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党的干部工作_新时期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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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一、新时期干部工作的基本构成与发展

1、新时期干部工作的基本构成2、新时期干部工作的主要变化

3、新时期干部工作的发展方向

二、新时期干部工作的根本原则与指导方针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原则

3、注重实绩原则

4、群众公认原则

5、干部队伍“四化”方针

三、下一步干部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1、关于完善干部分级、分类和双重管理体制问题

2、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考察方法问题

3、关于建立和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问题

最后,谈谈做好干部工作的个人体会和看法。

一、新时期干部工作的基本构成与发展

(一)新时期干部工作的基本构成通常所说的干部工作,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个方面。在宏观管理中,包括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机构编制三个部分;在微观管理中,包括常规管理和专项管理两个部分。

宏观管理主要涉及的内容中:首先是方针政策,指的是干部路线、干部标准,有关的方针、原则等,这是宏观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干部工作的方向。其次是管理体制,一般来说包括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在管理方式中,又可以分成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双重管理。再次是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是干部的载体,干部都工作在一定的组织机构中,因此,机构编制的工作同样非常重要。机构编制管理包括职能管理、机构管理和人员编制管理三个方面。其中,职能管理解决“干什么”的问题,是指根据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方针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各级各类组织机构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等进行合理划分和必要调整,明确机构职能;机构管理解决“是什么”的问题,是指对机构本身的设置或调整进行管理,包括名称、性质、级别、规格等;人员编制管理解决“人员怎样构成”的问题,是指对各种组织机构的人员数量和职级比例进行管理。

微观管理包括常规管理和专项管理。常规管理是指对干部的进口、使用、出口,即进、用、出三个环节的管理;专项管理是指根据干部工作需要,围绕特定的对象和事情开展的工作。常规管理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干部而言,在大的方面是相似的,主要包括八个环节:一是选拔,包括干部的录用和职务变化的选拔;二是任免;三是培训;四是考核;五是调配,指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整配备干部,调配与任免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通常讲的调配是指干部的选调(一般为上对下)、借调(多数为上对下或平级部门之间)、定期轮换(如援疆援藏)、挂职锻炼(上下之间或区域之间)等;六是奖惩;七是监督;八是退(离)休,以及辞职、退职、解职(聘)及其他原因离开干部岗位。干部工作的专项管理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老干部工作;二是后备干部工作;三是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工作,这三个类别的干部,情况都比较特殊,中央、省市委及上级组织部门分别都有专项的工作要求;四是专业技术干部管理与知识分子工作,近几年这一块工作进一步发展为新时期党的人才工作;五是干部薪酬管理,即干部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工作;六是干部档案管理;七是干部统计与信息化建设。

以上是对干部工作基本构成的简要分析,虽然只是一个轮廓性的概要情况,但应该说,这些内容涵盖了组织部门干部工作的基本设置和构成。

(二)新时期干部工作的主要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黄山市建市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牢固树立按程序办事的意识,坚持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论,严把重要关口,通过大力选拔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积极倡导正确的用人导向,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心齐气顺、风正劲足,呈现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基本形成了年龄结构按梯次配备、人才结构按需要配备、以中青年干部为主的领导干部队伍。与以往相比,干部工作的积极变化主要体现在工作对象和工作要求两个方面。

一、从工作对象来看:

一是干部队伍发展由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高。1988年黄山建市时,全市干部总数为35375人,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稳步增长之后,2000年达到42804人的高峰,其后逐年呈下降趋势。截止2004年底,全市干部总数为34778人,比上年减少1179人,出现了负增长。其中,1988年全市机关干部10359人,到2004年底减少为9476人。干部总数的下降,说明近年来,随着企业单位改制和机构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干部流出速度明显大于补充速度,干部队伍发展的重点已由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高,正步入精简高效、合理配置的良性发展轨道。

二是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逐步改善。

问题,比如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问题、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问题、组织配置与市场配置的问题,党委管干部与国家权力机关管干部的问题、组织部门管干部与其他部门分管干部的问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从下一步的发展来看,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需把握好以下几点:

1、党在制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起领导作用。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诸如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每一个时期干部工作的统一部署,都必须由党中央及各级党委(主要是中央)来统一决定。按照党制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干部标准对干部实施管理,是党管干部原则的本质内容和集中体现。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搞多元化。

