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保证合同(企业法人)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
委托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北京运德利煤炭经销中心(以下简称“甲方”)联系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联庄村村委会南500米
联系电话:***
保证人:和协海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联系地址: 北京市建国外门大街2号、银泰中心、中国人保大厦1601室 联系电话:(010)85171670
鉴于甲方与贷款人北京工商银行金融街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就2100万 元借款事宜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声明和承诺
1.1甲方承诺,甲方为委托保证而向乙方提供的文件系为真实和完整。
1.2甲方声明和承诺如下:
1.2.1甲方完全接受乙方向贷款人出具的《委托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保
证合同”)及其他担保条款;
1.2.2甲方有义务在下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如实
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的变更;索赔、诉讼及仲裁事项;资金借贷及对外担保;改制、重组、资产转让、经营权转让及承包;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
1.2.3甲方保证接受乙方每月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完成保后监管工作,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其他反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数据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的。
1.2.4为抵销乙方向甲方追索保证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有权处分借
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物或其他担保物。
审查责任。
1.2.6在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经乙方书面认可的足额抵押、质押反担保情况下,甲方不得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者与其他第三人作出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
1.2.7如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在网站和媒体上对甲方的违约事实、公司基
本信息等内容进行披露。
1.2.8 本合同期间,乙方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的监
管方式如下: 使用的每一笔款项需经过和协海峡信用担保有限公
司同意。
第二条委托保证事项
2.1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合同是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主合同借款金额为:2100万元,借
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用途为: 购煤款。
2.2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种类:保证。
2.3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为:2100万元。
2.4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限为 6个月,(以实际放款期限为准)
2.5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向贷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甲方同意,因担保和
反担保所发生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保险费、抵押/质押登记
费、质物保管费、鉴证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6 甲、乙双方同意,如最终乙方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合同与本合同所述之条款不一致,以乙方和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为准。
第三条担保费
3.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为有偿担保,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并根据
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限和担保费率计收。
3.2本合同项下担保费总额为52.5万元,在本合同签订时一
次性付清;
3.3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提前终止对乙方的委托,或借款合同未能生
效的,乙方则有权从甲方缴纳的担保费中扣取50%,作为担保业务受
理费,其余款项退回甲方;如果乙方对甲方的担保行为超过本合同
时间的一半以上(含),乙方则不再退还担保费。
第四条保证金及其他反担保
4.1 在乙方向贷款人出具上述担保前,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账户内存入
金额为0元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甲方保证全面履行
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
4.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声明和
承诺,或第五条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全额扣收。本条款的约定不影响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之规定向甲
方行使担保追偿权的数额和方式。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4.3若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帐户中扣收
款项以赔偿给乙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信用损失),甲方承诺放弃一
切抗辩权。
4.4 在乙方向贷款人出具上述担保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反担保:
4.4.1 反担保保证人:。
4.4.2 反担保抵押物:。
4.4.3 反担保质物:。
4.5 本合同第4.4条款有关的反担保合同将另行签订。甲方应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物完成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或凭证)
移交给乙方。
4.6 如若本合同第4.4条款的反担保合同无效、抵押物/质物未能在上述
合同订立后3日内完成登记手续,或抵押物/质物(或凭证)未能在上述合同订立后5日内移交,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
供本合同第2.3条款担保金额等额的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提供担保。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发生如下情况均视为甲方违约:
5.1.1甲方或第三人虽与乙方签署了反担保抵押或质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或
质押登记(交付)手续;
5.1.2在乙方担保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行为;
5.1.3甲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5.1.4甲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将乙方所担保的借贷款项挪作他用;
5.1.5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行为。
5.2发生本合同第5.1条款情形,乙方可以同时采取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措施:
5.2.1乙方有权单方将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额扣收;
5.2.2要求甲方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增加经乙方认可的反担保人或其
他反担保措施;
5.2.3要求甲方或第三人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按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签署的反担保合同,继续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合法登记(交付)手续;
5.2.4要求甲方或第三人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采取其他补救行为,即以其拥
有的其他财产抵押或质押给乙方,并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交付)手续。
5.2.5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2.6依法追究甲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保证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及其他义务。
6.2如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向贷款人承
担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款项的代偿担保责任,则甲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6.2.1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偿还上述全部代偿款项;
6.2.2 甲方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上述代偿款项的利息
(从乙方实际向贷款人支付代偿款项之日起计算至甲方实际偿还乙方上述款项之日止);
6.2.3甲方还应按乙方已支付代偿款项总额以每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即:违约金=乙方已代偿的款项总额×2‰×乙方实际垫款天数)。
6.3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追偿通知后的5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清偿全部代偿款
项以及应付利息与违约金。
6.4因甲方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而使乙方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甲方除承担
本合同第6.2条款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6.4.1贷款人对乙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或与乙方和解的过程中,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应当由甲方承担。
6.4.2乙方因向甲方追偿代偿款项而产生的实现债权(追偿权)的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应当由甲方承担。
6.5如甲方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使乙方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则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其违约事实及相关情况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政府机关、新闻媒介、网络传媒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不限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
8.1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8.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合同于2010年11月18 日在北京市签订并生效。
8.4特别提示:乙方已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求在本合同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涵义认识一致。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