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_南师大综合测评细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6:24: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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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试 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鼓励学生奋发向上,更好地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测评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即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加分因素和减分因素。德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表现、思想修养、道德品质及学习态度; 智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

加分因素包括品德加分、文体加分、能力加分及学业加分四个方面,主要评估以上四方面的突出成绩;

减分因素主要评估学生违纪方面。

第三条综合测评得分的计分方法为:综合测评得分=(德育测评分+加分+减分)×35%+智育测评分×65%,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四条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德育测评一般安排在本学期结束前规定时间内进行,智育测评安排在次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并计算出综合测评总分。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两学期综合测评的算术平均值。毕业时总成绩取四年综合测评成绩的算术平均值。

第五条综合测评的成绩,将作为选拔优秀人才、“三好学生”评比、奖学金评定、学期(年)综合评定和毕业主生推荐等的要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只用于中北学院在籍学生。

德育测评

第七条考评内容:

视具体情况,经评审小组测评,德育基本分可评为优(90-95分)、良(80-89分)、中(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评估内容为:

1.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爱国热忱,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两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以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是否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是否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

2.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态度,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3.道德修养。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爱惜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4.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是否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是否具有奋发向上、拼搏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和勇于创新的精神。

第八条考评结果

1.每个学生的考核等级在班主任指导下,由班级考评小组完成。

2.考核等级采用优、良、中、差记分制。

3.为使德育规范考评确实起到促进、推动学生全面素质提高的目的,规定各班级考评为“优”的学生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获校“先进班级”称号的可上浮10%,获院“先进班级”称号的可上浮5%)。

4.凡德育规范考评达到“良”【两学期德育规范考评均为“良”(含“良”)以上,学年德育规范考评可为“良”或“良”以上】以上的学生,可参加校、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及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可担任学生干部。

智育测评

第九条智育测评分为每门必修课的算术平均值,即:

智育测评分=(∑必修课课程分)/课程数。

加分因素

第十条加分因素

一.品德加分因素

1.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成员:省级以上(含省级)先进集体成员加5分;市级先进集体成员加4分;校级先进集体成员加3分,校级卫生寝室加2分;、院级先进集体加2分,院级卫生寝室加1分;

2.获得“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省级以上加5分,校级加4分,院级加2分;

3.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各类积极分子者,校级加3分,院级加1分;

4.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做好人好事,受通报表扬者加1-3分;

5.参加集体活动(含校、院、系(部)、班、党、团的各项活动),视其表现一次加0.5-1分;

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3分,参加检血但未献血者加1分

7.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一次加0.5分;

二.文体加分因素

1.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4分,第二、第三名加3分,第四、第五名加2分,第六至第八名加1分;市级获奖者在校级加分标准的基础上各加1分;省级以上(含省级)获奖者在校级加分标准的基础上各加2分;学院竞赛获奖者按校级加分标准的50%计算加分。

2.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市级获奖者在校级加分标准的基础上各加1分;省级以上(含省级)获奖者在校级加分标准的基础上各加2分;学院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三.能力加分因素

1.凡在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根据职务、工作绩效,统一按下列标准加分:校、院级1-4分:、班级1-2分;

2.在正式报纸或刊物上发表新闻通讯稿(其内容须反映中北学院或作者署名须冠以“中北学院”字样),作者加分:省级以上(含省级)加5分、市级加4分、校级加3分、院级加1-2分;

3.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被评为“先进小分队”,每位成员加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4分、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

4.在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被评为“先进个人”或“优秀调查报告”:省级加5分、市级加4分、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

四.学业加分因素

1.获得各类奖学金(除贫困补助性质,如省政府奖学金等),可按如下加分:省级加4分,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

2.计算机考试(计算机专业不参评):文科学生通过省计算机二级考试,加1分;文科学生通过省三级考试,加2分;理科学生通过省计算机三级考试,加1分;

3.通过外语类、管理类、司法类等社会资格认定,省级以上(含省级)加4分,市级加2分,原则上通过一项加一次。

4.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5分。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申报人高于其他申报人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5.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 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市级、省级、国家核心期刊分别加2分、3分、4分,大专学校学报、本科学校学报分别按市级和省级标准加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加分一次。文章为多个合作者,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

6.参加各类学术竞赛,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市级获奖者在校级加分标准的基础上各加1分;省级以上(含省级)获奖者在校级加分标准的基础上各加2分;学院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减分因素

第十一条 减分因素

1.上课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按学期累计扣分;

2.旷课一学时扣1分,按学期累计扣分;

3.本学期受校、院、系等行政处分者,视其情节扣2-6分:受通报批评扣2分、警告处分扣3分、严重警告处分扣4分、记过处分扣5分、留校察看处分扣6分;

4.在公寓内,受学工处违规(卫生脏、乱、差等)通报一次扣1分,按学期累计扣分;受学工处违纪(夜不归宿、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通报一次扣2分,按学期累计扣分;

5.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含校、院、系、班、党、团的各项活动),一次扣1分。

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并组织负责全面实施。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3-5人)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分工作。

第十三条为了搞好综合测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积极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分工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并装入学生平时表现档案。

第十四条每次评估开始时,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意义、测评方法等等,切实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评价别人,实事求是,一分为二,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

第十五条测评工作程序

1.个人总结:学生应对本人表现写一份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及努力方向。

2.班级鉴定:分小组,对每位学生的表现及个人总结进行评议,将小组评议意见填入《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计分表》中,由班委会讨论并写出班级评语,交班主任审定后,填入班级考核小组意见栏内。

3.评分: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档案记载及班组鉴定意见,依据条例进行评分。并填写好《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计分表》。

4.审核: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各班的《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汇总表》,并根据实际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审核后在全院公布,并一式两份保存。同时,将填写完备的《计分表》加盖院公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奖励加分、扣分条件只适用一次。兼任数项职务者,只取最高一项加分;同一作品、活动或竞赛获多项奖励者,只取最高奖项加分,不累加。

第十七条 校级学生干部的工作绩效由校级管理部门鉴定;院级学生干部、社团负责人等的工作绩效由院分团委鉴定;系级学生干部的工作绩效由院分团委、各系(部)团总支鉴定;班级干部的工作绩效由院分团委、各系系(部)团总支和班主任鉴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北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另附:

附件一:《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计分表》

附件二:《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汇总表》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二○○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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