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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试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根据《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京知局[2004]66号)和《关于继续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专利引擎”计划的通知》(京知局[2006]3号)规定,为促进专利试点工作更好地开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试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具体评选和表彰办法如下:
一、先进单位评选范围
北京市专利试点(专利引擎)单位;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促进专利试点工作开展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北京市专利试点(专利引擎)单位中负责专利管理的主要人员;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专利试点工作的主要工作人员;促进专利试点工作开展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
三、表彰名额
先进单位不超过专利试点单位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总量的20%;先进个人不超过专利试点单位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总量的20%,每家参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一名。
四、评选条件
(一)专利试点先进单位
1.企事业单位评选专利试点先进单位的条件:(1)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试点工作的各项活动,完成《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京知局[2004]66号)要求的试点工作内容。
(2)建立了专利管理部门,配备了专利管理人员,制定了专利管理制度。
(3)专利管理人员基本做到“五会”:会申请、会检索、会管理、会保护、会经营。
(4)试点后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均有较大提升。(5)积极申报先进单位评选,各项工作中表现出色,所在区县或园区重点推荐。
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选专利试点先进单位的条件:(1)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试点工作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所在区域企业专利试点的申报、管理、评选工作。
(2)所在区域企业申报专利试点工作踊跃,按时完成《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京知局[2004]66号)要求的验收工作。
(3)各项工作中表现出色。
3.在专利试点工作专利试点中表现出色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二)专利试点先进个人:
1.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人员评选专利试点先进个人的条件:(1)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试点工作的各项活动,完成《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京知局[2004]66号)要求的试点工作内容。
(2)所在企业建立了专利管理部门,制定了专利管理制度。(3)可以做到“五会”:会申请、会检索、会管理、会保护、会经营。
(4)积极申报先进个人评选,各项工作中表现出色,所在区县或园区重点推荐。
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选专利试点先进个人的条件:
(1)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试点工作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所在区域企业专利试点的申报、管理、评选工作。
(2)所在区域企业申报专利试点工作踊跃,按时完成《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京知局[2004]66号)要求的验收工作。
(3)各项工作中表现出色。
3.在专利试点工作中表现出色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
五.评选程序
(一)申报先进单位的填写《北京市专利试点(专利引擎)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申报先进个人填写《北京市专利试点(专利引擎)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先进事迹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填写完毕后交所在区域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区县(园区)推荐
各试点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完成本区域内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可自荐申报先进单位),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实施处。
(三)名单确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实施处依据本办法对区县(园区)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审查、筛选,提出初步名单,报请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办公会通过后,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网址:www.daodoc.com)上公示七天后进行表彰。
(四)异议与答复
如有对名单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实施处提出异议申请。实施处将协同异议方所在区县(园区)共同审定异议内容,并书面答复异议方。
六、表彰方式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文件的形式公开表彰,并在北京市专利试点(专利引擎)单位试点工作总结大会上举行颁奖仪式。先进单位授予“北京市专利试点(专利引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先进个人授予“北京市专利试点(专利引擎)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奖品。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0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