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补充说明(级)_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系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6:16: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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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补充说明(2010-2012级)

一、品德评价部分:

1.第3条:校级学生组织(如校社团联、校科协)颁发的奖状酌情按院级加分。

2.第6条:凡学院组织的校赛集训加1分(如演讲赛、辩论赛陪练、运动会集训),凡学校组织的省赛集训加2分,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准。

3.第9条、第10条:自本学年起,寝室长加分、减分均不加倍。混合寝室,凡提供相应奖项证明的均可参照本学院测评细则加分。样板寝室每人+1.5分。

4.第14、15条:以教务办提供的名单为准。

二、能力评价部分:

(一)研究创新:

1.第1条:“挑战杯”课外学术作品竞赛、职业规划竞赛、师范技能竞赛等《学生手册》明确规定的学科知识竞赛均可加分。

2.第2条: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须提交复印件(刊号、发行号),由学院统一认定。在学术论文中相互挂名的,学院将酌情予以减分。

3.第2条:贫困生申报的资助项目(课题)不加分,结题获得优秀的按“课题结题”项目加分。

4.第2条:师范技能实践性项目、暑期社会实践课题等均按“课题结题”项目加分。

(二)专业技能:

1.第4条:师范技能等级以教务办提供的等级划分标准为准。转专业同学的师范技能考核,只加每学年规定考核的项目,不涉及个人补考和缓考的项目。交换生的师范技能考核,只加实际参加的考核项目,不涉及个人补考和缓考的项目。

2.其他:专业技能除细则列出外的(如钢琴6级、古筝8级)均不加分。

(三)社会工作:

1.第1条:课代表每学期加2分,累计不超过4分,同时担任多项课代表只计一项。寝室长和课代表不纳入考核体系中,同时担任课代表(寝室长)和其他学生干部的,按最高加分计算。寝室长由各寝室民主选举,由生活部提供的名单为准。与其他学院的混合寝室寝室长,由班级考评小组自行认定。

2.第1条:学生干部或班委任期未满一年的,学院酌情予以减分,原则上不能考核优秀。

3.第2条:职业生涯规划先进个人酌情降级按院级加分。

4.第2条: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集体荣誉加分全体成员减半。集体荣誉如果是全院所有参赛人员或工作人员一起获得的(暑期社会实践除外)均不加分,如优秀志愿者大队。以班级为单位或各自组队参赛获奖的,加分减半或只加核心成员且加分减半,由学院统一认定。

5.第2条:入选《“职业体验”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实践优秀实践报告集》每人次+2分;入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优秀调查报告选》但未获奖的,每篇+2分。

(四)文体特长及其他:

1.第1条:新闻报道等相关能力评价的内容上限均为30分。学生会新闻宣传中心全体成员均视为学生记者,所写报道需审核认定后再加分。

2.第1条:自本学年开始,在《金牧场》文学杂志上发表作品每人次+1分。

2.第2、3条:

全国英语竞赛按院级加分,其中特等按省级加分;全国作文竞赛按院级加分,每学年只计最高一篇;全国大学生汉字水平竞赛按院级加分;中国国际动漫节按省级加分。

三、其他说明:

1.本次综合测评的时间限定是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22日。鉴于上学年部分加分截止到9月20日左右,凡已在上学年加过分的一律不加分。

人文学院综合素质考评领导小组

二〇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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