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我身边——自杀者的杀人行为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怎么看待自杀的行为”。
法律在我身边——自杀者的杀人行为
案例重现
2004年3月,有吸毒习惯的李某居住于某办事处宾馆18楼某房间。清晨7点左右,李某因毒瘾发作,痛不欲生而纵身于18楼房间窗子中跳下自杀。而正巧,孙某恰于那时路过宾馆楼下,被从18楼跳下自杀的李某砸中,二人头部相撞,均当场死亡。
案情解读什么是宪法意义上的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生命权”是“人权”中的一个重要权利。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一个中国公民生命权,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本源,是所有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命权的存在,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宪法意义上的生命权具有防御权或自由权的性质和功能,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价值的行为的防御;同时还要求国家积极的作为以平等的保障所有公民的生命权。2 自杀违法吗?
自杀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是禁止自杀的。生命权不仅仅被是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权利受宪法保护,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实际上就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总称。“生命权”是一种维持个人生命活动的人格权,尽管人是否有权请求在必死前提下安乐死尚有争论,但任何人都无权自杀或杀人则是公认的生命权法则。尽管自杀者以生命为代价,尽管自杀者的亲属实在令人叹息,仍然也改变不了他违法的事实,在法律上仍应受到谴责。3 自杀者砸死路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自杀者在跳楼时,主观上并非直接故意“杀死”孙某,对于其实施自杀行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当然不是他所追求的,因此不能是直接故意。然而,就受害人的损害而言,自杀行为人应该有能力预料到可能造成的后果而放任后果的发生,或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的。并且,在二人头部相撞的瞬间,自杀者李某仍然是民法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完全民事权利人。此时的他在侵害他人权利时,是没有理由不承担侵权责任的。
我的感受: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自杀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自杀是属于自损行为,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立法还是空白,但是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包括了生命权。本案中的李某不仅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还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这种行为无疑触犯了法律。只要在侵犯他人权利时侵犯者属于民法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完全民事权利人,侵犯者就应付法律责任,本案的受害人孙某的家属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由于李某并非故意杀死孙某,属于过失杀人,赔偿金额应当在李某的经济偿还范围内。
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联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在阶级社会中,没有全社会统一的法律意识。各阶级法律意识的内容,归根结底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作为当代青年人,我们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首先我们要做到不违法,并且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法律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公平,平等,维持社会稳定,我们应当坚信法律会保护遵守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