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讲座资料(推荐)_公文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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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文种类

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方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涵、会议纪要,共十三类。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从以上的适用范围看,决定分为两类

1、部署性决定: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85号)。

2、表彰性决定:关于给××记三等功的决定,关于表彰2006年度先进单位的决定。

3、处分性决定:关于给××同志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特点:决定具有普遍的指导性、行政的约束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决定属下行文。

二、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范性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的种类:

1、发布性通知。发布规章制度等。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指示性通知。要求下级机关按通知的要求贯彻执行。如:关于开展2006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3、事务性通知。要示下级机关办理某一事务。如:关于做好2006年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结束语,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4、知照性通知。上级机关告知下级机关某项事情。不要求受文单位办理什么事项,也不对受文单位提出什么要求。如成立、调整、合并、撤销某一机构,任免人员等。(但也有例,如会议通知)

5、转发性通知。

另外根据行文的特殊性,还有紧急通知、联合通知、补充通知等。通知属于下行文,也可作平行文使用。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具有宣传、教育、沟通信息的作用。通报在传递信息,反映领导意图方面同通知有相似之处,但有显著区别。特别是指示性通知所通知的事项一般都是要照办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通报则只能起引导、启发、告诫、规范和沟通信息的作用。

特点:

1、通报的事项一般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重要性,或是值得向全系统推广的先进经验,或是一个时期里富有代表性的错误倾向,或是事关全局的重要事情。

2、主要以叙述的表达手法将通报事情的前因后果、基本过程、主要情况反映出来。有的加以适当的议论,表明发文单位的看法、态度。

种类: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通报具有针对性,通报属下行文。

表扬性通报:《关于表彰税收与服务同行百日竞赛活动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批评性通报:《关于市软办对市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明查暗访情况的通报》。

表扬性和批评性通报在写法上有类似之处,有事情发生的经过,有分析、有结论、有要求、有号召。

情况通报:《关于2006年4月份全市国税收入的情况通报》 向下级机关通报有关情况,传达重要精神。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其主要作用是使上级机关了解本机关、本系统某个阶段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报告属上行文。

种类: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

综合性报告:《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2005年工作总结和蔼006年工作打算的报告》

专题性报告: 《关于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性情况的报告》。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具有鲜明的隶属性。请示一般分为政策性请示、核准重大问题请示和具体事务请示。请示属上行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请示时应当做到:

(一)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一般问题不随意请示。

(二)请示必须在事前。

(三)请示必须一文一事,(四)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多头请示;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采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五)不能越级请示。

(六)不直接向领导个人请示,领导直接交办的除外。

(七)在公文末页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八)文末应当有请示语。可否(当否、妥否),请批示;是否可行,请批示;如无不妥,请批示。

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具有答复事项专指性的特征。批复一般分为政策性批复、核准重大问题的批复和具体事务性批复。批复属下行文,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必须明确肯定地表态,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若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且涉及有关政策的调整,可使用“通知”文种行文,不再单独批复请示单位。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见。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参考建议性意见:《××市公安局关于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的几点意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公安局关于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的几点意见》。

表明意向性意见:一般是上级机关根据形势和任务,就某项必须提前谋划的重要工作,在对未来形势发展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提出一个较长时期的倾向性意见,指导下级机关开展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

工作指导性意见:就解决问题的原则,方法和开展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所制发的意见《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道德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具有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使用的灵活性和广泛性。函分为告知函、商洽函、询问函、请求批准函和答复函。函属平行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得使用函。请求批准函仅用于向平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相关事项。

第二章 公文格式

一、秘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应当分别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绝密”:含有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

“机密”:含有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秘密”:含有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

二、紧急程度:特急、急件两种。

“特急”: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特别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

“急件”: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

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当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

三、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是指公文的文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作文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

联合行文,一般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

(一)连国税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调整与补充,以及执行中重要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的税收工作,制订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及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和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二)连国税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执行中一般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

(三)连国税任字„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行政职务。

(四)连国税办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代表市局向各级国税机关布置日常性的事务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局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通报局机关内部的有关情况。

(五)连国税办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代表市局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商洽事宜;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下发各类会议、培训通知,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

(六)便函》。市局机关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向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和其他机关的有关部门行非正式公文,即“便函”。便函由国税机关名称和内设机构名称组成,不加“文件”字样。便函的发文字号按内设机构代字自行编号,成文日期上加盖内设机构印章,无版记。

市区分局如向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管委会请示报告工作,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发文字号按分局代字自行编号。如与地方同级部门商洽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可行便函(文件格式见附件)。

五、签发人、会签人。向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行正式公文,应当在首页文头之下、横线以上,与发文字号平行的右侧位置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联合单位签发人的姓名。

六、公文标题。公文标题主要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组成。由于版头中已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一般不标明发文机关。(总局规定上报的公文一般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不能以上级机关公文的发文字号作为标题;如其标题过长,可以根据主要事由自拟标题。(见样)

