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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厦门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第二条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将作为学生在校学年表现的鉴定纳入学生档案,也作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即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以及“三好生”、“优秀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评选的主要依据。参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当年度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1、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
2、必修课或限定性选修课出现补考或重修;
3、在校园网等网络媒体上发布或转发不当言论,引发负面影响;
4、受学院通报批评1次以上不参评荣誉称号,2次以上者不参评奖学金。
第三条测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科技学术能力和素质拓展、社会工作及实践能力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百分制计分,各测评项目满分值分别为:政治思想素质与纪律意识,7分;学业成绩,75分;体育锻炼与竞赛能力,5分;科技学术能力和素质拓展,6分;社会工作及实践能力,7分。其中政治思想素质与纪律意识、体育锻炼与竞赛能力、科技学术能力和素质拓展三项的最高分值允许最高另加2分的浮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各类比赛、活动均要求进行登记,以作为综合测评的依据。
第二章测评的程序
第六条学生根据测评条例,认真填写《综合测评个人登记表》进行自评,由班级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进行审核,再由团总支成立评议小组,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进行复核,并进行公示。班级评议小组一般5—9人,由班长、团支书、若干班委和若干普通同学组成,团总支评议小组9—11人,由团总支书记、若干名团总支委员和各班班长组成。评议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交学院学生工作组讨论处理。
第七条对学生的社会工作分将采用分层评定的方法。具体如下:
1、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学生会、团总支统计并公示上一学期相关资料;并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完成统一操作的项目,报院学生工作小组,下发各班;
2、第二周内,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团总支书记、副书记的社会工作分将由学生工作小组的老师作综合评定;
3、第二周内,学生会各部长及各班班长的社会工作分由学生会主要干部来评定,系团总支各部长及各班团支书的政治思想素质分由团总支主要干部评定,并交学生工作小组审核后,下发各班。
4、第二周内,各班班干部及其它同学的测评分由各班班级评议小组组织评定。
5、每学期第三周内,测评的基础工作应该完成,附上奖惩加减分详细说明,上交班主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时,党员由党支部审核。审核结束后在班级公布,收集 1
反馈信息。
6、第四周完成测评,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班主任,班级各留底一份。
第三章测评的实施
第八条政治思想素质与纪律意识(基准分5.5分,最高分7分)
政治思想素质一般最高不超7分,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最高可突破到9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和政治时事学习(包括党团生活、团校学习、团员评议、党章和邓理学习小组学习等活动)。(基本分3分)
(1)党员主要以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及出席各种有关会议的考勤状况为标准。每次无故缺席即扣0.3分;若未能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应酌情扣分。此项由学生党支部操作,可扣至0分。
(2)团员主要以是否参加党章、邓论学习小组的学习及团支部活动为标准。每无故缺席一次即扣0.3分,团员评议缺交自评小结的扣0.5分,由系团总支组织部根据各团支部组织委员提供的数据统一操作,可扣至0分。
(3)非团员须参加团组织各项活动,参照本条(2)项加减分。
(4)所有由校、院、系组织的时事政治学习缺一次扣0.3分,此项由各班级统一操作, 可扣至0分。
(5)在参加政治学习活动(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团校教育)中受到学院表彰(被评为优秀学员)加0.2分;政治德育课程学习成绩85分以上每门加0.2分,不及格每门扣0.2分。
(6)在入学军事训练中,被评为校军训优秀学员,加0.5分。
(7)被评为年度先进集体称号(如团总支、班级、团支部、团队等)的,该集体成员均按省部级及以上、校级、院级分别加1、0.6、0.3分;同时拥有多个集体荣誉,只选最高等级记分,不累加(如同时评为红旗团总支、红旗团支部,不累计加分,只记一个)。集体被评为最差或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处理,该集体成员均按校区以上级别、学院级别分别扣1分、0.5分。
(8)优秀团员、单项奖学金等校级评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作为另外的加分条件。
2、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搞好内务卫生。(基本分1分,最高分2分,最低分负2分)
认真执行、遵守生活社区规章制度,文明住宿,保持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保持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可得基本分0.5分。
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评为周优秀宿舍的每次加0.05分,最高加0.5分;被评为周不合格宿舍的每次减0.05分,最高减0.5分;获得校或院级年度最佳宿舍称号,加0.5分;获校或院级年度最差宿舍通报,扣0.5分。
3、学习态度端正,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基本分1.5分,最低分负1.5分)每旷课一节即扣0.1分,迟到(或早退)四节按旷课一次论处。校、院、系要求必须参加的讲座、会议等,未经请假而无故缺席者每次扣0.1分。
由院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和各团总支根据缺课记录及活动点名记录统一操作扣分。
第九条学业成绩(最高分75分)
学业成绩项目得分最高为75分,除特殊情况外。具体课程成绩以教学秘书提供的为准。
1、个人学业成绩得分=成绩加权平均值×0.75。(成绩加权平均值=∑[各科成绩×各科学分]/∑各科学分)。以年级为单位计算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值;实验等以四级记分的课程优
