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肉类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全文)_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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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索取号:BS-2007-165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告知书

(集贸市场):

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集贸市场开办者,从事食品加工和非定型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悬挂经营场所醒目处。

二、集贸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张贴在经营场所醒目处。

三、建立食品索证索票验货制度,根据不同食品种类,索取相关供货商证照和产品证票证票。

四、禁止采购和销售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

五、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菜场亮检验检疫证明销售。禁止销售和使用病死猪肉、含有瘦肉精残留、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的行为。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猪肉、不出售、不转运。

六、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

七、设立食品安全告示栏,公布食品安全检查抽检结果。

你单位应对照上述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在2007年10月25日前将自查结果上报我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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