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处罚条例_办公室管理及处罚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6:47: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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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兴集团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务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各用人单位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化各项目部的领导与管理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集团建筑施工区域内的务工人员管理。本条例所称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务工人员),是指各项目部从集团外部招至本集团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工人。

第三条各项目部作为所招用务工人员的主要管理者;

建兴建设集团金茂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协助并监督项目部对所招用务工人员进行业务方面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对务工人员应当统一管理、合理调控、文明服务、依法保护。

第五条务工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务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集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文明施工秩序。

第二章招用

第七条项目部须对所招用务工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务工人员的素质,满足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的要求。

审核的内容:

(一)、年龄在十六至六十周岁之间,持有居民身份证,且身体健康;

(二)、必须具备工作所要求的身体素质和职业技能;

(三)、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对审核通过的工人,项目部须填制“劳务人员进场花名册”(见“附件一”),并收集每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在三个工作日内上交至劳务公司备案。

第九条项目部须组织、监督并确保各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签订《建筑领域简易劳动合同》(见“附件二”)。

用人单位应按照本条例及合同中的条款按时足额清结务工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技术性、特殊性岗位作业的务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工资发放

第十一条发放人工费需要填制“劳务人员考勤表”(见“附件三”)和“劳务人员工资表”(见“附件四”)。

第十二条项目部须指派特定的工人工资发放管理人员全程监管每次工人工资的发放。严禁将人工费直接发放给施工队长,不进行

管理,任其自由发放的情况发生(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流程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工资发放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立刻停止发放,调解、解决纠纷。如需要择日继续发放,剩余人工费由工程发包方负责保管,表单由劳务公司负责保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劳务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对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务工活动实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务工活动情况;

(二)、用人单位制定用工手续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

(四)、用人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情况;

(五)、用人单位和务工人员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情况;

(六)、劳动法律、法规及集团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劳务公司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进入施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察过程中,对违反施工安全、卫生或触犯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者,应及时劝阻并纠正,拒不改正者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发生劳务纠纷,当事人可向劳务

公司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务公司予以处罚:

(一)、招用十六周岁以下六十周岁以上或身体有不便的人员的,责令限期清退,两个工作日内没有清退完成的,每招用一人对其所在项目部处以300元罚款;

(二)、无身份证者项目部一律不得录用。如有违规现象,每发现一人将对其所在项目部处以200元罚款并清退该工人;

(三)、劳务人员进场花名册名单不属实的,每发现一人将对其所在项目部处以200元罚款;

(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两个工作日内未予以改正的,每漏签一人对其所在项目部处以500元罚款;

用人单位给外来务工人员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项目部没有指派特定的工人工资发放管理人员或将人工费直接发放给施工队长,不进行管理,任其自由发放的,对该项目部处以已发人工费总额10%的罚款;

(六)、对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处理办法如下:

(1)、到集团公司上访者,将对其所在项目部处以2000元罚款;

(2)、到主管部门上访者,将对其所在项目部处以1万元罚款;

(3)、工人聚众闹事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该项目部承担并处以5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严禁酒后上岗、违规操作,如有违规者将对其本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其所在项目部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其项目部处以损失金额的200%罚款。

第十九条对于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赌博或变相赌博、出入非法娱乐场所、偷盗他人财物或偷盗工地材料、故意破坏工地设施及财物,除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者将交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其所在项目部进行2000元处罚。

第二十条建立务工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对于违反以上条例者,记入不良记录档案并立即清退。建兴集团旗下其他项目部不得将其招用,如有招用者将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务公司检查人员进场检查,或打击报复处罚者的,由劳务公司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劳务公司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内蒙古建兴建设集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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