2、干部的管理权限由党授予。中央和各级党委直接管理和委托组织部门管理一部分最重要的干部外,还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需要、不同层次的部门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既可委托党委其他部门管理,也可委托政府的部门管理;既可指定下级党的组织管理,也可指定下级的行政负责人为主进行管理。不管哪一级哪一个部门管理,也不管是党委管理还是行政负责人为主管理,都是党授予的管理干部的权力。管理干部的部门和负责人要对党负责,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党领导制定的制度去管理。

3、党的各级组织对干部和干部工作实行保证监督。党组织不论是直接管干部还是间接管干部,也不论是哪一级,都负有培养、教育、监督干部的权力。保证监督体现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是党管干部原则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干部工作中特别是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重任免、轻管理”,这里的“管理”,主要是指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因此,各级党委必须要负起对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责任。

4、党通过有关制度和法规实现对干部的有效管理。党中央直接制定或责成有关部门制定的干部管理制度,诸如干部管理体制和有关干部的录用、考核、奖惩、选举、升降、任免、调配、培训、交流,任期、退休等制度,是使党管干部的原则得以贯彻执行的制度保证。同时,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或责成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现了党的意志,是全党和全社会无一例外必须严格遵循和贯彻执行的。这种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的管理干部的规则,同样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

5、党通过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依靠人民群众对干部实行管理和监督。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利选择干部、监督干部,通过强有力的监督,防止干部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的官僚。所以我们党坚持用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武装群众,使党的干部标准为群众所掌握,依靠群众发现人才、识别人才,把好用人关,保证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择优而任。坚持干部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同样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德才兼备原则

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政治报告(即《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在一个几万万人的大民族中领导伟大革命斗争的党,没有多数才德兼备的领导干部,是不能完成其历史任务的”。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明确地从德与才的结合上对使用干部的标准提出要求。上世纪40年代中期以后,在党的重要会议、文件里把这个要求统称为“德才兼备”。正确理解德才兼备原则,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德和才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我们党在战争年代、执政初期和改革开放时期,对干部都有德才兼备的要求,但其内涵各有侧重。当前,衡量干部德才的基本标准,就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三句话:“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

2、德与才相比,德始终是第一位的。德和才的论述在中国古代用人思想中是一个重要的闪光点。宋代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有一句很有名的话:“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也就是说,才是德的基础,德是发挥才智的统帅,是决定方向的。邓小平同志结合对干部队伍“四化”方针的论述,多次强调:“德与才相比,德始终是第一位的”。陈云同志对此也有多方面的论述,他反复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主”。

3、德才兼备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缺一不可。德和才反映到具体的干部身上是一个统一体,没有脱离开德的才,也没有脱离开才的抽象的德。因此,实践中不能孤立地、片面地理解德和才,绝对的德与才的对立是没有的。上世纪90年代曾有这样一种说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德,坚持改革开放是才”。这句话初听起来似有道理,但认真想想,又不大妥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固然首先有德的问题,但如果没有才,能够坚持吗同样,坚持改革开放也需要把德与才结合起来。我们只有始终坚持把德和才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才能把德才兼备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三)注重实绩原则

注重实绩作为干部工作的原则正式写入党中央的文件,是1995年2月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这反映了对新时期干部工作原则的新认识和新发展,是干部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我们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历来十分重视实绩问题。毛泽东同志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引用古人的话说,要“为官一任,造福一方”。邓小平同志对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贡献之一,是提出了新时期用人的三条标准,就是坚持改革开放路线、作出实绩、群众公认。江泽民同志指出:“对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表现,归根到底还是要看他们的工作实绩”。胡锦涛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注重实绩原则对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

要作用。

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需要认真解决怎样认识和评价实绩的问题。去年以来,中组部就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进行了调研和探索,目前正在内蒙古、浙江、四川三省区开展试点。实践中要正确认识和评价实绩,关键要把握其三个特点:

1、过程性。一是实绩的形成和展现往往需要有一个时间的延续过程;二是实绩不仅是一种结果,也是一个行为过程,同样的结果,由于环境、条件的制约,付出的实际努力可能有较大差别。

