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刘彩凤律师亲办案件法律文书(七)曾某某、陈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民事答辩状_刘赞柱律师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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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刘彩凤律师亲办案件法律文书精选

(七)曾某某、陈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民事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被告):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XX区XX路XX号502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XX街XX路XX号XX房。

答辩人(原审被告):陈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XX区XX路XX号XX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XX街XX路XX号XX房,系曾XX的妻子。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刘某琼、张某兰、张某伟、张某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不服原审法院(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

权的有效依据。且其中三份证据材料:粤财化字

止对其房屋继续侵权的请求。

现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系通过骗取当时私改房管理部门化州县商业局签订的一份“分共墙”、“折共墙”《协议书》,从而开始占用本案争议房屋的。然而,当时的化州县商业局做为一个国家公权力部门,又岂会被一个普通民众所欺骗,且如果不是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早就存在事实上的相邻关系,化州县商业局也不可能与答辩人凭空签订此“分共墙”、“折共墙”《协议书》来强行霸占被答辩人房产。假设事实果真如此,按照常理,被答辩人理应在知晓答辩人入住本案争议房屋之初便提出抗辩,反对答辩人的入住。然而,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邻居住数十年间,被答辩人从未对答辩人居住本案争议房屋提出过任何置疑。由此可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均一致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答辩人房产,才可能相邻居住数十年都相安无事。答辩人一直系合法占有使用本案争议房屋,不存在侵占他人房屋的任何行为。

三、原审判决适应法律正确,被答辩人针对自身诉讼请求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本案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害纠纷案,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行为。所谓无形伪造,在刑罚理论中,是指行为人,包括有文书制作权限的人或无文书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公权力名义,制作或向他人提供虚假内容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本案被答辩人提供给法院的证件都是已过有效期限,其记载的权属关系是虚假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答辩人为了陷害他人,向法院提供内容虚假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属于无形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3.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被答辩人为了达到陷害答辩人的目的,明知向法院提交虚假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会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造成伤害,而执意向法院提交,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4.被答辩人均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被答辩人即非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亦不享有本案争议房屋的使用权,无权请求答辩人搬出本案争议房屋,也即答辩人并不曾侵害其权利。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被答辩人的行为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请求贵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提出司法建议,追究被答辩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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