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87_国税局增值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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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97号 【发布日期】2010-03-04 【生效日期】2010-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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