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规定》(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业务”。
惠州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快处快赔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快速处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惠州市区中心区道路因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提高路面通行效率和事故处理效率,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撤、保险快速理赔,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惠城区及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发生的两方以上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经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惠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及惠州市23家财产保险公司友好协商,在惠州市惠城区丰山路35号“惠州公安交警便民服务站”设立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实行交警事故查勘、责
任认定,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的“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 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为7时30分至20时30分,周未办公时间为8时30分至17时30分(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五条 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的统筹安排,包括未派驻服务点的保险公司单一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定损理赔工作、单一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协助联系涉事保险公司、协助保险查勘、收集保险理赔资料的提交,整理保存档案等工作。
第六条 交警部门负责对责任无异议,单一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交通事故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以及当事人对责任有异议或保险公司有疑问的交通事故进行查勘、认定事故责任工作;对经调查存在较大疑问或其他无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及时移交交通事故发生地辖区交警大队处理,原则上由管辖地交警大队到服务点接受事故移交,并由服务点交警填写《交通事故移交表》,注明移交的原因、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服务点交警对当事人或保险公司合理提出调取事故公安视频监控资料的,应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调取。公安视频监控资料原则上只供观看,不能拷贝、翻拍。服务点交警有责任防止公安视频监控资料外流。
第八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为首批派驻服务点公司,负责本公司所有理赔工作。其他没有派驻的保险公司,对单一车辆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定损理赔工作,由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出险的保险公司不得以定损价格不准确等理由拒绝理赔;对单一车辆损失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经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通知涉事保险公司,涉事保险公司必需马上派员衔接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未作出明确的其他事项,由交警支队交管科和惠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解决。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惠州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指引》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惠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4月15日 2015年4月15日
附:
惠州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快处快赔工作指引
第一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惠城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除外)发生的两方以上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除此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两方以上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
(三)事故车辆能够自行离开;
(四)各方事故车辆均投保交强险;
(五)各方当事人均自愿前往服务站进行查勘定损及事故认定。
第三条 发生适用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后,确认无异议的,在条件许可和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应采取手机拍照等方法固定车辆方位、车牌号、事故情形和碰擦部位后,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当事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有关赔偿事宜并报警,同时立即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在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确认后,建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互换行驶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或自拟《协议书》,并在 2个工作日内共同将事故车辆开到服务点处理。
第四条 经服务点交警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勘定损及事故认定无异议,损害赔偿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接待并理赔;损害赔偿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服务站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再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一)造成人员伤亡人;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
(三)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
(七)发生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八)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第六条 交警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并使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当事人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交警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造成交通阻塞的,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及时撤离现场又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后,一方当事人为逃避赔偿责任不按约定前往服务点处理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服务点交警处理的,驻点交警应受理并在调查后作出事故认定。
第八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5月1日向社会通告的《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流程、适用及注意事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