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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
一、申办《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申办《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及延期
(一)、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或撤销合同,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1
(二)、延期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三)、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加工出口,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申办《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营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
证明。
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执行。
6、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二)、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规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6、《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申请表》及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申办《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核销
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须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对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审批机关要查清原因,并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五、申办地图制品、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产品,企业须通过省级测绘部门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审核批准,并向其提供样品备案。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音像制品(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印刷品(报纸、期刊、图书),企业须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申请审核批准,并向其提供样品备案。
(二)、对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根据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批;对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根据省级新闻出版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