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北京市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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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84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12月1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区县审批的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并将•办法‣落实情况于2010年7月1日前报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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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各级各类专科医院、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卫生局审批。
(二)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审批。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卫生局审核;北京市卫生局审核合格的,报卫生部审批。
(四)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样式见附件)。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和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除外)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和变更登记。
网址:http://www.daodoc.com-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daodoc.com 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应向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设诊疗科目的书面请示;
(二)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置);
(三)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理人员名录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四)拟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
(五)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等;
(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办法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
第十三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增设诊疗科目后,医疗机构方可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医疗机构设置诊疗科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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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以外的其他科室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的规定,填写和打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设置该医疗机构投资总额的30%。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新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信息反馈至同级卫生监督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所应在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开展例行监督检查,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是否与登记内容相符;核对诊疗科目、执业人员及医院感染管理情况与实际开展项目是否相符;医疗广告是否符合要求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将结果反馈至登记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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