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_黑龙江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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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卫妇社发〔2011〕298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财务处: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按照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地市的区、县(市)和独立设置的农垦、森工分局(管局)行政处级区域(以下统称“县区级”)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强化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下级部门的考核、指导。

(二)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科学规范,准确合理。考核应当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在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时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二、考核依据

按照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本地、本单位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考核内容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卫妇社发〔2011〕38号,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规定的10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将中医药应用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

(二)地方增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等增补制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

(三)社会效果。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改善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长期考核指标。

五、考核方法和考核周期

(一)考核可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考核工作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监督、疾控、妇幼、康复、结核病防治、精神病防治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参加,并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纳入综合考核。

(二)绩效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到本年度的第三季度。县区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半年和全年工作抽查考核。

六、考核管理

(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初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末开展绩效考核。

(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和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分工,将相关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

(三)各地市级(农垦、森工总局)卫生、财政部门将定期要各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作为地市级财政部门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财政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四)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按照100分值计算,将10类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细化、量化和权重,制订考核标准(详见附件)。考核获得90分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良好,80-84分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并定期对各地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结果应用

(一)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下一年度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予以适当奖励,对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交流。

(二)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督促下级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改。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各市(地)县(市、区)卫生部门、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成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给予适当奖励,对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交流。同时,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以适宜的方式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指标纳入对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推进各地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各地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保障考核工作有效开展。

(二)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考核领导机制,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通过绩效考核,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作用,要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好农村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城乡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免费服务政策,调动其参与积极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机构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要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社会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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