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公布加班通知_关于加班清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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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徐州车

务段文件

徐车劳发〔2010〕138号

关于重新公布做好组织 职工加班及支付加班工资工作的通知

各站: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组织职工加班加点及支付加班工资的工作中,正确执行路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段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措施,请车站(科室,下同)认真贯彻落实。

一、组织加班加点条件

车站应合理地组织职工加班加点,并严格遵循以下条件:

1.必须连续生产、运输,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不能间断的;

2.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

二、加班时间的规定

1.车站安排日勤制职工在休息日加班时,应首先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车站安排职工在日(轮班工作制为班)工作时间以外延

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班)不得超过3小时,全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遇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时,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以上2项规定的限制。

三、安排职工加班的程序和手续

1.车站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必须与车务段工会和加班加点职工协商一致后,办理加班手续。

2.车站根据工作量确定加班人数和加班时间,写出加班申请报告,经车务段审批后组织加班。个别特殊情况,事先确实难以预料的,应当及时上报车务段并事后补办手续。

3.车站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有权拒绝。

四、职工加班相关规定

(一)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安排在夜间、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和值班的,应及时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得支付加班工资。(上铁劳发[1997]278号)

(二)职工在日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安排加班,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

(三)除下列人员外,车站在法定休假节日不得安排加班: 1.轮班制人员。

按生产岗位定员表公布的岗位确定节日加班人员,各站不得擅自增设岗位和变更班制。遇生产组织变化等因素需增加轮班制生产岗位时报段同意后可相应增加节日加班人数;减少轮班制生产岗位时相应减少节日加班人数。

2.部分岗位日勤人员。

(1)按值班表值班的车站炊事人员。

(2)车站客运、货运日勤岗位上月初需做报表人员: 元旦、五一、十一(1天)可安排节日加班。(3)车站其他客货日勤人员:

客货日勤人员1人岗位遇节日休息时,由客货班组长兼顾或

其他轮班制人员兼顾其工作;

客货日勤人员同一岗位(或工作地点)超过2人以上时,其每人每年节日加班不得超过6天(其中上半年不得超过4天,下半年不得超过2天)。

(4)运转班组长(不含四等站站长),节日值班期间除做好本职工作外,车站定员有调车指导岗位的应兼顾调车指导人员因休息而空缺的岗位。

(5)客货(货检)班组长,节日值班期间除做好本职工作外,应兼顾一个其他日勤人员因休息而空缺的岗位。

3.学习人员。

法定休假节日,学习人员一律放假。但以下轮班制学习人员可安排节日加班。

在学习期间仍兼任原岗位工作的。

休哺乳假期满复工人员、在外单位助勤期满返回人员培训期间仍在原岗位工作的。

(四)轮班制职工在休息日轮班工作,属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息假日工作,支付加班工资,但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请假缺勤的天数,不支付加班工资。

(五)未经批准组织加班或不安排补休的,车站擅自增加岗位或变更班制的,加班加点工资由车站承担,并追究车站管理责任。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前发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节日加班上报表》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节日加班上报表

主题词:劳动 工资 通知

————————————————————————————抄送:段党委、纪委、工会,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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