2、多样性。实绩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有物质文明的成果,也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成果;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有形的、显见的(显绩),也有无形的、潜在的(潜绩);有可以量化考核的,也有难以量化考核的。

3、整体性。我们党和国家各级政权实行的领导体制是民主集中制,是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实绩的取得往往是班子集体决策、集体努力的结果,是许多人共同协作的结果.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实绩归结为某一个人的成果。

需要说明的是,实绩是干部德才素质的一种综合体现,但实绩并不等于德才,二者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过去曾经有不少地方提出:“凭实绩用干部”,这句话不够准确,实践证明,会带来许多弊端。200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把“凭”改为“重”,应该讲更科学了。近年来,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贺国强同志去年以来多次强调:“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这体现了对注重实绩问题认识上的最新成果。

(四)群众公认原则

坚持群众公认,是在干部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党的光荣传统。邓小平同志把“群众公认”作为新时期选拔任用干部的三条标准之一。群众公认作为干部工作原则正式写入中央文件,也是1995年2月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作为实行方法,主要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当前,坚持群众公认原则在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怎样使“群众”具体化。“群众”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干部工作中,不同干部所对应的群众群体也是不一样的。坚持群众公认原则,下一步要认真落实好以下几项措施:

1、落实好“四权”。也就是要切实落实好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特别是知情权。

2、处理好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关系。民主的范围当然要有一定的数量要求,但也不是越大越好。既要听多数人的评价意见,也不能忽视少数人的意见,特别是要重视关键的、知情的少数人的意见。

3、多种方式并举。要将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起来,相互印证。要拓宽民意调查渠道,掌握真实的民意。

(五)干部队伍“四化”方针

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是我们党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适应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和新时期基本路线的确立而提出来的,党的十二大写入党章。“四化”不是简单的四句话,各有其特定的内涵:革命化,是从中国国情出发提出的育人、选人、用人的政治标准,是对干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和思想作风的要求;年轻化,就是要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在领导班子内部形成合理的梯次年龄结构;知识化,是对干部基础文化知识水平的要求,目的是使干部尽可能多地掌握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知识;专业化,是要求干部懂得本行的业务,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贯彻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二是有利于实现干部新老交替与合作的正常化,为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提供制度保证;三是符合干部和事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促进了干部队伍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

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把“四化”方针说成“四化”标准。党的十二大之前,提法是各级领导人员“四化”,十二大之后,进一步明确为干部队伍“四化”。这是因为干部队伍是一个整体,各级领导人员则是个体。作为“方针”,“四化”是针对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提出来的。这一方针所包含的四个方面的内容,揭示了干部队伍建设中新老交替的客观规律,体现了选拔任用干部德与才的辩证统一,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新时期干部工作的总要求,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但是,作为“标准”,主要是对干部个体而言的。具体到对干部个人的评价和使用上,我们要坚持的标准始终是“德才兼备”,至于对年龄、知识和专业等方面的要求,则要根据班子结构的具体需要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把干部队伍“四化”方针说成是干部“四化”标准,就很可能导致理解上的片面性,造成干部使用中在年龄、学历等方面的“一刀切”,结果是既会挫伤一部分干部的积极性,又会对干部队伍的整体结构造成不利影响。

三、下一步干部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着重介绍干部工作中面临的三个方面热点难点问题:

