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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目标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目标量化考核管理工作,保证考核过程和结果公开、公正、公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目标量化考核管理工作。
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绥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目标量化考核参与单位,负责本地区动物卫生监督目标量化考核项目具体落实工作。
第三条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动物卫生监督目标量化考核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所长担任,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班子成员、7个科室负责人和14个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锦州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所、绥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综合科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目标量化考核坚持日常考核和年终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考核和年终测评各占考核结果的50%。
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实行按月绩效考核。第五条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动物疫病可追溯和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与管理等实际情况,制订每年度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目标量化考核实施方案。
参与单位应按照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目标量化考核方案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每年度本地区动物卫生监督目标量化考核实施方案。
第六条 日常考核以例行性检查和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全年对参与单位进行2次现场考核;以随机检查方式,进行1次现场考核。每次考核结果以通报方式反馈给参与单位。
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上报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信息和报表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季度直接考核。每次考核结果以通报方式反馈给参与单位。
第七条 接受国家检查或以书面形式介绍典型经验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当年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目标量化考核中增加30分。
出现行风事件的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取消当年参评先进单位资格。第八条 年终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会议和投票人员为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综合先进单位、动物检疫先进单位和动物卫生监督先进单位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按申报数量不超过70%的比例确定先进单位名额,并依据考核结果名次确定。
按照30%的比例,确定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先进单位名额。
未获得先进单位的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创新动物防疫监督和动物检疫工作的某个方面成效突出的,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确定为突出贡献单位。
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先进单位依据所在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推荐,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按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 代表辽宁省向全国介绍典型经验,为提升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社会形象,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直接确定为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先进单位以行政区划,按照4个以下(含4个)县区设立1个,5—8个县区设立2个,9个以上县区设立3个的比例,由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条件推荐,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后确定。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先进个人按照各市及所辖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数量,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布名额,由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按照条件推荐,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后确定。
第十三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先进单位、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突出贡献单位、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先进单位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先进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先进工作者,经网上公示无异议者,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获得动物卫生监督综合先进单位、动物检疫先进单位和动物卫生监督先进单位的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获得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先进单位将在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国家、省畜牧兽医局项目,争取相关政策时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目标量化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待定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责成相关科室提出解决建议,经委员会主任审定后,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应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