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中的费用承担问题_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6:32: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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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中的费用承担问题

——法学1班 MY

摘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对其物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受到妨害或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预防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双方行使请求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问题日益凸显。

关键词: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费用承担、孳息返还 正文:

民法上对物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物权请求权的行使。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身,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为特定行为,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由此便出现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这一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可见,侵害物权的纠纷,其中必然牵扯费用承担问题。对此,个人认为应该以过错认定责任承担费用,在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无过错情况下,不能草率认定费用承担者,应该区分责任,就各方承担责任不同,逐一考虑费用承担问题。

例如:甲和乙是邻居,甲的院子里有棵大树,某天甲家的大树被一阵大风吹倒在乙家的庭院,由此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应如何考虑,牵扯的费用又该由谁承担呢?上述案例是关于物权请求权中的一个经典案例,它体现了在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寻求对于物权的保护的过程中,其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尤其是在不同的物权请求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个问题将更加突出。

物权请求权也称之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对其物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受到妨害或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预防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也就是说,物权人既有对物的支配的权利,有权向任何一个无权占有其物的第三人要求返还,又有排除第三人对其物的任何干扰的权利。当物权人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请求诉讼保护的直接依据不是其物权,而是一种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侵害物权的,物权人可以请求防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其中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一、甲乙双方权利及费用相关分析:

1、确认请求权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在本案例中,树由甲所有,这是没有争议的,由于外力因素,树倒在乙的院子里,因此产生其他请求权。

2、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即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其所有物的权利。其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相对人无权占有其物。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正当权源而占有他人的物。其发生原因如何、其期间长短、占有人善意或恶意、有无过失等问题概不考虑。《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其前提必须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毁损或灭失,则应区分其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善意占有人对所有物没有恶意,故不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提起侵权行为请求权的权利人能够证明,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事由可以归责于善意占有人,则善意占有人也应当负赔偿责任以填补权利人所受的损害。而对于恶意占有人,因其对所有物本来就具有恶意,故不可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因此必须对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负赔偿责任。本案例中,甲的树被风吹倒后倒在乙的院子里,甲对树的所有权因此而受到破坏,但树本身并没有毁损或灭失,所以甲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管树是否珍贵,乙主观上是否有想要占有该树的想法,甲都可以行使对树的返还请求权,所产生的譬如树的搬运费用,应由有责任的一方——甲来承担。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树是甲所有,费用应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3、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被他人妨害时,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权利。《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甲在提出返还请求权时不可忽略,甲的大树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倒在乙的院子里,造成乙对他家院子的物权拥有得不圆满,为了恢复乙家院落的正常使用,乙有提出排除妨害请求的权利。若甲的大树倒下造成乙的院子或房屋受损,根据《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所以乙有权要求甲使受损的部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并且产生的费用由甲承担。物权请求权的费用,一般情况下由负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义务人来承担,但如果该侵犯物权的行为是由物权所有人自己的行为或由于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意外事故造成的,则应该由权利人自行承担费用,如果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费用。

4、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造成了财产的毁损和灭失,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时,权利人所享有的补偿其损失的请求权。赔偿损失的种类有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代物赔偿。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原有的状态。不能恢复原状,或者当事人不愿意恢复原状的,可以用金钱赔偿、代物折抵赔偿。损害赔偿的请求可以由物的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物的合法占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一般被认为是债权法上的救济措施,然而,在物权人的物权利益受到侵害依据上述的物权保护方式不能得到保护时,赋予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够更充分地保护物权人的整体利益。本案例中,虽然双方均无过失,但甲的大树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失这个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乙可以就树倒下所造成的损失向甲提出赔偿请求。

二、孳息或添附产生的费用问题

1、孳息应否返还

在占有期间由所有物所生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在本案中,若甲的树上存在果实等物,随着树的倒落,部分果实随之进了乙的院子,在此可分两种情况:

①果实没有毁损或灭失

a.若果实还在树上,并没有掉落到院子里,那么果实应作为树的一部分,甲向乙提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包括果实,并且在果实返还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都由甲自行承担。

b.若果实不在树上,被震落在了乙的院子里,那么乙应该遵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承认果实为甲所有,并坚持公序良俗原则,将果实还给甲。

②部分果实毁损或灭失

a.若只是由于风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部分果实的毁损,乙作为善意的一方,对果实的情况不知情,那么应在树和果实等都返还原主后由甲自己承担相应损失。

b.若甲有证据确认是由于乙的恶意行为造成果实的毁损,则甲有权要求乙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乙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

2、添附与费用是否可以由相对人请求偿还

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可能从事对物加以改良、添附的行为,若使善意占有人,如果没有这些积极的改良与添附,占有人消极的保存行为也对物的存续具有实益,故法律在要求占有人以自己的行为和费用返还占有的同时,为利益平衡考虑,依诚信原则保护占有人的费用请求偿还权,所有人应补偿占有人对物支出的有关费用或基于不当得利返还善意占有人所添附的价值。当占有人是恶意时,应一并将添附物返还给原物请求权人,原物请求权人应基于不当得利返还恶意占有人添附的价值。因添附给物权人造成损害的,恶意占有人要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为避免产生一方恶意放弃请求权,另一方被动寻求处理方案的情况,个人认为应承认双方互为请求权人,互享请求权,并且不需要考虑先后顺序问题。若乙先提出排除妨害的请求,则甲就无再提出返还所有物请求的必要,若甲已提出返还所有物的请求,乙亦无再提出排除妨害请求的必要。在整个事件中,只需以过错认定责任费用承担的一方即可,而在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无过错情况下,仔细应该区分责任,就各方承担责任不同,逐一考虑费用承担问题。在双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一方先以自己的费用行使了物权请求权的,另一半费用可基于不当得利向相对人追偿。

参考文献:《物权法》——曾宪义、王利明

《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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