(一)关于完善干部分级、分类和双重管理体制问题

关于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是指中央和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逐级分工管理干部。从1983年开始,中央提出了干部分级管理要“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则,由过去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以解决管理层次头绪过多、任免手续烦琐、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等问题。从20多年来的实践看,这一改革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目前,在干部分级管理上,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管理层次完全按“级”来确定未必科学。干部管理说是下管一级,实际上大部分地方目前仍是“下管一级半”。如按照下管一级的要求,县级党政“一把手”应由地(市)委来管理,但由于县域经济的发展以及县级行政单元的特殊重要性,绝大多数省区市对县级党政“一把手”实行直接管理。有的省只管县委书记,有的只管县市,不管区。具体做法虽有差异,但大家都认识到,不能简单地把县级党政“一把手”等同于一般县处级干部,对他们的管理要加强。再如,对机关部门中的一些重要岗位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上级党委也将其纳入管理范围。二是管理的幅度仍然较大,任免管理与教育监督有时脱节。现在中央直接管理的干部有2000多人,省、市两级直接管理的干部一般为1000 一2000人左右(具体到黄山市,市委直接管理的县处级干部有 800余人);由于管理幅度仍较大,在做好任免管理的同时还要抓好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监督,有时会感到力不从心,工作也难免脱节。如按照有关规定,要建立定期谈话制度,即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和所管理的干部谈一次话,实际上很难做到。对于多数干部,组织部门只能分别在其任职和免职时谈一次话,定期谈话制度难以落实。三是与后备干部工作如何结合。近年来,各级党委对后备干部工作越来越重视。2002年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作为《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制度,2003年中央颁发了《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实行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后,后备干部该如何管理后备干部一般都是下两级干部。宋平同志担任中组部部长时曾提出,干部管理工作要做到下管一级,考察两级。之所以要考察两级,是因为只有把下两级干部的情况掌握清楚了,才能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有源之水,这也可以说是干部队伍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当然,作为下管一级管理体制的补充,各级组织部门都建立了备案制度,包括事先征得同意和事后备案。但和考察两级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这就要求在后备干部的管理问题上,还需要对分级管理的有关责任作出相应的调整。近几年来,中组部针对后备干部管理工作明确提出,下一级党委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不能因为是上一级党委确定的后备干部,本级党委放松应有的管理教育责任。党的干部队伍是一个整体,下一级干部工作要为上一级干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关于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指对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根据各类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及其干部成长的不同规律,改变过去按照统一模式进行管理的状况,分类建立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并以不同方式实施管理。分类管理的要求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提出来的。以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标志,分类管理正式付诸实施。目前干部的分类共分为三个系列:机关、事业、企业。三个系列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其中机关包括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实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法官和检察官(管理方式不够明确,也带有参照管理的性质)。

2005年4月27日,《公务员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相比,其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公务员的范围。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的实际做法,为了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管理的整体一致性,也为了推进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做了调整,界定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实际主要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一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以及乡、镇、街道组织的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四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五是各级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六是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七是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务员范围作出调整后,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都纳入公务员范围;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从性质上不同于上述定义界定的人员范围,鉴于其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也一直采用类似的管理办法,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公务员范围的调整与变化,主要有以下考虑:

(1)关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问题

首先,根据中国国情,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机关担负着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除了从事党的内部事务之外,还在国家事务管理方面起着重要领导作用,实际上是履行公职,这是我们最大的政治特色。其次,对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依法管理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对整个机关干部队伍的法制化管理。第三,符合党的机关人事管理实际。从十余年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实践看,公务员制度的所有规定同样适用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越南的情况与我们相似,也把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

(2)关于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问题

首先,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职人员,在人事管理上与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有着共同特点,习惯上也与其他机关干部一起统称为“党政机关干部”,完全可以用一部基本的法律来规范这些共性的管理要求,其特殊管理要求可以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不妨碍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其次,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法,与机关的职能和运转机制不会产生矛盾,而且通过健全和完善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从国外看,一些国家如法国、奥地利、瑞典等,也把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

第二,关于公务员管理机构。根据干部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包括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但是,在法律中直接写党委组织部,使党的工作部门成为执法主体,在实际工作中面临党委组织部门要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问题。因此,《公务员法》对这一问题作了技术处理,在法条中不出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表述,将其统称为“公务员主管部门”。第十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这样既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论,又为今后公务员管理留下了制度空间。在具体工作中,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管理公务员事务。

关于双重管理。双重管理,是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一方为主、一方协助的方式,对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共同管理。为主管理的部门或单位称为主管方,协助管理的部门或单位称为协管方。干部双重管理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也可以说“2+1”。两种类型为:一是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的,属于这种管理类型的部门单位,基本都是业务上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或者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直属和派出机构;二是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协助管理的,属于这种管理类型的部门单位,都是地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这两种类型的干部管理与业务领导体制基本一致。另外一种类型为,安全、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国土资源6个部门实行省级机构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省级以下机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土的体制。

