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消防安全责任问责办法_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5:47: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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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消防安全责任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武威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解决各县区政府、各行业部门、各社会单位日常监管中消防责任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消防投入不到位等易发生火灾事故的苗头性问题,以避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威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分有据、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积极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火灾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问责办法,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消防安全问责工作。

消防安全问责小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和市纪检监察、检察、安检、消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人员列席。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年内发生2起(含2起)火灾事故的;

(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三)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四)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重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责任不落实的;

(五)各县区消防专项规划与城市发展及国家标准规范严重不配套的;

(六)根据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七条 实施消防安全责任问责时,发现县区政府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列入安全生产会议议题,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不足的;

(二)未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消防经费未能足额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明显不相适应的;

(三)未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的;

(四)未能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不及时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上报的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解决不力的;

(五)未组织或责成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请的有关事项未依法及时作出明确决定的;

第八条 实施消防安全责任问责时,发现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在消防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追究:

(一)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城乡消防规划并已经满足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消防项目未及时审批的;

(二)规划部门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消防专项规划,造成消防队(站)无法建设,无法保障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的;对占用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未进行监管和查处的;

(三)城管执法部门对无相关审批手续在消防设施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的;

(四)财政部门未按照本机财政预算拨付消防事业经费,未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未将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各项消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

(五)建设部门未根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同步建设、同步改造管理公共消防设施的;

(六)市政、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未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

(七)公安消防机构未按照法定职责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未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防隐患的;对不及时消防隐患可能严重危险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依法报告本级政府的;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灭火救援、监督执法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公安派出所对辖区所管辖单位未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核查举报投诉的;

(九)工商、质监部门未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十)房管部门对同一建筑多产权主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未要求各方明确其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委托统一管理的。

(十一)城管执法部门对违章搭建的彩钢板房等违章建筑未依法及时查处的;

(十二)教育、人社部门未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的;

(十三)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问责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调整工作岗位;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五)构成违纪的,依据政纪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适用,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各级组织部门备案,作为干部考核和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条件。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项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消防安全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问责方案,以书面形式通知问责对象;

(三)实施调查,认真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对象在收到问责通知书后应在5日内向市监察局写出书面申辩材料,书面情况,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小组的质询;

(四)问责小组根据调查结果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出问责处理决定,并制作书面问责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问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问责调查时间,应从问责立项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或上一级组织提起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问责对象的申诉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并作出决定。处理决定主要有以下三种:(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恰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问责调查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七条 问责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导致作出错误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区政府的消防安全问责参照此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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