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普遍服务 电信_电信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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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美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的回顾与反思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 阚凯力

(1999年5月24日)

“普遍服务”是电信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成立信息产业部所规定的重要职责。但是,纵观世界各国的普遍服务政策,多数是沿用了美国的概念和模式。因此,在制定我国的电信普遍服务政策时,我们就必须认真研究美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的由来和发展,尤其是研究在电信技术革命并引入竞争后这一政策的变革。

一、美国电信普遍服务概念的由来

美国的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必须从一个多世纪前讲起。1893年,贝尔公司(即后来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长达17年的专利权到期。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全国出现了六千多家电话公司。一方面,美国的电话用户增加了十倍,电话业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但另一方面这些公司抢走了AT&T将近一半的市场份额,使原来处于垄断地位的AT&T处于极大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AT&T决定进行反击,夺回它所失去的电话业垄断地位。它的策略主要有二个:第一,AT&T利用自己独家拥有的长途网络,禁止任何其它公司接入,使长途电话成为AT&T用户的特有权利(网间接续)。第二,在保持长话高额资费的同时,对市话业务低于成本销售,利用长话利润对其进行补贴(交叉补贴)。1907年,当时的AT&T总裁维尔提出了公司的口号:“One network(一个网络),One policy(一个政策), Universal service”。这是电信行业第一次出现“Universal service”的提法,其中“service”是业务或服务,而“Universal”是全球、宇宙、无所不包的意思。它一方面表明AT&T独占美国和世界电话市场的目标,另一方面针对当时的网间接续问题提出了AT&T的解决办法:只要AT&T独家垄断,所有的用户就都可以“全球通”。在当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AT&T的策略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在短短的几年内,六千多家电话公司的绝大多数不是倒闭就是被AT&T兼并,只剩下的一千五百家也已朝不保夕。最使美国举国震惊的是,1910年AT&T一举兼并了当时居于电报业垄断地位的西联公司(Western Union),从而把全美国的电信行业基本臵于它一家的垄断之下。

这时,美国政府不得不出来干预AT&T的无限扩张了。1913年司法部在联邦法院对AT&T提出了第一次反垄断起诉,诉讼的结果以双方院外调停方式达成妥协:AT&T接受了政府的条件(Kingsbury commitment),而司法部撤销对AT&T的起诉。这些条件包括:AT&T停止兼并其它电话公司;为其它电话公司提供网间接续;出让西联公司并保证永远不进入电报业;AT&T在美国承担普及电话服务(Universal service)的责任。由此,“Universal service”才第一次带有“普遍服务”的含义。1934年,美国通过电信法并成立以普遍服务为目标的联邦通信委员会。从此,“普遍服务”开始成为美国政府电信政策的一部分,而电信行业则开始建立了包括政府管制、垄断经营、普遍服务、交叉补贴、网间接续等项内容的经营体制,成为与市场经济中其它行业不同的一个特殊行业。

二、美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的主要内容

1934年的美国电信法承认了AT&T对电信业的垄断,也提出了普遍服务的概念,但是并没有对它确切地定义或描述,其具体内容留给联邦通信委员会和AT&T去磋商解决。二次大战以后,随着美国经济实力的增强,AT&T把“每家安装一部电话”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从而,普遍服务的概念也就逐步变成“公民参与社会交往和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

在这一概念的指导下,“普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电话公司对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必须提供服务;在所有地区提供相同的价格和服务质量;与家庭或个人经济能力相适应的资费价格。为此,AT&T更加大规模地采用了自本世纪初开始的交叉补贴,主要包括业务之间的交叉补贴(长话补贴市话、国际补贴国内),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低成本地区补贴高成本地区)和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办公用户补贴居民用户、其它用户补贴低收入用户)。因为电信行业由AT&T垄断经营,而它为了实现“普遍服务”又必须进行大规模的交叉补贴,所以这时美国的电话资费管制主要采取管制其资产利润率的方式:以社会平均投资利润率为基础规定AT&T利润率的上下限,在利润超过上限时下调资费并迫使AT&T向用户返回多收的资费,而在利润率低于下限时就上调资费以提高AT&T的利润水平。

这一体制的影响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这种体制最大限度地扩大了AT&T的市场。从此,电话服务的享用与个人的支付能力无关,既使没有钱装电话,交叉补贴也可以使其它消费者代为付账,甚至监狱里的犯人也有权安装电话并由国家税收付款。这样,他们就都成为AT&T的用户。第二,这种体制保障了AT&T的垄断利润,甚至在1929年经济大萧条中成千上万的公司破产倒闭的时候,它都可以照发红利。这是因为AT&T的利润率如果低于一定数值,政府就将允许提高资费。这种政府为AT&T利润的担保使投资者对AT&T的投资没有任何风险,但是其获利却高于国家直接担保的政府债券,AT&T的股票由此成为金融市场上最坚挺的“硬通货”。

