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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合格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意见并经全国教育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拟定於2006年对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第一、二批试办院校进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合格评估。安排意见如下:
一、评估目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通过评估了解试办工作情况,总结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经验,积极探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规律,进一步优化培养方案,促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由试办阶段向正常工作的及时转化。
2、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通过评估进一步确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普通高师院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加大学校投入力度,加强建设,切实解决好培养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提高质量。
3、全面了解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目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办学条件、能力与发展思路;了解地方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对高素质中小学教师的需求,为国家制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
4、进一步强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各级政府的积极支持,促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发展。
5、坚持正确的导向性。评估要把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注意力引导到充分体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特色与注重培养质量的正确轨道。
6、本次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原则。在保证评估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简便,经济。
二、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评估对象为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第一、二批试办院校。
三、评估性质、依据、工具及办法
1、本次评估为教育合格评估、形成性评估。
2、评估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通知”(学位办〔1996〕25号)和全国教育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下发的规范办学文件和组织研制并审定的参考性培养方案。
3、本次评估工具为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研制并审定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评估方案”。
4、本次评估采取院校自评与专家组评相结合的办法。
四、评估工作程序
1、研制评估方案与评估工作安排意见(草案)。完成时间:2006年3月10日前。
2、提交2006年教育指导委员会3月北京工作会议讨论,征求专家及试办院校对“评估方案”意见,修改后定稿。
3、报国务院学位办审定并下发文件给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培养单位于2006年9月—10月按评估方案要求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于2006年10月31日前(试评院校10月15日前)以文字和电子文档的方式上报教育部学位中心。自评报告应包括主报告和辅助报告,主报告围绕各个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办学特色、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汇报,字数不得超过3000字;辅助报告要涉及评估指标体系的各个方面,并注明每一完整部分内容的表述针对指标体系的哪一项内容,如A1-B1。两个报告要报送秘书处。同时,各培养单位在接受评估时而提交的有关材料和表格,要做指向标注,注明该材料和表格是指向哪组指标的哪一项指标的材料,如A1-B1-C1。院校要高度重视自评工作,要认识到自评是学校对自己工作进行自我认识、自我反思的基本手段,也是学校自我诊断、自我矫正、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提高的过程。
4、教育指导委员会2006年年会成立评估专家组,确定4所试评单位(年会研究确定试评单位为华中师大、广西师大、首都师大和山西师大)。召开评估专家小组组长会议,审议试评院校自评报告,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和要求:2006年11月上旬。
5、全国评估专家组长组于2006年11月中旬进行试评估。2006年12月上旬,专家组长组召开碰头会,根据试评情况,重新统一思想,审议院校自评报告,2007年上半年开展对其他25所院校的评估工作。评估步骤分为听取报告、检查材料、走访座谈、提出问题、点评工作等程序,形成评估报告并报秘书处。
6、秘书处形成本次评估的综合报告,送主任委员、付主任委员、秘书长及评估专家组组长审阅、修改后报送国务院学位办。
五、关於评估指标体系
1、依据本次评估的对象、性质与目的,确定评估指标,力求科学、客观、全面、合理,涵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主要环节与内容,力求能反映试办院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整体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具有层次性、可以分解,且操作简便、可行。
2、评估指标体系应征求试办院校意见并被认可。
3、评估指标的权重与分值参照六院校评估课题研究报告中所确定的权重系数与分数,并听取试办院校主管部门与专家意见后确定。
六、评估结果的处理
自评阶段试办院校须按指标体系作定量评估,但结论以定性为主。全国评估专家组对所评院校作定性与定量评估,不选优、不排序,但划定合格和不合格格次。为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可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系列报导材料,在有关报刊上发表。
七、评估专家组构成1、试办院校自评阶段组建学校评估专家组,成员由研究生院(部、处)领导,校内有关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教育学科专家特别是教育评估专家,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
2、全国教育硕士评估专家组由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部分试办院校主管部门领导(具有正高职称)组成。
共分6个小组, 每组人数为5人。
①东北组(包括哈尔滨,东北,内蒙,沈阳,辽宁师范大学5所院校)②华北组(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师范大学4所院校)③西部组(陕西,西北,四川,西南师范大学4所院校)④中部组(湖南,江西,河南,安徽师范大学4所院校)⑤东部组(曲阜,南京,华东,上海师范大学4所院校)⑥南部组(云南,华南,福建,浙江师范大学4所院校)
八、评估经费
1、院校自评应有专项经费,学校自行划拨或筹集。
2、全国评估经费分两部分:专家组旅差费(食宿行)由被评院校负担,评估专家劳务费用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评估处从向评估院校收取的评估费中统一支付。
九、其它
1、本次评估在教育指导委员会直接领导主持、指导下进行。作为内部评估力求做到客观、公平、公开,防止出现本位与自我保护等倾向。
2、评估专家要自律,要熟悉评估指标体系,遵守评估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3、试办院校领导与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评估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对待;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搞不规范的行为;要注重实效。
秘书处 2006年8月20日附件:
评估小组组成名单(初定)
一、总负责人:钟秉林(北京)、叶澜(华东)
二、各组组长及人员名单:
(一)东北组
组长:张斌贤(北京)副组长:阴国恩(天津)组员:蒋春澜(河北)、梁景和(首都)、杨启亮(南京,外请原委员)
(二)华北组
组长:马云鹏(东北)副组长:万明钢(西北)组员:韩增林(辽宁)、王选章(哈尔滨)、李章泉(山东,外请)
(三)西部组
组长:卢家楣(上海)副组长:石鸥(湖南)组员:马重奇(福建)、周谷平(浙江大学)、何艳茹(华南,外请原委员)
(四)中部组
组长:张大均(西南)
副组长:张民选(上海教委)组员:康岫岩(天津南开)、吴康宁(南京)、李继凯(陕西)
(五)东部组
组长:钟秉林(兼,北京)副组长:刘登义(安徽)组员:范禄燕(北京景山)、傅维利(辽宁,外请原委员)、裴娣娜(外请原委员)
(六)南部组
组长: 叶澜(兼,华东)副组长:涂艳国(华中)组员:吴国通(北京小学)、戚万学(山东)、孙名符(西北,外请原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