目前干部双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数量多,分布广。从中央部门的角度来看,党中央部门、国务院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除外)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系统中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约占40%,其中以中央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的约占17%,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的约占19%,省级机构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省级以下机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的约占5%。从地方的角度来看,地方党政机关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约占43%,基本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其中党委工作部门,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约占60%;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约占39%。二是缺乏统一规范。目前双重管理依据的政策规定,散见于100多个单项性文件中,条块之间在干部政策、待遇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干部管理

和政策上各自为政的分散局面。三是地方与部门在认识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造成这种认识分歧的深层原因,一方面在于一些地方和部门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都站在自身的局部利益上说话,另一方面在于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还不明确,对为什么要实行双重管理、依据什么原则和条件确定或变更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缺少完整清晰、普遍认同的划界标准。此外,由于现行的体制不能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进行调整,导致干部双重管理“终身制”,干部双重管理部门只增不减,数量不断增多,范围逐渐扩大。四是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征求意见的程序多、范围广、方式复杂,地方与部门沟通协调不够,使得干部任免周期长、摩擦多、效率低的问题比较普遍。由于干部双重管理体制还没有很好理顺,主、协管双方在相互配合共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干部交流、培训、监督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作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够的问题。干部双重管理的问题比较复杂,也比较敏感,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事权划分紧密联系,解决的难度比较大。这需要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逐步加以解决。从2003年开始,中组部在对干部双重管理体制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现已经形成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暂行条例(初稿)》。在进一步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加强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配合后,将适时出台。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考察方法问题

进一步完善干部考察方法,重点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提高干部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目的,一方面是准确地考察评价干部,另一方面是以此来推动和形成良好的导向,把用人的导向、考察评价的导向最终落实到用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去。二是如何加强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和干部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考察了解,重点要加强对廉洁、团结、作风、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考察了解,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三是怎样进一步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合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为解决好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按照中央的要求,中组部对运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考察评价干部实绩进行了认真探索,今年4月,初步形成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并在内蒙古、浙江、四川开展了试点工作。《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明确了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范围和程序、内容和方法,向建立干部考核评价的科学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后,争取在明年省级党委换后考察时运用。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范围,要求注重实绩,但不局限于实绩,要求综合覆盖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在方法上,强调四个

承受能力,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关于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方案,由于涉及面较宽,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与制定公务员法相衔接,因此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出台。目前,具体主要是由人事部、财政部负责研究起草。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归并简化基本工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块结构”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块结构”。二是适当增加级别,调整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实行级别与工资和生活待遇挂钩。三是合理拉开高低工资差距,适当扩大最高最低工资比例。四是对县、乡基层公务员实行工资政策倾斜。五是健全完善工资正常增长办法。这次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重点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缓解千军万马挤职务这个“独木桥”的矛盾;二是适当向基层公务员倾斜,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同时,这个改革方案的实施,也将缩小东西部公务员的工资差距。

最后,我就如何做好干部工作谈一下个人的体会和看法。

做干部工作,责任重,头绪多,工作对象千差万别,处理问题投权又很有限,时间一长,有的感到不好把握,有的感到很枯燥。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把干部工作作为一门科学,用科学的精神去对待它。

首先,干部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作为在组织部门从事干部工作的同志,我们在工作中的每一句话或每一个行为,实际上都是在执行某一种或某几种政策。凡是符合政策和法规的言行,就会理直气壮,经得起检验;凡是违背政策和法规的言行,就会导致工作被动,带来诸多麻烦。也就是说,政策观念的强弱和政策水平的高低,决定我们工作的好坏。

其次,干部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干部工作涉及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对象十分广泛,它所需要的在很大程度上是“通才”而不是“专才”。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心理等不同学科知识,都要有所了解和掌握。从今后的发展看,面对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挑战,现代社会中分工日益发展,知识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惟有加强学习,不断融汇并不断更新多方面的知识,才能不断适应干部工作的综合需要,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捷径可走。·

第三,干部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干部工作的经验,无论是继承的还是创新的,都来自于实践,又需要运用于实践。这当中,形式和方法上的“不变”是相对的,“变”则是绝对的,一切都要以实践和发展的需要为依据。因此,要善于总结和思考。每做一件工作,每完成一项新的任务,都要及时进行总结,坚持正确的,修正错误的,不能事无过痕,没有积累。同时,还要注重同志间的交流,相互启发,取长补短,要善于“交换、比较、反复”。总结越及时、越深刻,能力提高就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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