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学在医疗纠纷处理与医学司法鉴定中的作用及地位 (法医与医疗纠纷)_法医病理学试卷及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5:42: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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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在医疗纠纷处理与医学司法鉴定中的作用及地位

(法医与医疗纠纷)

姓名:布沙热木·帕尔哈提 学号:P081412867

班级:医学院09级临床(1)班

法医病理学在医疗纠纷处理与医学司法鉴定中的作用及地位

(法医与医疗纠纷)

【摘要】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就医观念的改变,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但伴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现行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加上社会因素、舆论因素等影响, 集中表现为医疗纠纷数量不断上升, 纠纷造成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已严重干扰现有的医疗秩序, 甚至危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法医病理尸检就是通过尸体解剖, 对死者查明死因, 为医学司法鉴定提供有力的科学证据, 对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因而病理尸检在医学司法鉴定中的作用与地位也就愈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法医学;尸检;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正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但伴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现行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而病理尸检在医学司法鉴定中的作用与地位也就愈显得至关重要。从医疗纠纷鉴定人角度研究医疗纠纷,为相关机构防范医疗纠纷提供思路。医疗纠纷是多种原因引起的,一般采用诉讼方式解决。法医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医疗纠纷鉴定中要判定诊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判定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确地进行死因分析和证据的取舍认定等问题都在法医学鉴定中得到解决。

一,医疗纠纷概述

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纠纷案件[1]。医疗纠纷的产生是以下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医学知识的普及和人民法制观念的增强;医疗费用日益上涨和病人消费观念的转变;医疗服务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众法制意识的提高,患方要求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许多医疗纠纷问题只有通过法医学鉴定才能处理。

二,法医医疗纠纷鉴定中常见的纠纷原因(1)医疗技术水平不过关

少部分医务人员满足于现状,对本专业先进技术掌握不足,不深入了解医学新理论及新诊疗方法,不能以动态观点了解、认识疾病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国内外研究也显示技术水平过低是医疗差错产生的主要原因[2-3]。(2)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

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尝试性、结果不确定性,但由于其主体面对的是人,从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律意义上讲,要求医疗行为要追求最大的安全性,从而医务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要有一个正确的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才能胜任医疗工作。有许多医疗纠纷是因为医务人员责任心不足发生。(3)医患交流不畅

分析我国近年来医患纠纷的原因,医患沟通不畅引起投诉和纠纷的占26.9%~70%[8]。患者一般缺少医学知识,不能正确对待疾病,对治疗结果可能期望过高,对某些疾病出现并发症不能理解和接受。医务人员对患者缺乏耐心,对患者服务不周到,对患者疑问解释不到位;对应该履行的告知义务的项目、类别、方式、要素缺乏系统认知,因此一旦患者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就会寻找医疗中的不足或缺陷,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医疗纠纷诉讼。

三,法医如何判定医疗纠纷

(1)判定诊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通过体格检查、审阅病历、辅助检查、询问情况等方法,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明确患者的病情,包括内在因素引起的各种疾病和外在因素造成的损伤。同时明确患者目前的状况,包括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害、病情加重、精神损害、最佳治疗时机丧失或减少、治疗时间延长以及疾病是否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等。(2)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对患者生命、健康造成伤害的情形。违反注意义务可分为违反具体注意义务和违反抽象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诊疗行为是判定是否违反具体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医方对患者进行的医疗活动,是否达到与其资质相应的诊疗水准,是否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是判定是否违反抽象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依不同的医疗行为类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般注意义务:诊断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手术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注射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抽血输血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放射线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麻醉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内窥镜治疗过程中注意义务、调剂投药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护理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等。特殊注意义务: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

(3)判定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及参与度大致分为:直接因果关系,临界型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4)对死因进行正确的分析

在法医学实践中,死亡大多是由一种以上的疾病或损伤及其引起的一系列并发症所导致的。法医学中按照在死亡中作用力的不同,一般将死因分为主要死 因、直接死因、间接死因、辅助死因、诱因、合并死因等。死因的认定方法是认定法与排除法的结合,对于多种尸检病理学变化,首先以病理形态学变化特点进行死因认定。当同时出现可能参与死亡的多种病理变化时,应综合资料,考虑以排除法为主,分析参与死亡的因素。(5)对鉴定中证据进行正确的取舍认定

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在医疗纠纷鉴定中应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在鉴定过程中应尽可能地选择客观性强、法律效力强的证据。病案是记录病人发病过程中接受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病情发展经过、转归等,因而病案具有证据的关联性。病案的记载必须是及时、客观、系统、完整的,违反此项规定的当事人将受到严肃处理,因而病案具有证据的客观性。由于病案本身所具有的证据特征,使得它成为医疗纠纷鉴定中必不可缺的证据。

四,法医在医疗纠纷中的地位

法医既懂医、又懂法和独立于医疗纠纷当事双方之外的法律地位,可以使鉴定更具公正性;拥有医学知识与法学知识、鉴定学知识使其技术鉴定更具科学性、可信性;法医鉴定结论更加满足和适应司法审判的各种需要,从而使法医介入和参加医疗纠纷鉴定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和当事人的欢迎。一方面由于行政处理程序存在固有的弊端,另一方面由于司法鉴定结果认定医方具有责任的可能性明显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因此病人多选择司法诉讼程序。

医疗纠纷的法医鉴定就是司法鉴定人员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和判断;同时如果诊疗护理过程中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对过错的责任程度是多少等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由此可见,在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中,法医的地位显而易见处于主导地位,其提供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常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关键性证据。

医疗纠纷中死因鉴定是一个十分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对病理人员有较高的要求, 确保诊断的可靠性, 程序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平性, 也并不是所有做病理诊断的医师都可以参与此项工作。对法医病理工作者具有更高的要求, 具备法医学和临床病理学的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 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 也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由于本职业的特殊性, 决定在医疗纠纷鉴定中具有其公正性、公平性,做出的诊断结论, 具有医学司法鉴定中可采纳性的理论依据。

法医病理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中, 置于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外, 处于公平状态中, 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信任, 对死者的病变作出科学的、客观的、公正的结论, 有利于医疗纠纷或民事的调解与处理[5]。因此, 法医病理学尸检在医疗纠纷与医学司法鉴定中处于重要地位, 也是其他手段无可替代的。

当今, 医疗纠纷的处理倍受社会的广泛关注, 尤其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 因为经济赔偿数额较大, 有的还涉及相关的刑事责任, 所以, 当事双方对尸体解剖检验特别重视, 其死因鉴定对医疗纠纷的调解与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五,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1)鉴定时机不适时

鉴定时, 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 全面分析, 综合评定。因此在进行活体检验鉴定时, 必然存在鉴定是否适时的问题。(2)检查不全面

在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中, 作为一名法医除对一般临床检验方法应较熟悉了解外, 对需要做的特殊检查也应有所了解。尤其要掌握对同一种损伤, 多种检测方法之间有什么关系, 哪些只能作为参考, 哪些在临床诊断上意义不大, 哪些可以作为诊断的依据。只有这样, 遇到具体伤情才能得心应手。(3)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

在法医临床检验中认真审查临床医学资料, 去伪存真, 正确运用资料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对资料真实性要全面仔细审查核对, 看各项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 从而发现有无疑点。对于医院的临床诊断, 要根据伤者的临床表现, 治疗措施、损伤的转归情况, 结合客观检查, 进行综合分析。在活体检验中有的法医同志, 不仔细审查病历资料, 只是简单的照抄。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 不负责任地简单作出鉴定结论, 必然会影响损伤程度的正确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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