以90分,良以80分,及格以65分,不及格以50分计;体育成绩及英语课成绩因分班差异大不计算在内;课程考试不及格以不及格成绩计,不计重修后的成绩;参评的选修课经各班班委提议,由班主任讨论决定。
2、英语考级另计加分:CET4成绩[425—499]分,加0.5分;CET4成绩500分及以上或CET6成绩425分及以上,加1分(每年取历史最高分计算)。
第十条体育锻炼与竞赛能力(最高分5分)
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育课程成绩合格且体育锻炼符合达标测定要求,则获基本分2分。根据实际表现,按以下情况酌情加减分数,不同项目可累加:
1、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体育竞赛每项加1分,取得前四名另加1分,获得五到八名另加0.5分。
2、经过选拔代表学院参加校运会主要竞赛项目加0.5分(参加多项另加0.1分);获个人前四名,另加0.5分,五到八名另加0.3分,获数项名次,可累计加分;参加校运会集体项目加0.1分,超过两项集体项目的最多加0.2分,获奖每项另加0.2分,集体项目个人总加分累计不超过0.6分。
3、经过选拔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及以上其他类体育比赛(比赛项目在学校全年总竞赛记分项目范围内),每项加0.2分,多项多加分;获前四名或比赛一、二等奖加0.5分,获得五到八名或三等奖加0.3分;同一赛事取得数项名次,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参加厦门国际马拉松全程比赛并完成者加0.4分,参加半程比赛并完成者加0.2分。
4、广播操、啦啦操参赛队员加0.3分,获得团体第一至第四名另加0.5分,获得团体第五至八名另加0.2分。
5、参加本学院组织的体育比赛,加0.1分,取得前四名可加0.2分,五到八名可加0.1分。
6、以上各项替补队员得分减半,领队、教练、队长额外加0.05分。
7、未能取得体育课合格成绩和体锻达标成绩,扣1分。
第十一条科技学术能力和素质拓展(最高分6分)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社团组织的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包括讲座、竞赛和演出等),每人每学期参加2次以上集体活动,可得基础分3分。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分(其中,加分系数一等奖为1,二等奖为0.8,三等奖为0.6,优胜奖为0.4,比如,国际级竞赛二等奖得分为3*0.8=2.4分)
科技学术能力和文化素质拓展项一般最高分为6分,若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奖者可酌情加至8分(需经过辅导员老师审核,院学生工作组审批)。由团工委主办,校区学生会、校区社联会、校区青年宣传中心、校区艺术团承办的活动以校区级别计算。社团承办的各类竞赛活动以团总支级别计算。
1、科技竞赛获奖:国际级或国家级加3分,省部级以上加2分,校区(校)级(包括学院举办面向全校的比赛)前三名加1分,其余名次加0.5分;学院级别竞赛获奖者加0.3分;系或团总支内举办的活动,获奖加0.1分;同一内容的不同级别比赛,加分时只计算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2、在各类文化(如征文、演讲辩论、主持人、知识竞赛等)素质竞赛中获奖,省部级以上加2分,校区(校)级(包括院系、工作站举办面向全校的比赛)前三名加1分,其余名次加0.5分;学院级竞赛获奖者加0.3分;系或团总支内举办的活动,加0.1分;同一内容的不同级别比赛,分数只计算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3、参加文艺演出(包括组织保障人员):省部级以上1分,学校、校区、学院等一次0.2分,团总支(系)活动每次0.1,主办、承办、协办部门或团体的成员不得作为组织保
障人员加分;文艺演出获奖者按以下要求另行加分,省部级以上加0.7分,校区以上级0.4分,院级以下级0.2分。同一内容的不同级别竞赛,分数只记一次,不累加。校区艺术团成员参加演出不加分,另作为部门干事在第五条中加分。
4、社团活动:普通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加0.2分,院、校级以上加0.1分。第十二条社会工作及实践能力(基本分1分,最高分7分)
1、认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开学,在规定时间上交社会实践报告,可获得基本分1分。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未按规定上交社会实践报告,扣1分;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加1分,学校表彰加0.5分,学院表彰加0.2分,团队受表彰则个人加分减半。
2、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时间应达半学年以上),根据职务、工作绩效加分。工作出色者可酌情加分,由其任职单位的负责老师会同辅导员,根据工作表现确认加分情况,但不得超过0.5分;履行职责情况一般者,不得加分;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者,可酌情扣分,但不得超过0.5分。学生干部有兼职者,此项奖励分只取最高分。
(1)校区或学院主席团成员(含宣传中心主任,楼委会主任),团总支书记,加2.5分。
(2)校区或学院院学生会部长(包含有副主席兼任部门正职的副主任),团总支副书记,楼长,国防生连长、指导员,班长、团支书,加2分。
(3)校区或学院学生会副部长,团总支委员,国防生副连长、副指导员、排长,副楼长,加1.5分。
(4)院团委、学生会、团总支各部干事,层长,班委(除班长、团支书),国防生排长以下其他干部,加1分。
(5)担任党支部书记者,加2分;担任党支部副书记者、党支部委员者,加1.5分;党小组长加1分(支部设立在50人以下的班级者加分减半。)
3、担任学校报刊、《厦大青年》等校级刊物、厦青、网站等的编辑、记者、通讯员、学院宣传中心记者站成员等加1分(社团刊物的编辑、记者加0.5分),不再计算发表文章数量,其身份和工作表现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制作院刊、系刊担任主编加0.5分/次,担任副主编加0.3分/次。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献血)、志愿者活动,每次加0.1分,最高分为1分。
5、社团骨干(指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等核心骨干)加1分,所在社团获得校级(校区级)表彰另加0.25分。导游队成员按部门干事加分,不另计参加活动分。
6、国防生南京军区表彰以校级计算加分。国防生被评为“优秀国防生”或“优秀骨干”加0.5分。
7、个人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本学年内获得各种荣誉称号(除校优三、三好、优干外),可按省部以上、学校、校区、学院级别分别加3、2、1.5、1分(若获得多级荣誉称号,取最高等级加分),不累加。同一年度内同一类称号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累加,只取最高分;集体项目若得奖加分,替补成员减半。
第十三条因各种原因被院内通报批评扣0.5分/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此条例从发布之日起适用于本院2007级及之后的本科生。
第十五条此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二〇〇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