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_处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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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要求和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在委厅领导和秘书长的领导下,由办公厅和监察综合室主管。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用于发布纪检监察方面的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 用于纪委全会发布重要决定。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规定 用于对纪检监察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二)函 用于同外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三)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机关的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 分别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加“文件”二字或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公文分特急、加急,标注于份号下方,如已标注密级,则标注于秘级右方,并用圆点隔开。紧急电报分特急、加急。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加方括号的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套红版头的公文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公文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法规性和转发的文件除外)。

(八)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机关普发性公文的主送机关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纪委、监察局,各地、州、市纪委、监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处),自治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各纪工委,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局。发至县团级的文件,在成文日期左下方标明;其他公文的主送机关根据受理机关确定。主送机关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十)附件 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顺序。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纪委办公厅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 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公报、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应当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四至七个字。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 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五)主题词 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文种应当排在主题词的最后。主题词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按上行、平行、下行次序排列。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用横隔线与主题词隔开。

(十七)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用横隔线与抄送机关隔开,一般为: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年×月×日印发。印发份数与印发机关名称用横隔线隔开:共印×××份。印制版记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七条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维吾尔文字从右至左横排。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汉字公文左侧装订,维吾尔文字公文右侧装订。

第八条 机关主要公文版头、发文字号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新纪发)

用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发布、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纪检监察方面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新纪委字)用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2、(新纪干字)用于自治区纪委任免干部。

3、(新纪通)用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4、(内部通报)用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案件情况。

5、(内部情况反映)用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反映重要问题。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文件》(新监发)用于自治区监察厅发布、传达贯彻国家行政监察方面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文件》(新纪办)用于自治区纪委办公厅根据授权,传达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

(五)《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新纪厅字)用于自治区纪委办公厅通知有关事项,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六)《新纪办通报》 用于印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有关调查报告,区内外典型经验。《新纪办通报》按文件要求管理。

(七)《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纪要》(新纪常)用于印发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重要决议事项。

(八)《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新纪书)用于印发自治区纪委书记办公会议重要决议事项。

(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新监厅)用于印发自治区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重要决议事项。

(十)《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新纪函)用于自治区纪委对区党委组织部拟提干部征求意见函的答复,对外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新监函)用于自治区监察厅对外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新纪办函)用于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对外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三)《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新纪建字)用于自治区纪委就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十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新监建字)用于自治区监察厅就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十五)《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新纪办建字)用于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就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机关电报格式及适用范围:

(一)《密码电报》 是自治区党委机要局传发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的重要文件、领导重要讲话及批示、重要会议通知、要情通报等。

(二)《内部明电》 分收发两种。发,主要用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自治区纪委办公厅的重要文件,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指示,会议通知、反映情况等;收,主要用于中央纪委、监察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一般性的会议文件、会议通知,各省区市纪委工作情况交流,各地州市、各厅局请示汇报工作等。

第十条 机关信息、简报的版头及发送范围:

(一)《纪检监察信息快报》 发送中央纪委办公厅信息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

(二)《新疆纪检监察信息》 发送各地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机关各厅、室、机关党委、杂志社。

(三)《要情专报》 发送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

(四)《督查专报》 发送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

(五)《监察工作简报》 发送各地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机关各厅、室、机关党委、杂志社。

(六)《信访简报》 发送各地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

(七)《要信摘报》 发送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

以上信息、简报每年从头开始按期编排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条 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名义的,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自治区纪委名义的,主送中央纪委或自治区党委;以监察厅名义的,主送监察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以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名义的,主送中央纪委办公厅或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同时抄送有关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中央纪委办公厅、五室,监察部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可以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行文;自治区纪委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自治区监察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冠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等字样可以向下级政府、行署及自治区各部门行文;自治区纪委办公厅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行文;自治区纪委其他室,不得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行文。

(四)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条 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四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公文,需要贯彻执行时,如无新的补充规定和实质性内容,可原件翻印送发,不另行文。

