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责任追究制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领导责任追究制”。
债权债务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分配资金,严禁出现新的债务,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构建新农村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办事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事处不良举债的概念
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脱离实际、在没有偿债保证和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盲目搞建设项目、更换公务用车、豪华装修办公室、更换办公设备等情况下出现的债务均视为办事处不良举债。
二、防范新债的具体办法
目前办事处既要杜绝新债形成,又要促进办事处经济发展,严格财政管理体制。
(一)完善办事处干部考核机制。一是要制定合理的考核方法。要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方法,建立有效的干部问责机制,完善办事处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领导责任考核制度,并与职级晋升、评先选优挂钩,把眼前的实绩与财源建设的目标和责任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性考核,以防止经济建设中的短期行为。二对盲目举债营造所谓“政绩”工程的干部,既不能提拔重用,也不能让其留下债务异地为官;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同时严格执行办事处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防止新的债务产生。
(二)严格财务管理。村级财务实行办事处代管,办事处各部门财务继续纳入办事处财政所统一管理。认真执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审批制度,坚持村级干部离任审计、村财办事处审核、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三)严禁民间高息借贷。要规范办事处债务管理程序,整顿办事处担保行为,禁止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办事处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弥补收支缺口。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准向非法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需要借款的要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并报办事处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审核,否则谁决定借款,谁负责偿还。严禁党员、干部及其家属参与高利贷活动,否则,要追回所有非法所得,并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
(四)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级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一事一议、量入为出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个人垫付、承担各项费用。
(五)发展农村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才是防止农村举债的治本之策。一方面,可选择合适的项目,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另一方面,应积极鼓励农户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可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和招商引资等形式获得收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
三、新增不良债务的责任追究
(一)实行不良举债责任追究制度。凡是以个人名义给集体贷款所形成的债务,应由当事人负责偿还;办事处、村干部在任期内决策失误形成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在债务问题上发现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国家和集体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党工委、办事处对办事处、村举债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举债,由党工委、办事处把关,不准入帐。纪检、财政和审计部门每年定期进行联合债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不合理债务的发生。
(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办事处、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贯彻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对办事处政府的举债行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出现违反政策举债的行为。根据不良债务的情节和后果,取消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评优、评先进资格。办事处纪委、财政、审计要定期检查,定期通报。财政部门要建立奖励资金与办事处工资发放、偿还债务、扣减办公和人员经费挂钩的制度。
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举报办事处举债的行为。
(四)办事处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追究对象为发生新的不良债务的各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和对事件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组织处理手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要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办事处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办事处、行政村发生新债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从重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连续两年举债的部门负责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二0一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