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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
摘要: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项目存在系统安排冲突,英国和美国的机制体制安排模式是“第一个系统模式”,即成立仅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董事会;而中国采用的是“双系统模式”董事,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存,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完备,按照股票监事会的要求,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已经设立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基本上成立。但相应的法律法规仍然有待健全,在现在的系统中,大多数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作用。本文分析中国特殊国情所解释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背景,指出了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现状和实施过程中暴露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正确合理地定位独立董事的职能,主动地提出建议。
关键词:企业管理,独立董事,权利
1制定独立董事制度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兴起并在公司控制模式方面形成重要特点。机制体制以及英国和美国的国家权力都是一体的模式,即公司只设置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没有独立的监事会,董事会全权负责公司的每一个重大决定以及股东大会[ 1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高度分散从而导致事实所有者遗漏,并进一步导致业主监督疏漏。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的心理,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的监督是非常微弱的,造成“内部人控制”生产的现象。为了克服管理团队滥用权力侵犯股东利益的缺点,完善董事会的功能,增强董事会代表的利益的中立性和广泛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要求在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随着各个系统和监管的逐步完善,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独立董事制度正式成立于美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后一些发达国家也开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背景
中国采取“双系统模式”,即董事会和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会平行存在,二者地位相等,监事会并没有重大决策权,也没有权力任免。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合理数量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依据法律规定。”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决定了其行为很难独立,它只能是董事会的附着物,执行管理层和监督层的命令。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管理结构存在很多问题。代表国营权利和贡献者受不确定的利益,国家的权利和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公私合营上市公司存在“一股是独大”的问题,董事把主要和控股股东代表作为核心,缺乏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管理,此外监管部门不监管迟钝,在中国中小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的管理结构,而成立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
青岛啤酒于1993年发行H股,并已按照香港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两名独立董事,从而成为国内第一家引进独立董事[ 2 ]的公司。该H股公司率先应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于1998年设立独立董事。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 [ 3 ])。这是关于在中国的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第一个法规文件,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正式和全面的成立。“指令”规定,截至2002年6月30日[ 4 ] 董事会应设立至少两名独立董事;截至2003年6月30日,整个董事会应有至少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9月11日颁布了用于进一步规范的 “上市公司控制的标准(草案)”(以下简称和“控制标准”),规定如果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那么公司董事会中应包括至少一半的独立董事。
3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现状及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6月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的1250家上市公司中,1244家上市公司已分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总人数达3839,平均每家公司达到3个以上。在这1244家上市公司中,有800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1/3以上,占总数的65%;有1023家公司有超过董事会1/4的独立董事,占总数的82%。根据人数,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已经分配要求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已基本实行[ 6 ]。约55 %的独立董事说他们几乎亲自参加上市公司的每一次董事会;约31 %的独立董事说他们会亲自参加超过2/3的董事会,综合以上两种情况,约86%独立董事能够做到在参加董事会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至少达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
在实施过程中,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操作面上存在很多问题,并不是十分令人满意,原因在于很多方面。首先,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指令”规定,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但其固定的具体措施,如具有独立董事的资格的人,以及他的权力和责任不够正式,数量不足。中国的部分启用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其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因为每家上市公司规定是不同的。并且 “指令”没有规定股票证监会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拥有免责的法律地位,没有必须进行的问题。因为中国实行的是 “双系统”模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这样就一定会造成这种监事和独立董事并存的情况。关于独立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定位和协调功能,“指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指令”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谁持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出的股票超过1 %的股东可以单独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当选为确定由股东大会审议。
“指令”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持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出的股票超过1 %的股东可以单独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确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大股东拥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优势。分散的少数股东不仅难以提出自己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即使提出自己的候选人,也很难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大股东在控制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罢免方面具有优势。根据上海证券报调查,约63 %的独立董事是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超过36 %的独立董事是由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而持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发行股票超过1 %的股东提名比例非常少,都是由其他监事会成员提出的[ 8 ]。结合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观看控股股东的一般情况,很大程度上持有公司大部分股权的股东控制着独立董事的提名。因此,许多独立董事提出建议并宣称:即使独立董事尽最大努力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但这种由大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总是让别人怀疑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指令”规定,“上市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提出预案,由股东大会批准”。大股东有可能凭借其控股地位控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易贿赂大股东,就无法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必须拥有如管理,审计,财务会计,金融,法律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合适的企业和商业经验。而中国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一般知识结构是单一的,绝大多数是技术研究和经济学家。独立董事的主体是从事专业经济管理的教师和研究人员。而一些上市公司为追求名人效应,聘请社会名流担任独立董事,把独立董事作为得到了所需投资者相信的手段,而忽视了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据调查,44%的独立董事来自于高校或科研机构;有26%的独立董事是从如会计师,律师等转行的;26%的独立董事来自企业管理层[ 9 ]。与著名经济学家采取独立情况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之初相比,企业管理人员的比例大大提高。加入了独立董事的拥有企业管理实践经验人多了,以便独立董事在管理公司方面发挥更多实际功能,但目前这一比例仍然过低,有待进一步提高。
