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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个人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女职工按照嘉政发[2006]9号文件规定,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6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复通手术,并在产后或术后三个月内向社保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养老保险手册、用人单位上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凭证(复印件一份);
(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生殖健康证)或者批准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证明(原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出院小结、婴儿出生证、死亡或流产、实施计划生育证明及医疗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原件);
(5)公务员(包括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或市(区)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出具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证明(原件);
(6)填报《嘉兴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7)如女职工所在单位或为委托人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单位介绍信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8)女职工到外地分娩的,需提前办理异地分娩手续。
嘉兴市社保险事业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200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