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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职业中专学校服务部承包合同
职校合同(2010)2号
甲方:永泰职业中专学校
乙方:
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学校服务部继续承包给乙方经营。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拟定合同如下:
一、期限: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
二、管理费:乙方一次性上交人民币元(学校部分办公用品在服务部购买的费用可在承包费用中抵扣)。
三、经营范围:百货、文具、日食杂、水果、零食、糕点、烟酒饮料等;不得经营自行加工的食品(如卤食、煎蛋等);不得销售或出租书刊;不得销售药品。
四、乙方的橱架、柜台由甲方负责添置,但其他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
五、合同期满,乙方自行添置的所有设备及余货自行解决。
六、乙方应搞好经营场所的卫生及周边的环境卫生,必须遵循职业道德,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如因食品卫生问题造成师生食物中毒,一切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所有从业人员均应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工商管理费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经营,不得将摊点设在店门口的通道上,不得超时间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乙方如超范围经营或将烟、酒卖给学生,每人次罚款200元。
八、乙方应诚信经营,不得乱抬物价,甲方有权监督其经营行为。
九、如遇学校在礼堂开学生大会,乙方应主动关闭前门。包装箱及饮料等物品按学校指定的地点排放整齐。否则予以罚款。
十、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工作,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规则制度,努力消除隐患,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十一、乙方如违反上述合同条款,或者广大师生对乙方的经营意见极大、反应强烈,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补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201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