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园林绿化精品工程奖评选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青岛市园林绿化新规范”。
青岛市园林绿化精品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推动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建精品、上档次,拟在全市园林绿化建设行业开展精品工程创优评奖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园林绿化精品工程奖”是我市园林绿化行业园林绿化建设方面的荣誉奖项,由青岛市建委(青岛市城市园林局)、青岛市建筑质量监督站园林绿化工程分站(以下简称“园林质监站”)组织评选。
第三条 “青岛市园林绿化精品工程奖”工程采取申报制,由“园林质监站”推荐,市城市园林局筛选,并组织园林专家评审。
第四条 “青岛市园林绿化精品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青岛市城市园林局组织,“园林质监站”具体承办,每年评选一次,定于九至十一月份进行。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规模
第五条 评选“青岛市园林绿化精品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市(地)、县(市)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建设计划,到园林质监部门报监、报验,上一年度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新建园林工程。其中包括各类公园、道路绿化、街头游园、社区和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等。
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园林绿化企业承建的外省市工程。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3、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项目甩项未完的工程。
4、单项工程建设中被园林部门或园林质监部门两次以上书面限期整改的工程。
5、因质量等问题被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工程。第七条 “青岛市园林绿化精品工程奖”工程规模:
1、设单位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各类园林绿化工程;
2、工程造价不低于3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青岛市园林绿化精品工程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应有园林景观设计资质;
2、按国家和我市地方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和质量验评;
3、工程建设履行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了报建、登记注册、验收备案等手续;
4、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社会整体反应良好,具有明显的社会和生态效益;
5、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养护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隐患;
6、居住区工程绿化率应达到30%以上。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可申报“青岛市园林绿化精品工程奖”,申报单位报齐材料和表格视为受理,但不可重复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青岛市园林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3、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
4、工程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5、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6、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十张;
7、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主体单位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各一份;
8、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复印件一份;
9、园林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面积、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录像的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坑槽开挖、土方回填、绿化种植、基础施工、结构施工、安装、管线敷设、设备安装等的质量水平介绍。播放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委员7人以上,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三条 通过随机问卷了解群众满意度和整体社会反响情况。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对荣获“青岛市园林绿化精品工程奖”的单位,授予奖杯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荣获“青岛市园林绿化精品工程奖”,有关部门作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资质审核管理方面的依据。
第十六条 “青岛市园林绿化精品工程奖”实施动态考评管理,获奖企业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有不良记录的,将予以取消获奖资格。
第七章 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并注入企业资信中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