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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干部担当作为防治 为官不为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街道办事处、泾口村、国丰集团党委,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党支部(总支):
《关于推动干部担当作为防治为官不为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9日
关于推动干部担当作为防治为官不为的实施细
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广大干部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积极预防、严肃治理为官不为,根据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推动干部担当作为防治为官不为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办发〔2015〕4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为官不为,主要指全镇领导班子成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包含工作人员、不能依法、积极、全面履行职责,工作上不担当不作为,贻误事业发展,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为官不为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党员干部的责任:
(一)对中央和省市区委重要决策部署不积极贯彻落实,或贯彻落实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托辞拖延;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公开承诺的事项、与党委、政府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状等,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三)对改革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主动研究,“三创三先”精神淡化,患得患失,得过且过,迟疑观望,干事缺乏激情,工作不在状态;
(四)对抓班子带队伍要求不严、管理不力,怕得罪人、当“老好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问题比较突出;
(五)对重大事故事件防范不力、处置失当,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
(六)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不及时、不如实请示、报告、评估、论证,导致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
(七)在涉及两个以上地区或部门协调办理的工作中,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
(八)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确指出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解决或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影响改革发展稳定;
(九)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力,要求不严格、管理不到位,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四风”问题和腐败现象;
(十)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积极主动履行,在日常检查或工作督查中,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导致不良后果;
(十一)有其他为官不为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为官不为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部署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工作进展严重滞后,给整体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
(二)不深入调查研究,不注重实效,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三)不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工作随心所欲,处事不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愿从事条件差、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
(五)工作精神不振,标准要求不高,不能按要求完成岗位目标任务;
(六)对办事群众态度冷漠,敷衍了事,出工不出力,做事不用心,对基层的请示诉求不及时办理解决;
(七)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工作领域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加以制止或制止不力;
(八)不讲团结协作,对同志不主动支持,对协作单位不相互配合,片面追求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
(九)不遵守工作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其他为官不为的情形。
第五条 发生本细则所列为官不为的情形,应予以问责。情节较轻的,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整改不力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停薪停职、调整岗位,引咎辞职;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后果和影响的分别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解聘等组织处理。
领导班子集体问责,适用于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等问责方式,再划分出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个人直接责任,给予相应问责。
第六条 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相互替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情节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一)同时发生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两种以上情形的;(二)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为官不为问题被予以问责的;(三)干扰、阻碍、拒不配合调查核实的;(四)弄虚作假、串供、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刁难、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的。
第九条 因为官不为问题受到问责的责任追究结果一律向社会公开,责任追究决定一律存入干部档案,当年度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影响期内一律不得提拔重用。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两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层次相当的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对为官不为的问责,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严格认定问题性质,准确区分问题情形,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镇组织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