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任用监督意见》(推荐)_干部任用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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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 人民日报 》(2014年01月17日 06 版)

《干部任用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使得《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

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发扬民主,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坚持了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作了进一步丰富完善。一是对民主推荐进行合理定位,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

作用。二是进一步改进民主推荐方法,以利于正确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质量。明确领导班子换届可以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既可以按以往做法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经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三是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区分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的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的不同情形,分别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可以适当调整的情形,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保证民主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四是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这样修改后,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一是完善考察内容。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二是改进考察方法。优化程序,规定了考察一般应当坚持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的办法,并新增了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强民主监督,扩大了换届考察公示的范围;为确保考察质量,避免走过场,规定干部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三是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规定考察时除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四是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的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这也强化了党组织在平时考察了解干部的责任。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并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作了限定;本着就近取才的原则,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四是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监督的意见》解读

“十个严禁”“五个一律”利剑高悬

当前,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这些问题单靠《干部任用条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必须有严格的配套措施。”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祝灵君说。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认为,我们党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不少制度,但一些制度的执行效果不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配套、不衔接、不协调,有碎片化现象。“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如果缺少与其相配套、相衔接的保障制度,就会影响其有效执行,法规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甄小英说。

针对当前选人用人上容易出现的问题,根据《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意见》专门提出了“十个严禁”的纪律要求,包括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进一步严明了组织人事纪律。同时,《意见》对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行为明确提出“五个一律”的惩戒措施。此外,《意见》强调把严格监督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围绕选人用人监督,对严明纪律、严格把关、严厉惩处、严加督查等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从严”要求。“有规必依、执规必严才能使铁规发力,使禁令生威。”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刘峰说。

把干部监督之网织得更密

《意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重要依据,从是否严格执行用人原则和标准、是否严格把握用人资格和条件、是否严格履行用人程序和步骤、是否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等四方面,督促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

专家认为,《意见》总结监督实践和制度创新的经验,把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丰富了监督检查形式。

《意见》一方面完善立项督察制度,实行查核结果抽查复核和分析研判,对处理不到位的责成重新查办,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意见》建立起违规用人问题倒查机制,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此外,《意见》提出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推广实时监督系统,使得开展倒查、追究和问责有据可依、有迹可查。

“查处问责是整治用人不正之风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刘峰说,“督查”“倒查”“可查”这“三查”制度,使干部监督制度更完善,也使得干部监督之网织得更密、扎得更紧。在加强组织监督的同时,《意见》还强调健全完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改进举报受理工作,使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形成合力。“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监督理念、监督形式、监督方式方法,才能不断打造和扎紧制度笼子,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甄小英说。

打铁先得自身硬

选贤任能是组织部门肩负的重要职责。这也意味着,严格组织人事纪律,营造良好用人风气,首先就要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做起。

《意见》明确提出,组工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组织程序办事,带头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是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对组工干部提出的必然要求。”刘峰说。同时,《意见》明确规定,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一律清除出组工干部队伍。甄小英说:“这是‘打铁还需自身硬’,以身作则理念的鲜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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