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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材料进货管理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实
记录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验货查证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并对供方进行评定审批。
第四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并索取证明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资质档案: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
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五条、在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原辅材料
符合质量标准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第六条、采购的食品原辅材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没有提供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的,应当经本企业检验机构或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并保存检验记录。
第七条、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条、食品企业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第九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及时填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
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原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