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送审稿)_市领导干部考核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6:31: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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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安全发展”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量化且可考核的标准,通过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更好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有效促进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考核党政领导班子与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既考核领导班子,也考核领导干部,并将领导班子的考核成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成绩的基础。

重点考核和一般考核相结合。既对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也对未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实绩考核、现场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以实绩考核为主,或根据地方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选取班子成员总数的20%进行考核);

(六)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直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七)没有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每次考核采用随机抽取或根据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选取7个单位进行考核)。

领导干部在一个考核年度内任期不足6个月的,原则上考核前任,前任任期也不足6个月的,考核现任领导干部。其他未纳入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自评为主,并将自评结果报同级党委(党组)审定,各党委(党组)将审定后的结果统一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分为实绩考核、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三个部分。

第七条 实绩考核是考核各市和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的有关单位完成省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八条 现场考核是考核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体系、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事故查处工作情况、当年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的工作亮点给予加分,鼓励创造性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内容和加分标准在年度考核方案中明确)。

(四)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现场考核组出发一周前组织培训,明确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在现场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对象要向现场考核组当面述职,现场考核组要认真听取被考核对象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深入基层广泛听取意见,并按照考核评分规则逐项给出考核分数。

(六)现场考核组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被考核对象提出整改意见,但不得向被考核对象透露评分情况。

(七)考核组工作结束后,各现场考核组应在一周内将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为扣分项,每个考核年度最多扣5分,仅考核各市,日常考核时间根据实际工作确定。省安委办在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时,应明确此次活动是否纳入日常考核。各督查、检查组在督查检查工作中,应按照督查、检查工作方案,对各市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扣分建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督查、检查组的建议,审定扣分分值(每次扣分不超过2分);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督办完成情况由省安委办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现场考核结束后及时整理实绩考核、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的成绩,形成本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形成第十四条 各市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得分计算公式为:

B2=(B×70%)+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满分20分,每年10分)+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满分10分,每年5分)

(九)未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省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B3=(自评分×20%)+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满分50分)+参加省安委会相关工作情况(满分30分)

同时分管多个行业或领域的省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各市分管领导,按照一个行业(领域)一个分数的原则进行打分,并按平均分确定其考核等级。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各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得75-89分的,可评为良好等次;得60-74分的,可评为一般等次;得59分及以下的,评为较差等次。(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遇有小数的采取四舍五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个人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得75-89分的,可评为称职等次;得60-74分的,可评为基本称职等次;得59分及以下的,评为不称职等次。(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遇有小数的采取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实施“一票否决”,被考核对象不得评为优秀。

(一)各市连续两年突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事故控制指标,或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2宗

安委办通报全省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不称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提请其所在地党委或政府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涉及违法违纪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岗双责”,“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实绩考核、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或者存在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报经考核领导小组同意,考核等次降为不称职,并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已受到表彰奖励或记功的,取消相关表彰奖励和记功。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派出单位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由省国资委牵头,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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