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责任追究_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6:22: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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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选人用人工作质量,从而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把责任追究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

第三条条 违反《干部管理制度》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四条 控股集团和各子集团董事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责任追究,各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集团及子集团各部门、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子集团董事会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人事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人事工作小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编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特殊情况下,经控股集团董事长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的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干部选拔任用的;

(二)不配合考察小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提供的干部档案、品德和记录等资料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本单位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审核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员工反映强烈的;

(六)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小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干部考察的;

(二)不如实向人事工作小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的;

(三)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四)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五)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六)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七)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九)在任前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有问题,未进行调查核实或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继续任用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监察机构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考察小组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五)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调整人选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员工反映强烈、造成较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员工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后退处理,后退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降职、撤职、免职和劝退等。对于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撤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第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控股集团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另见其它规章。颁发日期: 二○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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