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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残联[2012]8号
厦门市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通知
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含个体经营)给予补贴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自主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自主创业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取得厦门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1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经营补贴。
2、取得厦门市或区民政部门登记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经营补贴。
3、取得厦门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经营补贴。
视力残疾人取得厦门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市残联核发的《厦门经济特区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从事盲人按摩业,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8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经营补贴。
二、对残疾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奖励
本市户籍残疾人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资性补贴政策的单位除外),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岗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年奖励。
三、适用原则
1、残疾人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即:男16周岁-60周岁,女16周岁-50周岁;
2、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的标准给予补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创业补贴为一次性扶持;
5、经营性补贴从领取创业补贴满一年后起实行,为期3年;
6、申请补贴和奖励的残疾人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以及在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7、各级残疾人联络员、进入福乐家园和街(镇、场)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的人员,以及享受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由所在社区(村委会)、街(镇、场)初审后,报区残联;区残联于截止受理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经营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各区残联,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残联将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内。
八、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