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工商局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评办法_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5:50: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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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工商局基层工商所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增强食品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和诚信经营的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县局针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各自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考评的是:基层工商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食品经营者落实经营责任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基层工商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实行百分之计算,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各占25分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扣分考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利辛县工商局基层工商所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增强食品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和诚信经营的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县局针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各自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考评的是:基层工商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食品经营者落实经营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基层工商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实行百分之计算,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各占25分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扣分考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片区责任人扣分:

(一)责任区内有无照食品经营户或有无效证照食品经营户,出现一户扣0.5分扣分,累计不超过2分。

(二)责任区内食品经营户有照无证,照证未悬,缺一项

扣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三)责任人不认真落实管理责任,与食品经营户未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的,扣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四)责任区内食品经营户未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出现一次0.5扣分,累计不超过3分。

(五)责任区内食品零售户未建立进货台帐(票证通)、批发户未建立进销货台帐的,缺一项扣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六)责任区内食品经营户建有进货台帐(票证通),但没有进行装订成册、归档整理的,出现一次扣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七)食品零售户进货台帐(票证通)登记不全或批发户进销货台帐登记不全的,每次抽查5个以上的品种,有未登记的,每个品种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八)食品经营户进货未索取有效证照复印件和进货发票的,每少一个供货单位证票的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九)食品经营户有销售不合格食品、三无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霉变食品 或其他腐败变质食品行为的,或存在上述食品但未下柜、不退市的,出现一个品种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辖所分管副所长扣分。

(一)工作制度不建立,责任不落实,导致片区监管工作人员责任不清、任务不明,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的。

(二)对工商所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不到位,检查、督查不力,致使部署的工作未落实的。

(三)组织辖区内食品经营户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培训每季度少于一次的,少一次扣分。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监管工作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市场巡查每月少于一次的,或者巡查,但无记录,或巡查记录无被监管人签字的,少一次扣分。

(五)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违法违章行为或上级交办的案件及群众举报的食品案件,不组织人员认真进行查处,有应办而未办的案件,出现一件扣分。

(六)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不及时向所长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辖所长扣分。

(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分工或分工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本单位监管工作职责不清、任务不明,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扣分。

(二)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认真部署,不重视、不支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或有失职、渎职、失察行为的。

(三)对县局通报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问题不认真整改,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致使食品经营户食品安全原问题依然存在的。

(四)对辖区内食品经营户情况不了解、问题不分析,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辖区内违法违章食品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不督查,致使年度内食品安全查处案件少于十二件的。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被上级督查中发现或通报,其中责任有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行的,予以双倍的扣分。第十一条因监管不到位,导致辖区内食品安全发生重大事故的,年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县局成立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检查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执行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查与责任追究工作。工作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人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各股室、直属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扣分采取检查、抽查、暗访的形式进行。县局组织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由检查组成员负责本考评办法的实施,检查组组长负总责;县局安排的抽查、暗访检查,由局监察室、食品股组员联合实施,监察室主任

负总责;上级督查中发现或通报的,由县局监察室、食品股组织实施,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局长负总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扣分由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填制现场检查或实地核查登记表,5日内汇总,经局长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后,交由人教股和办公室。

第十五条本办法扣分的具体内容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季度内扣分累计超过分的,年度内累计扣分超过分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资格。同时对责任人予以诫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局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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