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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民调解调查报告
1、调查内容:关于阳江市人民调解的概况
2、调查时间:2012/01/15~2012/02/013、调查人员:曾超亮
4、调查地点:阳江市江城区白沙镇
5、调查方式:咨询相关人员、实地考察、问卷调查
6、调查的过程、调查后的思考、建议和实施方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但是由于对这项制度性质和重要作用的认识不足,致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频率和深度不够,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村(居)民的认知感不强,认同度不高,对人民调解的有效性存在疑虑,遇到矛盾纠纷选择信访、选择诉讼的比较多。有的部门较多关注“公权力”的运用,而不注意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为了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群众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党代会报告指出,今后五年要加快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建设和谐阳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转发的《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并明确提出“依托司法所建立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综治委(办)的协调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按照综合治理、归口管理的原则,综合运用调解手段,建立矛盾纠纷的联合调解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为了确保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的落实,以及能让人民调解深入民心。
调查的过程:我利用寒假半个月的时间深入居民委员会,问访工作人员及群众。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在2012年1月15到2012年2月1号这短短的半个月里,我通过深入居民委员会里亲身经历几件关于人民调解的案件,并咨询相关的工作人员和前来需要调解的群众,听取他们的心声,并挨家逐户的做问卷调查。我了解到人民调解是基层司法所最繁重的工作,在农村实施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各种困难阻碍着人民调解的发展,使得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深入民心,难以服务于群众。以下几点是我在调查过程中所了解到的:
1、通过深入人民调解委员会,我了解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是司
法工作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只有做到便民利民、效率高、效果好,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才能深受群众欢迎。但是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里调解人员不足。人调委员会名义上由3至4名委员组成,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往往只有1至2人,另外村级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甚至个别的还是兼职的,其次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的不足,对于积极地处理民众的问题、纠纷起了很大的阻碍,使之不能有效地为人民服务,没有足够的资源来为民众排忧解难。再次由于人调委员会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不科学,农村人调委员会相关部门往往各自为政,协同配合不够,未形成工作合力。人民调解机制联络不畅、范围不广,缺乏正常的联系沟通渠道,工作联系的紧密程度往往取决于彼此间熟悉程度。机构设置不科学,容易导致交接和监管环节衔接不够。同时,人调委员会相关领导对群众的案件不够重视,甚至敷衍了之。
2、通过问访群众及调查材料的整理中得知:部分群众对人民调解这个处于模糊概念,甚至个别完全不了解,大部分群众只觉得有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找公安,即使有部分群众对人调委员会有所了解,但却认为人调委员会工作“职能软”,认为人调部门没用,帮不了自己,对人调委员会的作用不够认同。根据2011年阳江市各级人调委员会组织受理的案件1897件,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3975件。这反映了不少人对诉讼的依赖。对人民调解的认识还不够。
3、另外则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还有不足,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所指导管理履职存在的实际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指导管理部门。实际中,司法局难以组织实施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和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等工作。调解相关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均在司法局、司法所,因司法局单位本身职权弱、职级低,司法局缺乏着指导管理的职权和力度。
建议和实施方案: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各种体制、观念和利益的碰撞,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严峻考验,人民调解具有便民、亲民、利民,有效梳理社会矛盾,及时调处纠纷,维护群众权益等独特的优势,做实做强人民调解,通过调查表明,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很好的发挥,基层人民政府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差距。在调查期间,我通过上网了解及咨询相关有经验的人员,并结合我市农村人调委员会在发展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以及响应加强“和谐阳江”的基层行政工作建设的号召。我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以后的工作有以下几点建议和实施方案:
1、建立完善保障机制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条件。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为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应配套调解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调解经费区司法局专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要在全市建立人民调解员补贴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改善调解组织工作条件,为建立人民调解为基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造良好条件
2、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面对新时期民间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要解决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村居(社区)委会应设立人
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乡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因此,要结合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加强、巩固和完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并大力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为此,要支持司法局组织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工作,并通过吸纳一批懂法律、业务精、年轻的人员充实、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认真开展调解人员的清理登记工作,登记备案,确保性质和形式统一,规范管理。选调在当地群众中威望高、人品好,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各级人民组织的调解员。
3、加强人民调解宣传,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成效,让人们深入了解人民调解的意义。要积极围绕调解工作,坚持联合市区的政府部门、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进行法制宣传,在辖区的中小学、社区、村委会、厂场建立人民调解宣传联系点,定期到联系点开展人民调解宣传、举办专题讲座等活动,通过就案讲法、开展咨询、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途径宣传人民调解。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逐步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对做出突出成绩的调委会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扩大调解工作的影响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争取社会各界进一步理解、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鼓励和引导群众更多地运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4、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工作的格局。强化人民调解指导管理。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司法局应强化人民调解指导管理。①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②组织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工作以及志愿者和信息员队伍建立。③系统明晰村居(社区)、企事业、行业协会、居住小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受理纠纷范围、工作流程。④明确人民调解工作一些概念上问题。⑤强化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司法所应该准确把握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规范人民调解程序,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审判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协调,注意发挥人民调解在审判过程和处理群体上访事件中的作用。
调查后的思考: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合理地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便于把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地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用较少的精力和投入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这次的调查。我了解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