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治理非法超载责任倒查程序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省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
责任倒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的《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
责任倒查程序规定
(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08年6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责任倒查工作,依据《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治超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负责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涉及单位进行责任倒查。各级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治超办)负责协调责任倒查工作。第三条 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案件、重大案件、跨市案件由省级治超机构组织责任倒查;市级行政区域内重大案件、跨县案件、上级交办或督办案件由市级治超机构组织责任倒查;县级行政区域内一般案件和上级交办或督办案件由县级治超机构进行责任倒查。
第四条 责任倒查工作坚持“查清事实、注重证据、分清责任、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倒查工作按照滞留、询问、报告、取证的程序进行。
(一)滞留车辆。在普通公路上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依托治超站点或有
人值守的停车场(所)就地就近滞留。
在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认定的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登记后劝返。在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认定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在高速公路出口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高速公路部门立即通知高速交警部门和当地市治超办。高速交警应在30分钟内(特殊情况下60分钟内)到达现场滞留车辆。当地市治超办接到报告后通知相关治超机构执法人员在6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二)检查询问。在普通公路各治超站点滞留的车辆,由站点执法人员检查询问,在其他场所滞留的车辆由治超机构执法人员检查询问(高速公路出入口查扣的车辆应扣离高速公路口后再检查询问)。检查车辆相关手续、货运凭证,确认车证是否一致、货票是否相符。询问清楚车辆来源归属、途经站点、货物装载地、车辆改装厂地(汽车修理、焊接厂)等情况。
(三)案情报告。检查询问人员要在2小时内将案情摘要逐级上报各级治超办,其中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的车辆逐级报至市治超办,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逐级报至省治超办。
(四)调查取证。各级治超办据情通知各级治超机构进行责任倒查。各级治超机构对管辖区的案件,应当查清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查明形成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案单位的主管或监管部门、责任人等基本情况。第六条 对事实未查清的,要保持违法车辆原始状态,继续调查取证,不得放行车辆。对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通知治超站点或有关部门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后放行。
第七条 各级治超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责任倒查结果报经同级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领导组审批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案情复杂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案件移送应当具备如下材料: 1.调查报告;
2.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和影像资料; 3.询问笔录;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5.责任追究建议。
第八条 各级治超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超工作引发公路“三乱”。治超机构在进行责任倒查工作中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办案,在办案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索要或低价购买产品; 3.为案件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4.假公济私、滥用职权、殴打案件相对人员; 5.故意拖延办案时间。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责任倒查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普通公路包括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专用公路,治超站点包括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站、临时卸载点和担负治超职责的交通安全服务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交通 车辆 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