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不规范办学呈现三种表现形式[优秀]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会力量办学”。
社会力量不规范办学呈现三种表现形式 导读:近日,海淀法院民一庭对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为被告的教育服务合同案件进行统计分析,认为目前由于社会力量不规范办学是引发纠纷的最主要原因,其中,不规范办学行为又集中表现为三种形式
近日,海淀法院民一庭对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为被告的教育服务合同案件进行统计分析,认为目前由于社会力量不规范办学是引发纠纷的最主要原因,其中,不规范办学行为又集中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或个人采取“挂靠”等方式,借用公立教育机构的办学资格及名称对外招生。“挂靠”协议一般约定由不具备办学资格的一方进行教学、招生、师资建设等具体工作,公立教育机构一方只提供设备、学籍、相关资格文件,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种合作办学导致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实施了办学行为,使国家对教育从业资格审查与限制形同虚设。许多学生、家长更是冲着“名校”的牌子签订服务合同,但最后发现实际提供服务的是没有办学资格、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单位。教育服务质量低劣。因此,极易导致群体性诉讼。
二是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个人不具备办学资格,却以“学校”名义招摇于教育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均需经过审批,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还要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活动。但实际上,很多教育机构在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或没有履行相应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公然以“学校”名义进行招生。
三是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证范围办学。对于经审批设立的办学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教育,但实践中许多民办学校常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超出办学许可证的范围订立教育服务合同。
通过分析,海淀法院民一庭认为,消费者应当在接受教育服务时增强资质审查意识,主动询问、了解并查看教育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以降低合同风险。同时,考虑社会力量不规范办学的特殊性,一般受教育者个人难以形成有效预防,建议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加强对此类合作办学的监管,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