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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生育津贴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女职工休完产假后,由单位申报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诊断证明书》(加盖生育保险章和诊断证明专用章);
——《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院记录,剖宫产还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室专用章); ——晚育、独生者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支字5号),加盖单位公章;
——《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支字6号),加盖单位公章;
——《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交接单》(津社保支字8号),加盖单位公章;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申报产前检查费,还需提供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生育保险章)和门诊费用清单,与生育津贴一同填表申报。
2.异地分娩或异地安置人员申报住院医疗费,还需提供住院专用收据(加盖生育保险章)和费用汇总明细,与生育津贴一同填表申报。
3.同时申报时,上述材料无须重复提供。
4.以上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5.生育津贴计算方法:生育当月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30.4×应休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