第三,在这种体制下,AT&T降低成本有可能使利润率超过上限而受罚,但扩大成本却有利于提高资费而增加利润;同理,扩大投资又可以增加基数并导致利润总额的增加。所以,不但AT&T在经营中可以不计成本和投资效益,而且扩大成本和投资反而成了提高利润的最佳途径。

第四,因为AT&T的正常营业成本与用于实现普遍服务的成本根本无法区分,所以其它行业开拓市场的成本对于AT&T就变成了“普遍服务”成本,而对消费者的任何乱收费也都变成为了实现“普遍服务”而收取的交叉补贴费用。这就使“普遍服务”成为AT&T侵犯社会利益的“普遍借口”,极大地削弱了政府对它进行监管的能力。第五,这时的AT&T完全不必积极采用新技术或开发新业务,因为它的垄断地位本身就是利润的最好保障。不仅如此,AT&T还耗巨资建立了贝尔实验室(扩大成本),但是绝大多数发明却在申请专利后予以闲臵,不但自己不用而且禁止其它公司使用。因此在五十年代美国政府对AT&T的第二次反垄断起诉中,开放贝尔实验室的专利就成为其中的一项重要条款。这样,一方面贝尔实验室为人类的科学技术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另一方面它的所有者本身(AT&T)又成为电信技术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极大阻力。

长期以来,AT&T一直把在美国普及电话的成绩归功于这种“普遍服务”政策。在当时的社会和技术条件下,应该承认它确实也对此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考虑到二次大战以后美国的经济实力和国民收入,许多经济学家早就指出这绝不是唯一可行的方式。例如,当时的北欧国家(瑞典、芬兰、丹麦等)虽然经济实力不如美国,但是它们没有接受美国的垄断经营模式和“普遍服务”概念,而是以用户合作制的方式比美国更早地普及了电话。因此,这种政策最大的受益者实际上是AT&T自己,使它由此成为美国独一无二的私营垄断公司。举世公认,当时的AT&T在世界经济中具有最为显赫的地位,是比美国的钢铁、石油、汽车等工业巨头的总和还大的世界最大的公司,即使在1984年解体以后的AT&T和七个“小贝尔”也都名列美国最大的20家公司之内。难怪当时的美国社会戏称AT&T总裁是仅次于美国总统的第二号人物,因为他不但支配着仅次于联邦政府预算的最大的财务经费,而且指挥着仅次于美国军队的最大的职工队伍。

三、美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的危机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美国的电信垄断经营体制及其普遍服务政策在电信资源短缺、电信业务单一的本世纪初建立,也必然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和由此产生的竞争而面临危机。

六十年代无线微波技术的发展和随之建立的微波通信公司(MCI)首先对AT&T的垄断提出了挑战。MCI公司利用微波干线为各大公司建立专网,首先旁路了AT&T的长途业务,并抢走了AT&T业务量最大、利润最丰厚的用户。进入八十年代,卫星通信、光通信和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更在电信技术领域引起了根本性的革命,AT&T不但无法独家提供日新月异的各种新业务,而且也无法满足各种用户千变万化的各种需求。在美国政府的第三次反垄断起诉下,AT&T在电信行业的垄断地位再也无法维持了,由此导致了1984年震惊世界的AT&T解体,而近年来出现的种种新业务,尤其是因特网业务和因特网电话,更使美国的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开始产生了根本的动摇。首先,美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的根本矛盾是政企不分。政府的目标是保护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企业的目标理所当然地是赚取最大利润。因此,把在美国普及电话这一政府目标委托给AT&T一个企业去执行,但是它们的利益和目标不可能一致,所以这一政策的核心就包含着本质的矛盾。由它的产生过程也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政策的产生在当时只是一种妥协或权宜之计,虽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发挥过一些作用并被AT&T的长期宣传罩上了一个神圣的光环,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已经暴露出种种弊病,而在电信技术革命和引入竞争以后就必然更加漏洞百出。

第二,这种普遍服务政策的致命弱点是依靠企业内部的交叉补贴。正因为如此,所以AT&T就必须以一些业务、地区或用户市场的超额利润补贴其它业务、地区或市场的服务。这原来是半个世纪前AT&T为了建立垄断而采取的倾销策略,本来就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普遍服务”政策的旗号下却取得了合法的名义。但是在引入竞争后,这一方针恰恰为竞争者提供了进入市场最好的突破口。利润最丰厚的业务、地区和用户纷纷被竞争者夺走,AT&T不能再以其超额利润进行交叉补贴,而政府普及电话的目标也就开始面临危机。

