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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荒山岭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了加快林业生态发展步伐,提高荒山岭的综合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山林权证内租赁给乙方经营发展种植业。现就有关事项制订如下合同条约:
一、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四至界址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等所有及山林权面积亩。范围详见万分之一地形界线图(附图)及山林权证的文字及界线图(复印件)。在租赁给乙方的荒山岭中有年月日划给各家各户管理的自留山,乙方为有利于生产和管理,要求自留山同时租用,并以同等价格分期付清 年租金,租金按年月日时发证的面积基础上,由于按当时人口每人经营4亩,但按新旧证面积不统一,现决定按年 月日的分田分地分山人口为准。为了达到平行利益分配,现每人5亩的自留山面积计算。如果自留山不愿意租给乙方使用的农户,要以新的山林证中的面积为准进行管理,不得多占集体山面积,否则要清退还公,凡是在集体山种植有树木的农户要在今年内及时清山,把山岭归公。
二、荒山岭租赁期间山权属归甲方所有,乙方所种植的林木权属 1
乙方所有。在不能种植的山岭中自然生产林木权属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砍伐。
三、租赁期限: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租用期为叁拾年:(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每年每亩的租金计人民币元整,每年合计人民币:元。
四、付款方式:叁拾年分期付款,每五年付一次款。
五、荒山岭面积计算,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划定的荒山岭内,除去现在耕作田地、包括丢荒田或地一律不租,其余集体荒山岭全部出租。凭林业部门图纸核实,卫星测图计算为准,以林业部门会同甲、乙双方实地勘踏勾绘山岭面积。有石头连片的山岭(指不能种树的)在勾绘时直接扣除。
六、乙方租赁的荒山山岭主要用于营造林业部门许可种植的速生丰产林和商品用材林以及发展养殖业,国家规定不允许种植的和对人体有害作物一律不得种植。在使用期间,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准许乙方搭建用于生产生活房屋设计。在租赁期间,乙方有该山地的使用、投资、生产。在租赁期间,乙方有该山地的使用、投资、生产收益和继承、转让,如需转让甲方必须同意乙方转让,但原合同不变。有权经营自种的林木砍伐。
七、租赁山岭范围内,如有矿产、水电资源、科技项目的开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乙方,甲方或他方开发,乙方不得阻挠。对乙方在该段范围的投入按当时时价补偿给乙方。
八、甲方职责:
1、租赁给乙方的荒山岭必须是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的,若因
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费用甲方负责,如果在甲方划定的界线内种植的树木有他人争议的情况下,在争议地段的部分面积,争执时期甲方可不收租金,在甲方划定的界线内确实引起争执,林业部门的裁决判定由权不属甲方所有,在不影响乙方生产前提下由甲方与对方协商事宜,如协商不成,乙方可免交争议部份山岭的租金,其它方面可由公证部门鉴定协商解决。
2、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或无故单方终止合同,否则,甲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额赔偿给乙方。
3、甲方村民要严格管好自己的耕牛,严禁乱放野牛,如甲方村民乱放野牛进入造林区遭踏或损坏乙方的林木及生活设施应由当事者按随行就市价赔偿给乙方。
4、协助乙方办理职权范围内的申请植树造林有关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5、无偿提供通往所租赁荒山岭的开路用的荒山地。
九、乙方职责:
需向缴交每年每亩元管理费。
1、负责办理和理顺政府职能部门公安、工商、林业、国土、公证、税务登记、税收等相关的证照手续以及各种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不得跨越界线砍伐林木和跨越地界种植树木及损坏界线外的一切设施,造成后果则自行解决。
3、按时缴交租金,若超期不缴交租金,甲方通知乙方后,每超过一个月按月加收租金总额的1%滞纳金,如超半年未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拍卖山岭上的林木抵缴租金,直到解除合同收回所租赁山
面积使用权。
4、教育管理人员及雇请的民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搞好护林防火工作等措施,遵守当地村规定民约和风俗习惯,如遇进入造林区的耕牛,乙方人员不得伤害或致残耕牛,并搞好安全生产措施以及搞好治安防范工作。
5、在同等的用工工价情况下,要优先雇请甲方的民工。
6、维护食水、水利灌溉、道路等设施,如一旦毁坏应及时修复。
十、其它事项:
1、租赁给乙方的山岭内所有松杉、杂木(除私人在公山种的杉木外),归乙方所有,乙方一次性补偿元给甲方。
2、乙方在租用的山岭上用水应优先满足甲方的生产、生活用水,乙方不得滥用。
3、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所种植的树木尚未到砍伐期,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延长年期限,延期年内的租金每年每亩按元计。如乙方须再延长合同期,延期的租金每年每亩按元计再翻一倍,以此类推。
4、如甲方继续租赁荒山岭,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使用权。
5、通向所使用的山地的道路有其它承让荒地的个人或单位在使用道路的情况下,此单位必须要分摊修建道路相关费用。
6、该合同在履行期间,如有国家强制性规定,则按政策法规执行。
7、本合同不得因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的变动而改变,合同必须双方遵守,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元违约金,并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8、乙方若需要在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固定物,应征得甲方指定地点,并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乙方在合同终止时不得拆毁,浮动资产乙方可自行处理。
十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后本合同方能生效。
十二、本合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一份,公证处一份。
十三、本合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再另行商议补充。
甲方代表(村长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村委会意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