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呈上升趋势的调查与分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呈上
升趋势的调查与分析
作者:宝丰县人民法院王晓芬 江松发布时间:2012-10-08 14:48:41
宝丰法院对近五年来受理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后,发现近年来检察机关提起的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当事人就赔偿部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引起重视。
近五年来,宝丰法院共受理可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172件,其中32起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经过分析,宝丰法院认为主要由五个原因造成:一是受害人为获得较高赔偿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后,一些被害人及律师认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依据该解释主张精神赔偿,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明确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于是刻意而为,专门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此类案件占86%。二是为使生效裁判便于执行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表现在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为便于将来的生效裁判顺利执行,到法院进行诉前保全,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此类案件占9%。三是因未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找到被害人,未告知被害人享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或者是告知了被害人,但被害人未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造成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害人不得已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此类案件占1%。四是因受害人经济原因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公诉,期间花费时间较长,一些被害人受到人身伤害后急需用钱医治,所以不愿等刑事案件到法院后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类案件占2%。五是因调解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表现为在押的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非判不可,不愿多出钱赔偿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以法院已有判例为由,主动或被动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纯提起民事诉讼。此类案件占2%。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起诉后,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不利于调动被告人及其亲属履行赔偿义务的积极性和裁判结果的统一性,损害了法院公正裁判的形象,为此宝丰法院建议:一是强化公、检、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告知义务。通过充分告知受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引导受害人正确、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正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已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已经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应就此类案件作出硬性规定,统一法官认识。三是在同一法院内就此类案件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于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由法院内部调整到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以避免不同的审判组织就案件事实和责任作出不同的判决,同时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四是强调立案庭的审查立案职责。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就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认真审查,审查其是否是基于刑事案件受到伤害而起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受理。如果是,法官应告诉其附带民事诉讼,杜绝一案两诉。五是做到法院一盘棋。民事审判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提起的民事案件系基于刑事案件而产生时,就明确告知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劝说当事人撤诉或中止民事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时,再移交刑事庭一并审理。农民工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呈现“四多四少”现象应
重视
作者: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董晓明发布时间:2011-12-01 09:35:5
5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该院近两年审理的83件农民工在劳务期间,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与劳务雇佣者或劳务派遣者之间产生民事赔偿纠纷的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呈现“四多、四少”现象应引起重视。
主要表现在:一是临时性用工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由于用工市场管理不规范,农民工通常以老乡介绍的方式寻找工作机会,从事的工作临时性强,并有部分农民工同时受雇于多个包工头,且95%以上均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以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书面证据予以确认,诉讼时农民工只能通过证人证言或用工费收据等间接证据予以证明。加之有部分证人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者用工过程中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农民工的举证能力明显不足。二是责任主体相互推诿多,判决主动履行少。90%以上农民工是通过他人介绍给雇主临时打工,尤其是在承包工程雇佣关系中,存在着多次发包、转包、层层分包等情况,一旦出现农民工人身伤亡事故,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方及转包方等责任主体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给法院调解带来较大困难,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相关赔偿责任主体仍不愿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造成农民工损害赔偿案件的强制执行率高,不利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三是涉案农民工“80后”多,工作经验少。涉案农民工60%都是“80后”,其年龄小、工作经验少,有的刚从学校毕业就直接务工或被派遣至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务工,且大都从事的是建筑方面的工作,务工期间极易受到人身伤害。同时,这类农民工受教育文化程度比较高,法律意识强,一旦发生纠纷,更愿意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四是调解后农民工反悔多,案件案结事了少。由于农民工本身收入低,家庭负担重,其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支付相应的医疗费,更愿意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但由于农民工对后续治疗情况认识不足,往往会出现调解协议达成后其又再次发生新的治疗费用,调解数额无法满足后续支出,由此造成农民工对调解书反悔情况较多,有近30%的案件调解后,因农民工反悔而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罗山县法院建议:一是规范劳务市场。建议劳动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市场管理,健全并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对可能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劳务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拓宽证据渠道。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通过建设单位的登记备案、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等多种渠道准确厘清雇主的法律关系,为矛盾的有效化解奠定基础。三是创新审理方式。积极适用“先调解、先给付、后判决”的审判模式处理纠纷,先行实现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缓解其经济压力,同时加强对雇主的说理教育,对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努力促使雇主当庭履行,有效实现农民工合法权益。四是强化法官释明。加强对农民工的诉讼引导,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引导农民工对有利证据的收集,适时提示农民工调解时应当考虑的必要情况,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维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