第三,这种普遍服务政策以电信的垄断经营体制为基础,反过来又对维持这种垄断提供了保护。由政策的产生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它原来是AT&T在建立垄断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经营目标,完全是为了它的商业利益服务的。因此,把它作为国家政策就必须肯定美国电信市场的垄断,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但是在电信业引入竞争后,迫于AT&T长期以来所精心营造的社会压力,美国议会和政府却没有在1996年的新电信法中从根本上修改这种政策。这就使仍居于垄断地位的小贝尔公司有可能打着“普遍服务”的旗号为竞争设臵种种障碍,使联邦通信委员会在与小贝尔的争论中屡次败诉,普遍服务从而成为继续维持垄断的“普遍借口”。

第四,这种政策并不符合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以交叉补贴为基础的“普遍服务”政策实际上是AT&T以补贴一些用户的名义向另一部分用户变相收税,但具体的收税数量却在保障AT&T利润的前提下由它自己决定。这样,AT&T就变成了受美国政府委托的“官商”,政府放弃了对用户的保护职能,而用户也就只能接受居于垄断地位的AT&T宰割。更重要的是,无数事实已经证明,在市场经济中竞争这只“无形的手”是保护用户利益最有效的手段,而这种“普遍服务”政策一旦成为阻碍竞争的“普遍借口”,它就更从根本上损害了社会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第五,美国半个世纪前形成的普遍服务政策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卫星、光纤等现代电信技术的发展使远距离、大容量的电信业务成本不断地成倍下降,而无线移动通信和各种以数字通信为基础的新业务(尤其是因特网业务)更是飞速发展;但另一方面,已经发展了一个多世纪的本地有线电话成本下降却不如此显著。因此,美国的小贝尔公司就不断坚持“普遍服务”的对象是它们经营的本地有线电话,而为了保障“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其它电信业务就必须向它们以各种名义提供数额巨大的交叉补贴。这无疑是为各种新技术和新业务的发展设臵了人为的障碍,而且其消极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日益严重。近几十年来,电子、计算机行业与电信行业同样经历了根本性的技术革命。但是把它们稍加比较,就不难看出社会充分享受到了计算机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好处,而电信行业的消费者却受益甚少。这不能不使人们产生疑问:电信行业一直处于政府严格的管制之下,又一直在强调“普遍服务”,这种巨大的差别究竟是什么造成的?在电信行业内,把没有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移动通信与有线电话相比,也难免产生同样的疑问。得出的结论是共同的:只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才能使一个行业健康地发展并最快地技术更新。

第六,这种普遍服务政策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二次大战以后,随着美国政治经济势力的扩张,它的电信经营管理体制也被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所采用。政府管制下的垄断经营成为这些国家电信经营体制的共同模式,而在交叉补贴支持下的普遍服务更成了电信行业普遍流行的信条。但是,美国的普遍服务政策把每个家庭享有电话服务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力”,甚至超过了法律对于吃饭、穿衣、住房等公民基本生活条件和工作、休息、教育等权力的保障,与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相距甚远。必须看到,既使国民收入在世界领先的美国也是在六十年代才把每家一部电话作为它的目标。许多实例已经证明,发展中国家以“户户装电话”作为政府政策不切实际,难怪连美国副总统戈尔1998年在国际电联的讲话中都建议,2010年世界发展中国家电话普遍服务的目标是“每个人在一小时的路程内可以使用电话”。因此,发展中国家过早地把“户户装电话”作为政府的责任和政策,并由此给予电信行业种种“特权”,反而会使电信行业偏离市场经济正常的供求关系的轨道,从而阻碍电信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美国以交叉补贴为基础的电信普遍服务政策是在本世纪初的电信技术条件下产生并以电信垄断为基础的,因此在电信技术革命和引入竞争的今天必然发生根本的变化。由以上分析可知,这种普遍服务政策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因此今后它发展的必然趋势是逐步遵循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各种业务的资费价格将迅速地向各自的成本靠拢;不同业务、地区和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将逐步消失;政企分开后的电信管制者将开始真正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而国家为普及电话进行的补贴也将用于促进竞争的发展。总之,电信行业因为“普遍服务”而具有的“特殊性”必将逐步消失,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电信技术特点的新的普遍服务政策一定会更加迅速地促进人类实现电信普遍服务的梦想。

(此文发表于1997年第7期“邮电企业管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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