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材料]_淄博市文化名城建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0:08: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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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经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水务局,高新区、文昌湖相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淄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

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用水计量仪表、水重复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水重复利用设施包括循环用水系统、回用水系统、串联用水系统和中水系统等。

第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年设计取新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年设计取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报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措施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使用。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和方案的专项内容。节水措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源条件;

(二)用水状况与对比分析;

(三)拟实施的节水措施及效果;

(四)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凡建设项目同时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在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当将节水评估报告与其合并编制。

第七条 节水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及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用水定额、用水工艺,用水设施、设备,用水计量设施布局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四)节水工程及技术措施方案;

(五)节水经济损益分析;

(六)评估结论及改进建议。

第八条 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

(二)建设项目中的设施、设备以水为介质进行间接冷却的,其间接冷却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配套建设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系统,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不得低于95%。

(三)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回用水系统或者串联

用水系统等水重复利用设施;使用蒸汽锅炉的,应当配套建设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系统。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及锅炉蒸汽冷凝水回收率应在60%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1、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综合性服务楼以及高层住宅;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者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4、日杂排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独立工业企业以及成片开发的工业园区。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核定项目规模。

(五)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或者集中收集的雨水进行灌溉。

(六)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娱乐设施以及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洗车、绿地用水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或者雨水利用装置。

(七)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

设施,一级水表安装率100%,二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90%,三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85%。

(八)建设项目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认定的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委托设计前将节水评估报告或包含节水评估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管理权限报送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供给设计单位,在节水设计方案中予以贯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审查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水设施审查章节。

节水设施设计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用水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对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查。未制订节水措施和方案或者节水措施和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

告中没有节水措施和方案内容的,发展改革、经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对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节水设施专项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供节水设施建设资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节水措施评估报告书

(二)建设项目给排水平面图、给排水设备安装详图、计量安装图;工业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用水设施施工图、用水工艺流程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建成后的节水设施。

第十九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水资源管理机构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整改期间按照同行业用水先进水平核定用水计划。

(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本办法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用水设施和用水器具的;

(四)非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用水二级计量率低于90%;

(五)建设项目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低于95%的;

(六)工业建设项目使用蒸汽锅炉,但没有配套建设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系统的。

第二十一条 非天然游泳池、水上娱乐设施建设项目及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洗车、绿地用水项目,未安装节约用水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整改期间的用水计划按照同行业使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节约用水设施所能达到的最高节约用水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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