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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
2010年3月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为了防止地表水体在雨季洪水季节期间倒灌矿井,煤矿企业要全面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了解河流上游和下游水库的蓄水情况,对河道中障碍物影响矿井安全的,要进行全面清障;因管理权限无法清障的,要书面报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还要收集矿区近百年来当地最大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据此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一)疏水系统。疏水系统即在矿区内部修筑疏水渠道。四面环山的工业场地选择可利用的地形构筑泄洪隧道,将矿区内汇集的水引至矿区以外。严禁在河道中堆积矸石等杂物,影响泄洪,致使河流水位抬高,河流通过废弃老井倒灌矿井。
(二)防水系统。在编制矿井设计时,井口和工业场地应选择在不受洪水威胁的地点,矸石、炉灰及施工土方必须避开山洪和河流的冲刷方向,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沟渠和河道;对沿河布置的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且受河水威胁的建筑物,应修筑防洪堤坝;对于坡面汇水应修挖防洪沟截住山洪,防止内侵或通过露头渗入矿井,封堵地面水渗入井下的塌陷裂缝和塌陷洞等通道;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整铺河底或改道;加强地面在用钻孔及不良钻孔的管理。
(三)排水系统。对于内涝区和洪水季节河水有倒灌现象的矿区及工业场地,应在矿区周围或井田内泄洪总沟的出水口处建立水闸,设置排洪站,以备河水倒灌时向外排水;如果塌陷区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以水泵排水,防止水渗入井下。第四十二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本条是关于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及其防水措施的规定。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的是煤矿生产的咽喉和腹地,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保证井口和其他地面设施不至于被洪水淹没。因此,井口和各种工业建筑物的基础标高,在设计时均应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老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等相应的工程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如果井口、工业广场和生活区上游有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雨季加强观测。无法保障安全的,要搬迁工业广场和生活区。【案例】2002年6月2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北部山区突降大到暴雨,山洪爆发,由于涌发煤矿井口低于当地历年最好洪水位,使洪水倒灌井下,造成16人死亡。第四十三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本条是关于矿井防治地表水溃入井下的规定。上述规定和各项措施,都有深刻的事故教训,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排查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地表水溃入井下。【案例】2007年7月22日,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魏家滩镇马煤矿,因山洪爆发,造成河床下采空区发生塌陷,沉陷面积约800m3,洪水经采空区溃入矿井,导致11死亡。第四十四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本条是关于矿井严禁将矸石等杂物堆放在河道的规定。堆放在山谷中或其他区域的煤(岩)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在雨季或其他季节,经过山洪、河流的冲刷,可能形成矿山泥石流灾害,也可能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抬高河流水位,造成灾害或重大人员伤亡。因此,矿井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的地段。【案例】2003年4月17日,山西省临汾市古县古阳镇江水坪煤矿发生1起洪水淹井事故,造成14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突降大雨,形成洪峰,加之经江水坪煤矿旧井口的矸石堆,由于洪水受阻,行洪不畅,抬高了洪峰水头,洪峰夹以矸石、泥沙、树枝顺河而下,堵塞了煤矿的排水涵洞,洪水倒灌主斜井。第四十五条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本条是关于矿井地面钻孔孔口应采取措施的规定。井田内所有钻孔必须全部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建立台账。煤矿根据钻孔台账的记录,逐孔检查,特别是打穿多含水层、煤层的钻孔处理,要查清历史资料;无资料的,必须在一定区域内采用相应的预防措施,并落实到相关人员。对照矿井钻孔台账,查找正在使用中的观测孔等钻孔,确保每个钻孔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管,并加盖封好;同时,查找台账汇总的报废钻孔,对照现场位置,检查是否及时封孔,确保防治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沿钻孔灌入井下。对其他资料不清或封孔质量不好的钻孔,要现场检查落实,防治此类钻孔导水诱发矿井水害;对于地面观测孔、灌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的高程应当高于当地最高洪水 位高程,对于低于此规定的,必须采取措施解决,确保矿井安全。【案例】1999年6月18日,郑煤集团超化煤矿在井下21下山开拓时,发生突水,最大突水量达600m3/h,导致采区被淹。经认真分析,该突水处附近有一个未封孔的水文勘察孔,也未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经重新封孔处理,才解除了水患。第四十六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 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 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本条是关于矿井报废井筒填实封堵的规定。报废井筒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报废井筒填实封堵发的设计,并严格组织施工,竣工后进行验收,建立档案,明确责任,以备后查,防范通过废弃井筒引发水害事故。第四十七条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本条是关于矿井建立灾害性天气水害预警和预防机制的规定。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在矿井发生灾害后,应及时与周边矿井进行信息沟通。第四十八条 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 h不间断巡查。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本条是关于矿井在雨季应对重点危险区域巡查的规定。矿井在雨季要安排专人对本规定列出的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同时结合矿井实际,对影响矿井的隐患进行检查治理。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h不间断巡视。收集的新机要及时反馈给矿调度室,以便及时决策。特别是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加后,要查找原因;未查明原因之前,要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第四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本条是关于矿井在暴雨洪水期间应建立井下撤人制度的规定。矿井在暴雨洪水期间应制定预案,明确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标准,如有的地区以规定24h降雨量达到50mm时,井下必须撤人;另外,还要明确撤人的指挥部门、井下联络人员以及撤人的程序等细节。第五十条 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本条是关于矿井在雨季前应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一)煤矿企业在雨季前应开展隐患排查。其排查重点包括: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和山洪等附近矿井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是否充实填死。
(二)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治理。治理隐患要制定方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资金到位,保证质量,限期完成。
(三)防治水工程要组织验收。防治水工程应按照设计的要求,有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验收。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五十一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本条是关于矿井分界处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的规定。
(一)矿与矿边界必须留防隔水煤(岩)柱;以断层为界的,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在矿井设计时确定。
(二)矿井边界煤(岩)柱已破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防水承压的隔离措施。【案例】2005年4月24日,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吉安煤矿+178m一层煤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水流经吉安煤矿与腾达煤矿连通的溜煤眼泄入腾达煤矿,造成腾达煤矿30多名矿工死亡。事故直接原因:吉安煤矿在掘进+178m一层煤巷道过程中,违法越界开采防隔水煤(岩)柱,放炮导通原蛟河煤矿五井二号井采空区积水,水流泄入腾达煤矿,导致事故发生。第五十二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松散含水层下防隔水煤柱的留设示意图 本条是关于矿井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七种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这七种情况都有深刻的事故教训。如果不具备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应彻底查清水害,采取有效措施,经企业责任人批准;无法保证安全的,不得掘进开采。第五十三条 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三。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本条是关于矿井防隔水煤(岩)柱留设尺寸、设计编制及审批实施的规定。矿井必须严格按照附录三所列的九种情况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如果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可参照九种情况中最相近者执行。相邻矿井采空区与本矿井相通、无法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采取治理措施;矿井内防隔水煤(岩)柱要编制设计,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第五十四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本条是关于矿井保护防隔水煤(岩)柱的规定。防隔水煤(岩)柱不能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边界煤