七、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约定俗成、为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应当视公文内容明确具体的发送范围,顶格标列于标题之下、正文的上一行。

在主送和抄送中,国税机关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家税务局,不得使用简称。

在公文的正文中,国税机关的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为“×××国税局”。不得使用国税、国、地税局、国地税等。

八、公文附件。公文附件指附属于公文正文的其他材料,具有对公文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等作用,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印发规章等公文或转发公文时,正文标题中已经标明所印发、转发的公文标题或主要内容的,文末不再将所印发或转发的公文列为附件。

公文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要加盖印章。

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应当用汉字写全公元年、月、日,不得用阿拉伯数码书写。

公文附注。公文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文附注在公文印章和成文日期之下,版记之上。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

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级机关之间一般按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次序排列。

第三章 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共20条。着重讲以了几条

一、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文。也可以向没在隶属关系的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二、可以与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联合行文;可以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三、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同级机关;向同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其他同级机关。

四、“报告”与“请示”应当严格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类公文。

五、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如重大灾害、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等)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六、机关负责人的讲话,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

七、国税机关党组织的公文按照中共中央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办理。在公文格式上,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印章不得与行政公文混用;国税机关不得向党的组织发布命令、决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就具体行政事务向党的组织直接报告工作,请求指示。

八、党的组织不向行政机关请示或者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向国税机关下达命令或者决定,一般应向国税机关的党组行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发文办理指以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核、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封发等程序。拟稿。

一、拟稿人根据公文内容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公文文种、发文字号、密级、缓急程度、主抄送单位、会签单位。

拟制公文的基本要求是:

1、拟制的公文如涉及国家秘密,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和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和具体的保密期限

2、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办理紧急公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对标明“特急”、“急件”字样的紧急公文,已规定具体办理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结;没有规定具体办理时限的,分别在3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外单位来文中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的,在时限要求内办结。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来文单位及时说明原因。

4、对下级机关请示问题的批复,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5、向下级布置工作或下达任务的紧急公文,应当在文中明确时限要求。对需要紧急发出的公文,由公文主办部门的办文人员随文跟踪办理。

6、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当准确规范。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用圆括号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不能写“去年”、“上月”、“昨天”,或者不写年只写月、日。年份要完整表述,如“2004年”不能写成“04年”。

7、结构层次序数应当规范。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

8、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缩写或其他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10、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和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1、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内设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会签。

凡需会签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与会办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送办公室审核。

对会签的公文,会办部门如无不同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当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会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主办部门。

12、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商得其他单位同意或征求意见。会签前,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文头稿纸签发栏内明确签署意见,再送有关单位。如需紧急办理的,可派人持会签文直接送该单位。如需会签的单位较多,可将会签文复印后分头送达。

如会签单位返回修改意见,需对起草的公文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再送机关负责人明确签署意见。

13、对由外单位主办和联合行文的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对来文应当按办文程序提出会签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签后,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备查。

二、审稿。公文拟制完成后,由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名后,送办公室审核。需要机关内有关部门会签的公文,会签后送办公室审核。属于政策、法规性文件送政策法规处复审后送办公室审核。初审的重点是:

三、核稿。部门负责人初审的公文,由秘书初核后送主任复核。复核后再报机关负责人签发。审核公文的重点是:

四、签发。公文审核后,报经机关负责人签发生效。

(一)以机关名义制发的文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其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对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由其他负责人审阅后送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以机关名义制发的命令、公告、通告和人事任免的通知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联合行文须经所有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其中,联合制发的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五)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或者授权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送机关负责人签发。

(六)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签人圈阅后签署姓名和日期,视为同意。

(七)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八)文稿经负责人核准签发后,即定稿生效,具有法定效力。

(九)签发后的公文,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

(十)拟稿人不得签发自己草拟的公文。

五、用印时,印章上沿不压正文,下沿压盖在落款年月之上,骑年盖月。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及3个以上印章时,应当将各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各印章应当在本机关名称上加盖。公文发出后,发现错误需要追回的,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发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将公文收回。

第六章 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处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督查催办等程序。

对下级国税机关上报并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对来文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来文出现以下情况的,应予退回:不应当由本机关办理的;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文种使用不当,违反行文规则的;未注明签发人,文头与机关代字相矛盾的;未用印或用印有误,未注明附件或附件有缺漏的等。

对来文标有“特急”或“急件”字样的,收文部门应当优先进行审核,及时送下一环节办理。

第二十八条 拟办。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批办。机关负责人对办公室呈请批示的公文应当提出批办意见。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签字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字表示已阅知。

承办。机关有关部门根据批办意见处理公文,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优先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办公室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经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督查催办。紧急公文应当跟踪督查催办,重要公文应当重点督查催办,一般公文应当定期督查催办。

对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有规定时限的,在规定时限完成;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尽快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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