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性驾驶事故案例_疲劳驾驶事故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6:32: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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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

【引子】由历年全国交通数据大约估计,全国1亿台汽车,每年总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约2.4亿起,发生事故360万起,有人员受伤亡事故约24万起,其中受伤24万人,死亡6万人。其比例大约是:1600:4000:60:4:4:1。不仅通往成功的道路是曲折的,通往灭亡的道路也是曲折的,驾驶车辆中一般需要尝试4000次(被查处违章)才能“成功”1次(死亡,而且不一定是驾驶员本人)。平均每台车每年被查处违章2.5次。

【案例一:云南张文新案】2009年3月31日,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驾驶单位车牌号为云AFP238的“思威”牌越野客车,由寻甸县前往东川区因民镇落雪矿为岳母迁坟,同车载乘李冬梅、朱恒志、曹加许、胡存德。

当天上午9时30分,张文新驾车以每小时约49公里的时速,由东向西下坡行驶至东川区汤丹镇同心村附近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翻坠于道路北侧90.8米外的村子便道上。

张文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李冬梅(女,寻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朱恒志(男,东川区矿务局汤丹矿退休职工,李冬梅的二姐夫)2人当场死亡,胡存德(男,寻甸县仁德镇东发社区居民)和曹加许(男,寻甸县仁德镇东发社区居民)2人受伤。

后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文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伤亡人员无责任

其子张鑫和外公李国荣将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告到法院,索赔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食宿费及精神抚慰金3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万元。

本案经东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张文新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他所驾驶的云AFP238“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属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所有。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单位批准他驾驶该车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辩称的,张文新是借用单位车辆办私事,该车经检验合格,且张文新有驾驶资格,单位与张文新之间是借用关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行为无过错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东川区法院一审判令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张鑫、李国荣经济损失共计348465元。

对张鑫主张的1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给予支持。

点评:这个案例说明驾驶员和车主肩负重大责任,不可儿戏。

案例二:【天津许云鹤案】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许,许云鹤驾驶津HAK206号东风标致轿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星美凯龙家居装饰广场附近时,遇王秀芝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王秀芝倒地受伤,被120急救车送往天津市人民医院救治。

【许云鹤自述经过】

判决书中:其当时驾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靠中间第二条车道向第一条车道并道,因前方有大货车,其在并道前并未发现王秀芝,并道后距离王秀芝4、5米时才发现王秀芝。王秀芝当时好像被护栏绊了一下,踉踉跄跄往前跑了两步摔在地上,许云鹤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转向,停车时距离王秀芝1、2米。西站大队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载明,王秀芝倒地位臵与许云鹤驾驶车辆之间的距离为2.4米。

2009年10月21日,上诉人在西站大队陈述:

何时发现被上诉人: “我当时准备从西青道左转,所以就向左边变道,当我并进左边车道时,看见一个老太太从路西侧跨越道路中心护栏,往东侧来。”

发现被上诉人的距离: “问:你并道后,看见对方时,离她有多远?答:大概4、5米。”

被上诉人如何摔倒: “我看见她过来后,好像绊了一下,她踉踉跄跄往前跑了两步,一下摔在地上了。”

2011年8月22日,开庭时陈述:

何时发现被上诉人:“P8:我是沿最左面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我看到被上诉人跨越护栏;P11:我发现被上诉人时,已经行驶在第一车道;P12:我在并车道后行驶了一段时间看见的王秀芝”

发现被上诉人的距离:“问:你距离王秀芝什么距离开始制动答:我说不好,应该有30、40米。问:你发现摔倒时王秀芝离你车多大距离?答:不到10米远”

被上诉人如何摔倒:“王秀芝跨越护栏后,马上摔倒了,摔倒在第一车道。”

法院判决: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问题。本院认为,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行驶时应承担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秀芝横穿马路,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且不注意往来的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王秀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许云鹤驾车发现王秀芝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处理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故许云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许云鹤、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一审法院确定许云鹤与王秀芝责任比例为4:6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点评:许云鹤在驾驶上犯了什么错误?

按照许云鹤的说法:他得行驶速度 为30-40公里,每秒行驶大约8.3-11.11米。如果他按照防御性驾驶的做法,保持4秒的跟车距离,那么距前方大车应该33.3米-44.4米。在这个距离,他能再多远就看到前方有人翻护栏或者有人在车行道中呢?而且当他再并道中发现前方有人,有机会再转回原车道。实际的可能过程是:许云鹤跟随大车过近,阻挡了前方视线。按三层空间防御性驾驶法的原理,他同时失去了内中外三层驾驶空间。当前车发现有人在车道时,采取了刹车措施,行人退回第一条车道。许云鹤跟车过近,被迫转向第一条车道试图超车。当发现退回第一条车道的行人时,距离她已太近,不管他是否撞上行人,最终结果是他最后停车的位臵都离行人太近了。

如果许云鹤真的是停车救人,他应该怎么做?他首先应该将车停得离伤者50米以上,拉好手制动,并按法律要求设好警示标志。这样以自己的车辆为屏障,为伤者和救助者提供更多一层保护。

附加案例:【失败营救案例:央视主持人见义勇为车祸后救人身亡】2010年3月9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记者刘薇加班到21时驾车回家。当驾车行驶至北京北六环时,一辆由对面方向行驶的运煤卡车突然侧翻,并越过护栏,翻倒在刘薇这一侧的车道,散落的煤渣致使行驶在刘薇前面的小轿车突然失控翻车,刘薇的车也因此翻倒。当时,刘薇只受了几处轻伤。在一位互不相识的男子曾庆香的帮助下,她从自己的车里爬了出来,给爱人打了一个电话,就在打电话的过程中,在她车后的另一辆小轿车也发生了车祸,车辆损毁严重。刘薇看到后立即挂断电话,和救助她的曾庆香开始救人。就在此时,不幸再次发生:一辆高速行驶的面包车撞向了他们……两人当场不幸身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臵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臵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臵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案例三:【江苏吴俊东案】2010年11月23日,被告吴俊东驾驶其父吴秀芝所有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沿汤井线由汤溪方向往中戴方向行驶,该道路全宽6米,单向宽3米,系机非混合车道,道路平直,视线良好。当吴俊东驾车行驶至瀛洲村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对向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吴俊东的正三轮摩托车仍以五挡的车速超车。在超车过程中,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翻车,致车上乘员戴聪球、胡启明先后摔倒。吴俊东超车2至3米后听见胡启明、戴聪球的喊叫,回头看见电动自行车摔倒在地并往前滑行后倒在路边。吴俊东随即停车返回搀扶,戴聪球、胡启明即称吴俊东这么不小心撞倒了他们。此后吴俊东打电话给其父亲,称其出事故了。

法院判决,由吴俊东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原告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按70%的比例承担,共计赔偿69602.4元,吴秀芝对于胡启明、戴聪球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与吴俊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吴俊东的错误:他超车的同时会车,导致与被超车辆间隔过近,使被超车辆的避让空间不足。驾驶者安全提示

一定要注意摩托车,因为它们比汽车小,而 且很难被看见。‎

切勿与摩托车并排在同一车道内驾驶。摩托 车需要一条车道的宽度安全行车。‎

当超越摩托车时,要预留跟超越汽车时一样 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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