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中学限时办结1_沙溪初级中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6:11: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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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中学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作风、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益和服务水平,树立学校良好形象,为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以及外来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是指:(1)学校各处室依据有关法规和上级、学校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岗位职责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师生员工和外来办事人员咨询、办理有关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2)各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结、答复上级部门、校长室、各处室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第三条各处室及全校各教职工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限时办结制度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各处室、各教职工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各处室和班主任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削减前置性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对象。凡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确实一时不能办结的也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事项,由主要责任处室明确办理时限。

第六条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校长同意,方可适当延长。经同意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 结合学校实际,限时办结规定为:

(一)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或者有关会议(包括相关责任人参加的上级部门组织的会议、学校校务会、党员会、班主任会、教研组会

等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时限规定的,责任处室或责任人须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

(二)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或者有关会议(包括相关责任人参加的上级部门组织的会议、学校校务会、党员会、班主任会、教研组会等会议)决定的事项,没有时限规定的,如需进行调研后才能提出办理意见的,原则上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事项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服务对象办事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经办处室和经办人须承诺办结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办结或答复服务对象所请求事项。须提交学校研究或校长审批的事项,经办人要在当日内提交校长,并在校长批复后所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学校各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结、答复上级、校长室、各处室所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交办或请求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必须把交办或请求的事情应达到的数量、质量、办结时间说明清楚,否则其责任由交办或请求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承担。

(六)校外服务对象前来办事,接待的首位教职工,应该热情、诚恳待之,并对其咨询事项做好解释与答复,并视之情况将服务对象引见给相关负责人,否则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

(七)随到随办。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超过上级部门规定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超过规定、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对重大、紧急事项,相关责任人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三)在规定、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的;

(四)对学校安排的工作,顶着、拖着不办理且经查实,又没有不按限时办结或答复该工作的实际困难和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学校各处室及各教职工违反限时办结制的,每次扣本期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评价所得总分中的四十分之一,每学年度内累计违反限时办结制五次以上(包括五次),下年度校长将不再聘任该责任人的工作岗位;各处室和各教职工违反限时办结制,且被上级部门累计批评(包括口头批评)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或使学校在年终考核中累计失去两分以上(包括两分),每次或每分扣该责任人本期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评价所得总分中的二十分之一,下年度校长将不再聘任该责任人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一)本制度出现的“服务对象”一词是指上级部门、校长室、各处室、全校师生、学生家长等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服务对象”是谁。如:校长交办给处室办理的各项工作,则校长是服务对象,各教职工要求校长解决问题时,则各教职工是服务对象。

(二)学校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实施限时办结制的第一责任人和最终责任人。

第十一条校长指定专人建立限时办结事项台账,该专人须每周将台账交校长审阅一次,否则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度。

第十二条本规定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校长负责解答。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24日起施行

沙溪中学

2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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