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_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6:38: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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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费用开支规范管理,减少浪费,堵塞漏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机动车辆实行定点凭票加油。由各单位与当地石油公司加油站签订合同,办理《加油卡》加油。分局、市局和金叶大酒店分别与地区石油公司东环路加油站签订加油合同。

第三条司机持《加油卡》加油时,加油站和司机共同填写《加油卡》二联单。其中定点加油站填写实际加油时间、数量、车号,并签注加油员姓名;司机在第一联填写加油时的路码表行驶里程数,核实加油数量并签名。

第四条到区外、省外出差期间加油,经出差领导或出差负责人同意,可到出差地的石油公司加油站加油。出差返回报销发票时,由司机在发票背面备注加油时车辆行驶里程数,经办公室审核,出差领导或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报销。

第五条车辆就近定点在所在地石油公司加油站签订合同,办理《加油卡》加油。遇有特殊情况(如追车途中或其它紧急情况)需到其它加油站加油,经负责人同意,也可在就近的石油公司加油站加油。不论是正常情况下的定点加油,还是特殊情况下的外出临时加油,报销发票时,均由司机在加油发票背面备注行驶里程数,由稽查站负责人、本局主管专卖领导审核签字,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报销。

第六条司机持《加油卡》加油必须是自己驾驶的车辆,不能给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非自己驾驶的车辆代加油。严禁弄虚作假和使用《加油本》为非本单位车辆加油,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除驾驶员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外,正式职工停职待岗,聘用人员解聘,情节严重者再追究其它责任。并按合同条约由加油站给局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不论是定点加油还是出差到外地临时加油,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它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结帐。并将此规定作为财务监管审计的内容进行监管审计。

第八条《加油卡》的购买和结算由分局办公室和各县(市)局(公司)车辆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每月与定点加油站核对清算一次帐目。油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加油站进行核算,从油价变化当日起按新价格进行核算。

第九条各县(市)局(公司)、金叶大酒店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细则和车辆百公里耗油参考标准及有关配套措施一并执行,并报分局备案。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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