第十五条 机关行文使用汉、维两种文字。主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进行翻译。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央纪委、监察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维吾尔文字符合自治区发布的标准方案,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字者外,其他一般用汉字书写,计量单位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十七条 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机关的公文根据职责范围由各厅、室负责起草。应当由办公厅和监察综合室起草的公文,属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由办公厅负责;属于行政监察工作的,由监察综合室负责;属于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共同工作的,由秘书长根据情况指定办公厅或监察综合室负责。

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十九条 机关各厅、室起草的公文,先由分管委、厅领导核稿,再由办公厅或监察综合室校核,然后由秘书长审核,最后由委、厅领导签发。

公文校核,属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由办公厅负责;属于行政监察工作的,由监察综合室负责;属于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共同工作的,由秘书长根据情况指定办公厅或监察综合室负责。第二十条 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委、厅领导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委、厅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维吾尔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文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厅、室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二条 已经委厅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当再作校核。校核的内容同第二十条。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三条 公文须经委、厅领导审批签发。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名义的,由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签发;以自治区纪委名义的,由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或主管副书记签发;以监察厅名义的,由厅长或副厅长签发;以纪委办公厅名义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根据授权签发,重要的由分管副书记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

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八章 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 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证。签收由办公厅秘书翻译处负责。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 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自治区纪委的收文由办公厅秘书翻译处负责登记;自治区监察厅的收文由监察综合室负责登记;其他各室的收文由各室登记。监察综合室收到的监察部的公文,应当送办公厅秘书翻译处一份。自治区纠风办收到的国务院纠风办的公文,应当留存一份,其余的交办公厅秘书翻译处。发文,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名义,或以自治区纪委名义,或以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名义的,由办公厅秘书翻译处负责登记;以自治区监察厅名义的,由监察综合室负责登记;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名义的,由纠风办负责登记;以各室名义的,由各室登记。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人批示。自治区纪委的收文需要办理的,由办公厅领导拟办;自治区监察厅的收文需要办理的,由监察综合室领导拟办。

(四)请办 办公厅根据授权或者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注请主管领导人批示或者主管部门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部门。

(五)分发 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自治区纪委的收文由办公厅秘书翻译处负责分发;自治区监察厅的收文由监察综合室负责分发。发文均由办公厅秘书翻译处负责分发,各室需要分发的公文由各室装封后送办公厅秘书翻译处。

(六)传阅 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除监察部的公文由监察综合室负责传阅外,其他公文由办公厅秘书翻译处负责传阅。办理公文传阅应当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公文传阅办法》进行,负责传阅的部门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承办 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 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公文的催办由拟办人负责。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九)核发 办公厅秘书翻译处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印制 需要印制的公文一般由各厅、室自行打印、校对,并将定稿的软盘送办公厅秘书翻译处。秘书翻译处根据印制份数等情况,交印刷厂或打字室印制。印刷厂或打字室排版并出清样,由各厅、室再行校对后印刷。公文印制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严禁使用圆珠笔、铅笔、彩色笔和纯蓝墨水、规格不符的纸张等,不在装订线处书写。需要送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 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关公文应当发给组织,一般不发给个人。机关公文由办公厅秘书翻译处和监察综合室按照分工分别管理,既要发挥公文的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二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规定的传达范围执行,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复制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翻印件应当在原件印制版记处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汇编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布机关公文,须经秘书长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绝密级公文包括发至省军级的公文应当由办公厅秘书翻译处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办公厅秘书翻译处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区党委机要局报告公文管理情况。

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各厅、室主管领导人批准后,到自治区保密委指定的造纸厂销毁。必须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销毁公文后,各厅、室应当将登记本交秘书翻译处存档。机关保密委员会应当经常对各厅、室销毁公文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机关内部厅、室、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撤消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移交办公厅秘书翻译处档案室,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公文的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按照“谁承办谁立卷,事结卷成”的原则,各厅、室具体承办公文的人员将公文的定稿、正本(三份)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公文立卷后,在办公厅秘书翻译处登记的公文送秘书翻译处保存;在监察综合室登记的公文由监察综合室保存;各室登记的公文由各室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于第二年第一季度移送办公厅秘书翻译处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同有关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委、厅领导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归档。

第十一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凡泄漏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厅、室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按照《纪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行政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准确标注其密级。公文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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