51)接地极未按规定埋设,规格尺寸不合格,接地极浮放在地面。(52)接地线不采用裸铜线或镀锌铁线,截面不合格。(53)装有3台及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未设局部接地极。

(54)非电气工作人员在高压电气设备附近逗留或坐在高压电缆及接线盒上。(55)供电电缆、高压铠装电缆弯曲半径过小,超过规定要求,电缆受拉、压作用,引起绝缘受损。

(56)高压电缆的连接不采用专用接线盒、硫化热外等合格方式进行连接。接线盒缺少外壳接地及连线,不灌沥青等。

(57)机械设备检修(含换托滚等)时不停电。(58)斜巷运搬绞车道不设“一坡三挡”,或不合格、不起作用。(59)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两闭锁”或闭锁失灵。(60)局部通风机风叶运行时刮帮、吸人口防护罩损坏。(61)局部通风机不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停换。

(62)局部通风机与控制开关(或按钮)距离超过20m,不设专人看管。

(63)工作面放炮及运输时,架前、架后不开喷雾,不供水或水压、水量不足。(64)安装、撤除工作面设备时,不设联系声光信号或每组间距大于30m。(65)井下未经批准用电火焊。

(66)电焊机二次接线端子无防护罩、电焊把线绝缘不符合要求。(67)机电硐室人口处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高压危险”等警示牌。(68)各种油脂的存放无专用库房,油桶无标签。(69)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70)地面供电变压器两次侧无电气保护。

(71)地面供电设备防雷设置失效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

(72)不认真填写电气设备运行、检查、交接等记录,超前或滞后填写,记录保存期不符合规定。

(73)用湿手或金属物品扳动带电的电气开关。

(74)擅自拆卸防爆电气设备外壳上紧固螺栓等造成失爆,对电气设备检修采用拆机修机。

(75)井下低压供电不使用检漏保护装置或甩掉不用的;(76)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失爆的;

(77)井下不按规定接线或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78)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绝缘手套、绝缘靴或绝缘台的;绝缘用具不按规定试验或失效的;

(79)高压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接地、不短路的;(80)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直接向井下供电的;(81)设备不用时供电开关未打到零位的;(82)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83)单回路供电而无措施的。

(84)设备入井前没有进行防爆检查、检测和记录的。

(85)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小组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的;

(86)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释放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87)井下电缆、电线悬挂不符合规定的;

(88)井下机电设备不按要求安装或被埋、被损坏的;

(89)机械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齿轮等)没护罩或遮栏的;(90)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91)矿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规定发放和使用的;(92)无防爆组织机构和入井检修检验制度的;

(93)运行设备不完好的;安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94)在用设备选型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95)没按规定安设避雷装置的;(96)井下无计划随意停电的;

(97)高压电器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电气试验。

七、爆破作业违章行为:

(1)装配起爆药卷不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

(2)装配起爆药卷在顶板不完好、支架不完整或空顶下进行。(3)装配起爆药卷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进行。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生拉硬拽。

(5)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后,不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6)装配起爆药卷时,将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7)装配起爆药卷时,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8)装配好的起爆药卷乱扔、乱放,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不以当时当地需要数量为限,不按规定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数、加锁。(9)发爆器与电雷管、起爆药卷混放在一起。

(10)不执行一个起爆药卷内,只插放一个电雷管的规定。(11)让非爆破工帮助装配起爆药卷。

(12)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0%仍然装药爆破。(13)炮眼内发现异状仍然装药爆破。

(14)采掘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风向不稳仍然装药爆破。(15)炮眼内煤、岩粉没有清除干净就装药爆破。

(16)炮眼深度与最小抵抗线小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仍装药爆破。(17)发现炮眼缩小、坍塌仍装药爆破。

(18)工作面有冒顶、透水、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仍装药爆破。

(19)装药安全警戒范围内有人正在打眼、装岩还继续装药爆破。(20)采掘工作面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仍然装药爆破。(21)爆破地点20m内巷道断面被堵塞1/3以上仍然装药爆破。

(22)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并悬空,未防止与导电体接触。(23)潮湿或有水的炮眼不按规定使用抗水型炸药。