独立董事的权力有名无实。约33.3%的独立董事说,董事会表决时从来没有投弃权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说,从来没有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层管理团队等提出异议。超过70%的独立董事说,从来没有行使或未来计划行使中国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给独立董事的“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建议举行董事会会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的某些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或独立调查”的权利;约90%的独立董事说自己从未向公司董事会计划,建议,聘任或会计师事务所;有94.4 %的独立董事从未在股东大会举行前表达自己的意见计划或向股东披露或收集。“指令”虽然规定了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比如包括董事的提名,任免,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项目,但如果意见不被采纳或不被理解,独立董事没有任何挽救措施。如果独立董事的职能和权力不能正常行使,除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透露有关情况,独立董事没有其他保障措施。独立董事能够掌握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在获取信息的渠方面,有超过40%的独立董事,通过公司发布的自愿管理,财务状况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38%的独立董事曾直接向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人员询问有关情;约12%的独立董事表示,他们可以信任由专业机构研究和分析公司的财务报表,红股,以及有关贸易;只有少于10%独立董事的说,他们通过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工人,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公司的其他董事[ 10 ]交流获得上市公司的有关情况。仅仅依靠董事会议上发出的材料,管理报告和披露信息,是无法了解上市公司和企业的真相的。一些独立董事大多只听取,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和重大决定,其观点仅能起到咨询的作用。至于独立董事工作时间的规定,只是每年15个工作日以上。这样的时间安排不能保证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4对策和建议
中国公司的管理形式和英美在本质上存在差异。对于中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必须建立法律基础,使独立董事制度有法可依,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设计出适应中国具体环境条件的独立董事制度。立法部门应修改为''公司法“或”证券法“,增加有关独立董事的条款。明确规定独立董事提名,选举和任免程序,规定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权利范围和管理的正确程序,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免程序和任期,工作时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程序,决定任命和罢免资格等条款等写入该公司由律。除此之外,“指令”通过大幅度修改严格执行董事独立资格条件,建立组织,如“独立董事协会”,可以考虑选用独立董事的资格考试制度,建立独立董事的人才库,实施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双向选择制度。使独立董事的操作规范化,明确经营责任,建立独立董事成绩评价体系,实行绩效工资。扩大董事独立权力,如财务检查决定权,重大决定否决权,检查有关贸易权等等。定义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独立董事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规定如果工作中出现因违反义务引起的错误,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除了罢免独立董事资格,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其次,定义了独立董事和劳动主管部门的负责领域,原因在于中国和英美公司的管理结构不同,就公司监督机制的法律框架而言,应结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独立董事属于董事会的内部管理组织,参与董事会的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制衡公司高层管理团队,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属于提前监督。监事会的监督在事后,这是除了董事会与公司及其监督机构的并行的机构,不参与董事会的决策。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帮助上市公司提高法律意识,监督和检查的控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向董事会例如资产分配资产,公司基于重大决定的发展战略决策,科学监管被经理的喜好和偏袒程度的影响的决定,检查,制衡和评估,利用其相对超脱的地位,在重大事件中监督私人利益,保持决定的“独立性”。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应定位于金融监管和合法性的监督,享受相应的调查权,公司财务状况的咨询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等等。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监督公司董事,适当监督高层管理团队的经营决策,有相应的代表公司保障起诉的权利。只有区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系统安排保证两者之间的和谐,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三,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的鼓励和约束机制。为了刺激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订和执行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成绩的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作为每家上市公司的参考,从而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个人声誉系统。在薪酬机制刚面,应提高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规定独立董事的薪酬和内部董事及经理的薪酬不发生关系,防止二者因利益相互关联而相互“勾结”。董事的独立薪酬可分为固定和浮动两部分。前者根据薪酬标准和行业标准直接由上市公司支付;后者根据“独立董事协会”履行义务的情况,由中小股东同意后由上市公司决定。所采用的基本收入有鼓励短时间的特点,应该遵循参与公司活动的数量和时间。但可以补偿其机会成本,以激发其参加各种重要活动和会议时间。持股权已经存在了很久,即给董事一定的持股权,可以提高监督企业管理的效率,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保证其真正对所有股东负责。在约束机制方面,首先应保证法律和法规对独立董事的约束,应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作用等等写入相关法律,以防止独立董事滥用权利,越权行事,或是和某个内部董事勾结。其次,应抑制独立董事的基本风险,一方面让独立董事支付一定风险数额的钱,承担因监管造成的责任;在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持股权来约束独立董事,公司股价下跌或破产将会给独立董事的利益带来损失,利用持股权分红股票时这又是一种鼓励。
第四,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避免独立董事怯于行使权力。首先,将选择性地建立一套独立的,不中断的独立董事聘用机制。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功能的前提是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和个人意志的独立性,对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建立一套有效关联激励机制,提供相应的控制诱因,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创造完备的法律环境。可供选择的合适的选举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通过设立独立董事任命,促进委员会产生;第二, 通过股东会议选举;第三,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命,当然任命的独立董事必须符合的条件。但无论以哪种方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时应该实现竞争性选举。为防止独立董事成为大股东的“傀儡”,应避免现行法律在股东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份额选择和确定有关独立董事的利益的特权。任命独立董事应通过正式的程序,而且应该有理性的任期。定义独立董事的资格。首先,应该有独立的身份,应该从与公司“有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中产生;其次,拥有足以独立履行其职责的个性,品质,经验和能力等。股票监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此外,必须拓宽独立董事获得信息的渠道,除了听取的管理团队的报告,阅读董事会议上发出的材料和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独立董事应拥有以下权利,包括随时通过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全面审查财务事务,有关的贸易以及公司接触的主营业务,保证独立董事能够掌握必要的信息,以制定独立政策。
总而言之,完善中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管理结构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独立董事的作用,权利,义务和鼓励机制根据中国的特殊国情合理合理化,促进公司管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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