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科技创新工作管理规定_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0:10: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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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科技创新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技兴企”战略,建立健全公司科技创新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工作包括:科学研究试验、技术开发(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管理软件的研制和信息资料、资源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工法开发,技术引进,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专利的申报与保护,学术、技术著作出版,学术交流,科技学会和协会活动,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和验收,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与申报,优秀科技论文的评审与奖励等。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以服务生产经营、紧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向、适度超前为原则,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科技攻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的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是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包括:

制定企业科技发展规划,确立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思路;

完善科技工作管理体系,制订科技工作目标;

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监督审批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

领导企业员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充分挖掘企业员工队伍的智慧和潜力,开创企业科技创新局面;

指导企业工法管理工作,为各项目部工法开发、应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领导本企业科技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技术队伍;

指导企业科技信息的收集、建库工作,组织内部技术交流活动,积极参加外部行业信息交流活动; 对本企业的科技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表彰奖励在科技创新方面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第五条 工程技术部为领导小组的下设办公室,是为领导小组提供有关科技创新工作决策、咨询和办理科技创新工作事务的工作机构。其职责包括:

认真贯彻国家科技创新政策、法规和集团制定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办法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科技创新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编制本单位科技创新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控制调拨本单位科技创新经费;

组织本单位科研立项的申报工作,办理和签订集团公司科技创新计划的科研项目合同,并依据合同控制本单位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进度;

负责本单位承担的集团公司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验收)、成果登记、资料归档、科技进步奖申报资料等的准备工作,组织落实本单位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组织本单位自立项目的立项、经费控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检查、指导本单位所属部门的科技创新工作,并对各部门的科技工作进行考核;

协调处理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负责向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呈报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统计资料;

负责组织完成和呈报本单位的科技创新工作总结;

负责科技工作的内外部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是项目科技创新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其总工程师是科技创新工作具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代表第一责任人分管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的科研攻关和技术推广等的现场组织、管理、协调等,并负责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有关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章科技创新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 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公司技术部联合试验中心、机调中心、设备材料部编制公司年度创新科技计划,于当年3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计划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内容、关键技术、预期成果、结合工程情况、经费计划、进度计划、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研究起止时间等。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依此计划由各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八条 科技创新立项与项目(课题)管理。为确保科技创新项目取得最大成效,申报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

1、工程中急需解决的难、新技术问题。

2、紧密结合生产经营,且经济效益显著。

3、有利于确保企业技术优势,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4、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及保护环境且效果显著。

5、对企业长远发展和技术领域拓展有重要影响。

6、有利于企业科技人才培养。

7、顾客关注的疑难技术问题。

第九条 科技创新项目包括三类:

1、A类项目: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担的由省、部、国家或社会投资的科技创新项目,由集团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科研合同或下达了科研项目任务书的项目。

2、B类项目:由集团公司投资并列入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年度计划的科技创新项目。

3、C类项目:由我公司立项并自筹经费的项目或者由我公司与合作单位共同开发的项目。

第十条 立项程序:

1、A类项目:公司接收了集团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集团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即立项。

2、B类项目:每年2次,上半年3月15日前、下半年7月31日前,由工程技术部组织,按规定格式填报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申报书,报集团公司质量技术管理部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工程技术部代表公司与集团签订项目合同。

3、C类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工程技术部递交项目申报书,由工程技术部递交科技领导小组审核,经批准立项后实施。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实行合同管理制:

1、经批准的A类和B类项目由工程技术部代表公司与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工程技术部依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控制。C类项目由工程技术部与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并由工程技术部管理和控制。

2、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拨付由工程技术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合同拨款计划填写拨款通知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拨款。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项目实施项目责任制:

1、工程技术部组织成立项目部,向科技领导小组推荐任命项目组长,与项目组长签订项目创新责任书。

2、由项目组长组织成立开发项目部,并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工程技术部提交项目实施大纲。每月将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呈报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可随时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和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对A类和B类项目,由工程技术部向集团递交项目实施大纳,每月向集团质量技术部汇报合同执行情况。

4、A和B类科技创新项目完成后,由项目部填报项目完成情况表,并整理出全套技术资料3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1套,交工程技术部。由工程技术部向集团质量技术部提交项目鉴定(评审/验收)申请。集团质量技术部负责组织审查和组织项目成果鉴定(评审/验收)并制发相应的文件和证书。

C类科技创新项目完成后,由工程技术部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评审/验收)。C类项目达到较高水平且效益显著的,由工程技术部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公司科技领导小组组长为创新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并负责履行合同的职责和义务,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批准。工程技术部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二责任人,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大纲并监督大纳的执行,协调该项目各成员间的分工与进度。项目组长为第三责任人,负责按照进度组织实施项目开发、试验研究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科技创新经费与管理

第十四条经公司的科技创新经费包括上级拨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科研经费均由公司工程技术部统一管理控制,并按项目实行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科目:工费、差旅费、材料费、试验费、仪器设备费、计算费、外协费、查新费、文本印刷费和鉴定(评审/验收)费、专利申请费、报奖费等。

第十六条 A类、B类项目依据付款计划向集团公司申请拨款,由工程技术部控制拨款的使用。这两类的科研项目的20%(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留)在项目鉴定(评审/验收)合格后拨付。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跟踪收回。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每个项目应在半年进展情况表中报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应提交经费决算表报工程技术部审核,合可后盖上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增加经费的项目,由工程技术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经费支出明细(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申请增加经费额度的书面报告,经科技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呈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集团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后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按补充合同规定拨付经费。

第五章成果管理(鉴定/评审/验收、奖励)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项目完成后的成果鉴定(评审/验收)、制发证书、成果登记、资料归档、成果奖励及推广应用等,是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A类项目和B类项目完成后,由工程技术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审或鉴定申请,并报送全套成果技术资料3份及相应电子文档和多媒体资料各1套,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鉴定(评审/验收)。符合建工师、兵团级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准备全套申报资料(包括多媒体资料),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申请鉴定(评审)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的申请和申报工作,由工程技术部统一组织。获得集团公司、建工师、兵团和国家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奖金应按参研单位和参研人员对项目成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奖励,按《兵团建工集团科技进步奖励办法》执行,申报建工师、兵团(部)级或国家级的科技成果奖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办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关键。凡经鉴定(评审/验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领导小组负责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关键部分,属于企业秘密,必须依法并按公司有关保密制度加以保护。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成果,由工程技术办依法申请专利保护,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专利申请的费用可在该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A、B类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技术、工艺、材料、产品、软件、文件、资料等),其权属归集团公司所有。C类成果属我公司所有。未经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传播。

第二十六条 属公司所有的科技成果需向外转让时,必须经科技领导小组批准,转让技术成果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公司将按有关政策的规定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

第六章科技创新工作检查、统计、总结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程技术部应经常检查各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计划完成情况,科技投入和经费使用情况,科技创新项目进展情况及效果,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等。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改进。

第二十八条工程技术部每年6月和12月将本单位的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包括计划、经费、执行情况、成果、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情况等)汇报本单位科技领导小组和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当年12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汇报材料经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集团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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