(24)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采用反向爆破,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5)一个炮眼内装2个或2个以上起爆药卷。(26)不按规定数量装药,装药量过大。(27)炮眼内装错电雷管段数。

(28)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是否导通。

(29)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不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

(30)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结成短路。

(31)爆破母线联结脚线时,与联结无关人员未撤离到安全地点。

(32)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爆破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未洒水降尘。

(33)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爆破前未加固。

(34)在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爆破。(35)班长不清点人数、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就爆破。

(36)爆破前,未将爆炸材料箱搬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37)爆破前,未将工作面机器设备、电缆等加以保护或搬迁。(38)警戒线处不按规定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39)一个警戒员同时警戒2个通道。

(40)接到起爆命令后,发出爆破警号不等5s就起爆。(41)不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42)不执行“一炮三检制”。

(43)一次爆破超过发爆器能够起爆的雷管数。(44)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与通风能力不相适应。(45)不按规定顺序和方向接炮。(46)不用发爆器进行爆破。

(47)放炮后,不立即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48)不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规定。

(49)爆破后,不立即把爆破母线从发爆器电源上摘下来,并扭结成短路。(50)放炮母线成破损、有明接头不及时包扎,仍然使用。(51)放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的未爆雷管、炸药。(52)采用多芯或多根导线做放炮母线。(53)不用放炮母线作单回路爆破,而用铁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做回路。(54)采掘工作面使用火雷管、不同品种的的电雷管、导爆管。(55)放炮母线不随用随挂或悬挂不符合规定。(56)由放炮员、警戒员约定放炮。(57)井下放糊炮。(58)放炮母线短。

(59)放炮不使用水炮泥封孔。

(60)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当作炮眼充填物。(61)炮眼无封泥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长度。(62)躲炮距离不符合规定。

(63)一个采掘工作面同时使用2台发爆器进行爆破。(64)爆破工不按爆破说明书规定进行爆破。(65)处理拒爆时,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巷中拉出电雷管,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

(66)不等炮烟吹散,也不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就进工作面作业。

(67)当班人员装好未放完的炮和未处埋完毕的拒爆、残爆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68)不具备爆破条件,负责人威逼爆破工进行爆破。(69)每次爆破作业完成后,不认真填写爆破作业记录。

(70)同一列车运送装有电雷管和爆炸品的车辆之间,不按规定用空车隔开。

(71)运送爆炸材料的列车速度超过2m/s。

(72)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同时装运其他物品或工具。

(73)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74)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衣袋里运送。

(75)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数量超过规定。(76)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随身携带的不是完好的、带绝缘套的矿灯。(77)搬运爆炸材料时乱扔乱放,不轻拿轻放。(78)用矿车运送炸药,堆放高度超过矿车上缘。

(79)运送硝化甘油炸药和电雷管,不用专用的、带软质垫层的、带盖的木质隔板车辆。

(80)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运送炸药材料。(81)领取爆炸材料后,爆破工与搬运人员不同行。

(82)电雷管不按规定由爆破工亲自运送,而由其他人员运送。(83)运送爆炸材料人员在电气设备或人群中逗留。(84)爆破人员不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85)爆破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

(86)爆破工接触爆破材料时,不穿棉布衣或抗静电衣服。(87)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内。

(88)将爆炸材料堆放在井口旁、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89)将爆炸材料转借、遗失或挪作他用。(90)剩余炸药、雷管不返回库房。

(91)随意销毁炸药、雷管。丢失炸药、雷管。拣到炸药、雷管不上交。(92)爆炸材料账、物、卡不一致。

(93)同一工作面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爆炸材料。

(94)爆破工没有持双证(特殊作业人员岗位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95)炸药箱不上锁、不随身携带钥匙;(96)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97)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乱丢或私藏;(98)放明炮、糊炮;

(99)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不设警戒放炮;

(100)煤和矸石、杂物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放炮;

(101)处理瞎炮不符合《规程》规定,瞎炮未处理完就开始其它工作;(102)装药、联线前未切断工作面电源;

(103)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和雷管盒;

(104)做炮头不在安全地点、不离开带电导体、不把脚线扭结成短路;

(105)放炮母线没有随用随放或悬挂不合格,放炮前后母线没有扭结成短路;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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