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和造价税率_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5:54: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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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甲供料”,是指甲方在建造不动产的活动中自行采购的钢材、水泥、砖等各种建筑材料(含设备),乙方对此提供建筑、安装、装饰等方面的服务,材料的价格风险由甲方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乙方承担。一般而言,乙方承接建筑、安装、装饰等工程业务,与甲方无论采用“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承包形式,都会有一部分“甲供材”。之所以采用甲供料,无非就是控制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造价。

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①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②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分析:建筑劳务大包(即包工包料)业务:

(一)乙方大包,建筑材料为购进。包括所有的原材料和设备、动力在内,大包合同额就是营业税计税依据。乙方开具全额发票。例如:大包合同8000万,其中购进材料的价款5000万元,则乙方开具全额发票8000万元,缴纳营业税。甲方凭借8000万营业税发票在税前扣除。

(二)乙方销售自产货物,并做建筑业劳务。营业税计税收入为建筑安装费,增值税计税依据为货物销售额。此时,甲方必须取得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类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缴纳营业税。例如:大包合同8000万,其中甲方自行采购设备1000万元、材料4000万元。则营业税计税依据为7000万元,此时乙方只能开具发票3000万元。而甲方凭借3000万建筑发票、5000万货物销售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装饰劳务 假设为清包工业务,甲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价款5000万,工程费3000万,则营业税计税依据为3000万元。即:营业税计税依据,既不包括甲方采购的设备价款,也不包括材料价款。此时,甲方取得了两类发票,一类是货物销售发票,一类为建安发票。

三、会计处理 甲方在拨付材料的时候一般的会计分录有两种方式,一是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材料并计入“开发成本”处理,即:借:开发成本贷:原材料

票据处理:凭材料供应商开给甲方的商品销售发票入开发成本。二是甲方将自行购进的材料当成预付款拨付给乙方:借:预付账款贷:原材料当乙方开来建筑业发票时,借:开发成本贷:预付账款而乙方会计处理,则是收到甲供料时,借:原材料贷:预收账款

每月将收到的材料及工程价款汇总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五条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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